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行政法111年命題趨勢(4)-獨立機關之訴願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時間1年前 (2022/09/16 06:51), 1年前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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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三法的特別爭訟規定 從法制上立法文字 即有不同之處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兩者並排之後,即可知道立法者似乎有意區隔[行政處分]及[處分]兩種之救濟 (如果沒有區分,法制文字就會合併為[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為之行政處分]) (但也許立法者真的漏掉字XD) 那立法者若是真的有意區隔,所立法之[處分]是哪種處分? 我國學說及實務上有個行政法概念為 [暫時性行政處分] 對於[暫時性行政處分]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救濟? 在國家考試相關考題有出題過 個人淺見廣電三法特別爭訟規定,立法者有可能將[處分]想成為[暫時性行政處分] 並賦予人民對於NCC依其他法律所為[暫時性行政處分],立法賦予人民行政救濟管道 不過,立法理由卻只寫到本法所為行政處分,但對於其他法律之[處分]卻沒寫到立法理由 因此,個人解讀廣電三法後段的[處分]指的是[暫時性行政處分]之特別救濟管道 不過這跟國考有點偏遠了~ ※ 引述《braveryhyde (雷)》之銘言: : 用回應的應該比較完整,來跟w網友這位先進討論一下 : 首先,我們要先確立我們的討論基礎是在哪一個點上,如果是以97年12月決議為基礎, : 先承認這是實務的一般性見解的話,那就是"只要沒有法律特別規定, : 即使是獨立機關所做成的行政處分,也要先經過訴願,再提起訴訟。"這個我稱作"實然"面 : 而在這個決議後,104年的時候,立法者修正了公平交易法 : 第48條第1項規定"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 : 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 而在106年,則是修正了廣電三法,條文在前面我就不再複述了。我在此以衛廣法為例 : 兩部法律的差別,在於104年的公平交易法,只針對"依本法"所為之處分 : 但衛廣法卻是在66-1的後段規定"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 也因此,w網友舉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即使最近一次修法是在103年,但卻沒有因為 : 公平交易法的原因,而受到影響,還是會回到97年決議的結論。 : 但是如果原處分機關是NCC,那就會受到廣電三法影響,變成是無需訴願才是原則, : 因此我的解讀是,除非又有特別規定(而且時間上是比106年更晚規定), : 明文要求或允許人民提起訴願,否則就應該依照衛廣法66-1的規定處理。 : 而前一位n網友先進所提出的電信管理法第21條,是在108年修訂的, : 所以符合我前面講的,可以提起訴願的例外情況。 : 只是因為我個人認為,該條規定只針對"不作為"有明文規定得提起訴願, : 但針對"作為(也就是拒為處分)"則沒有提到, : 所以我在解釋上,認為又要再回到衛廣法66-1,當NCC拒絕申請時,還是有66-1的適用 : 至於說,如果我們討論的是"應然",也就是獨立機關在學理上究竟應否由行政院來審查 : 這樣會不會減損獨立機關的獨立性,因而應該要全面免除訴願程序,直接提起訴訟, : 這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而且好像也稍微偏離了本版為考試取向,所以我就暫時回應至此, : 謝謝各位的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150.20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63282290.A.E61.html ※ 編輯: willy1616 (123.192.150.206 臺灣), 09/16/2022 06:58:12

09/16 09:13, 1年前 , 1F
坦白說,我是不覺得立法者有這麼心細然後還沒在立法
09/16 09:13, 1F

09/16 09:13, 1年前 , 2F
理由裡面強調啦
09/16 09:13,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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