Re: [新聞] 立院三讀 處罰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色情物品

看板Feminism作者 (原慾橫流)時間17年前 (2007/06/17 17:1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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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YMAR (溫妮老公)》之銘言: : ※ 引述《nominalism (コロッケを食べたい)》之銘言: : : → ShieChang:人笨也要有個限度... 06/16 22:45 : : → ShieChang:照你的意思,持有毒品槍械是違法的,此法也是惡法? 06/16 22:45 : : 人笨也要有個限度。 : : 「可任意陷人入罪」的法難道不是惡法?懲罰持有毒品槍械的法條如果 : : 也能如此讓人任意陷人入罪,難道它就不會因此是個惡法? : : 說別人笨,自己呢? : 舊法28條 :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 : 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 :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依照新聞的意思應該是"不論意圖為何,只要持有便加以處罰" : 舊法28條2項還有用意圖散佈播送販賣來限制處罰的成立可能性 : 新法條照推測應該就是只要持有就給你死的意思 : 例如:買來自己看在過去是合法的行為,新法通過後就要處罰你, : 只是法律效果不是徒刑而是接受輔導教育與罰金。 簡單的說,這次修法把兒童色情當成和毒品一樣的東西,而持有毒品,甚至吸毒本  來不會傷害人,是因為高度引發其他犯罪的可能性而被入罪化,然而就沒有造成傷  害的行為入罪化其實是否定了人的自主性,一個人可能因為很多理由犯罪,但並不  是只要有這些理由人就會犯罪,所以,提前處罰說實在必然會處罰到一些沒有傷害  任何人的人,從而本身是有問題的。因此,即便是毒品,也有很強的想法認為吸毒  不應是犯罪,雖然或許有需要幫助戒毒。 然而就目前我看到的立法理由,並不是因為兒童色情的產品會讓人有高度犯罪可能 性,而是因為「兒童利益很重要」,然而提前處罰的重點並不在於保護的利益重不 重要,而是在於該持有本身引發犯罪的可能性大小(雖然這是有問題的,不過暫時  這樣接受),而就引發犯罪的可能性,好像與各種性虐、人獸等等的產品相比也沒  有顯示兒童色情有什麼特殊之處。  如果兒童色情的影響力像是一萬人中,有三個人會「因為」持有該類產品而犯罪,  的話,那雖然兒童利益很重要,這三個人的犯罪應被阻止,但方式就不該是把一萬  人都入罪化,而是管制兒童色情的傳布,而如果是這樣,那要做的只不過是加重舊  法(是指兒少保護條例吧…)的刑度,而不是將處罰的範圍擴大。  不過我可以想像的是,法律這樣訂的理由不過就是因為行政機關無力做傳布的管制  ,簡單的說,抓網路上的散布者以及色情片商以及製作人警察好像做不好,所以就  乾脆抓比較好抓的一般人,簡單的說,行政機關的無能轉稼到所有一般人身上。  不過另一方面,他們又必須弄出一些提前處罰的理由,從而就把法律弄得像是持有  兒童色情會有極高度引發犯罪的可能性,而也不敢真的直接罰下去,所以才做了「  教育」的規定,而持有的處罰也不重,但這絕對不會有什麼用處,最後只是輕罪的  大量增加,警察的業績增加,以及警察愈來愈喜歡找一般人小麻煩。  這樣子的立法我看根本不會解決問題,警察做事倒會方便一點,我會覺得真正有效  的做法是一方面將大部分色情出版品的散布除罪化(依現行刑法235 條的的字面意 思,光華商場的所有賣光碟的都犯罪,臺灣變成一個「禁止色情」的國家,因為現 實就不是這樣,執法上也就真的非常恣意),另一方面將散布色情出版品的種類、  散布的方式加以明確規定,認真執行對於不當散布的處罰,才是有效減少犯罪,而  「罰所當罰」的方式。依我目前看到的方向,反而只是擴大處罰,便於警察衝專案  業績,擾民,而又無效的方式。  又,我想目前大多數人擁有的「兒童色情」,大概都是些「同人糟糕物」吧,在這  裡什麼是他們想要處罰的兒童色情,也還需要好好的界定,當然如果是真人影片,  那可是極端嚴重的事(因為這代表有真人受害),而如此的持有真的是件問題,因  為這間接地導致了個別的慘劇,但如果目的是這樣的話,那就要定清楚,也就是將  條文所想處罰的兒童色情之持有限縮在「有兒童因該產品製作而受害」之兒童色情  產品。  完全無法區分這些重要差異的話,那結果就會是警察拿同人愛好者開刀(因為到處  都是),然後放著那些比較難找但又比較嚴重的人不管(因為難找),反正同樣是  犯罪,業績也一樣,為什麼要找難抓的?  我的想法總結為:  一、原則上,如果因為害怕有人看了而對兒童犯罪,有效而侵害一般人較小的方法    是嚴格地處罰那些不當散布,以及散布不當內容的散布者,而不是對一般人廣    泛地進行輕罪處罰。  二、有必要處罰持有的是那些有兒童因產品的製作直接受害的產品(也就是真人演    出和動漫的區分),而這必須在法律中規定清楚,否則結果仍然是擾民而無用    。 -- 又,我看過一堆同人糟糕物,庫洛魔法使系列、獵人(小男孩…)、神奇寶貝……而 我相信一定有不少人看過類似的東西,為這種這種東西被抓去「教育」,我會有一種 完全雞同鴨講之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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