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行政法111年命題趨勢(4)-獨立機關之訴願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雷)時間1年前 (2022/09/16 05:10), 1年前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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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lly1616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之銘言: : 引用呂老師二句 : [從條文來看,廣電三法以外的法律,只要原處分機關是NCC,都不用經過訴願] : [立法者並沒有區分究竟NCC當下處理何種業務,畢竟不管是什麼業務 : NCC在當下都是獨立機關,因此都應該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然在實務上 : 立法者對於獨立機關的行政爭訟程序,並不是從獨立機關的角色作為判斷依據 : 而是以立法者對於獨立機關職掌法律之[業務],是否制定行政爭訟之特別立法 : 例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廣電三法 直接行政訴訟程序 : 電信管理法 訴願->行政訴訟 : 1.電信管理法並無直接行政訴訟之特別立法 : 故回歸我國行政法爭訟原則 訴願->行政訴訟 : 2.電信管理法第21條是[訴願先行程序] 認定->訴願 : 如同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5項[訴願先行程序] 復查->訴願 : 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交易法 修法後直接行政訴訟程序 : (然公平交易法第48條第2項 修法前採訴願->行政訴訟)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訴願->行政訴訟 : 中央選舉委員會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依據業務性質主要分為 : 1.訴願->行政訴訟 : 2.直接民事訴訟(第六章選舉罷免訴訟第128條) : 因此,實務上立法者目前對於獨立機關有區分職掌法律之[業務],採取不同之行政救濟 : PS.呼應首二句話略作修改 : (X)[公平會對於公平交易法以外之法律,只要原處分機關是公平會,都不用經過訴願] : (X)[立法者並沒有區分究竟公平會處理何種業務,畢竟不管是什麼業務 公平會在當下 : 都是獨立機關,因此都應該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以上淺見供各位先進參考 用回應的應該比較完整,來跟w網友這位先進討論一下 首先,我們要先確立我們的討論基礎是在哪一個點上,如果是以97年12月決議為基礎, 先承認這是實務的一般性見解的話,那就是"只要沒有法律特別規定, 即使是獨立機關所做成的行政處分,也要先經過訴願,再提起訴訟。"這個我稱作"實然"面 而在這個決議後,104年的時候,立法者修正了公平交易法 第48條第1項規定"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 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而在106年,則是修正了廣電三法,條文在前面我就不再複述了。我在此以衛廣法為例 兩部法律的差別,在於104年的公平交易法,只針對"依本法"所為之處分 但衛廣法卻是在66-1的後段規定"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也因此,w網友舉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即使最近一次修法是在103年,但卻沒有因為 公平交易法的原因,而受到影響,還是會回到97年決議的結論。 但是如果原處分機關是NCC,那就會受到廣電三法影響,變成是無需訴願才是原則, 因此我的解讀是,除非又有特別規定(而且時間上是比106年更晚規定), 明文要求或允許人民提起訴願,否則就應該依照衛廣法66-1的規定處理。 而前一位n網友先進所提出的電信管理法第21條,是在108年修訂的, 所以符合我前面講的,可以提起訴願的例外情況。 只是因為我個人認為,該條規定只針對"不作為"有明文規定得提起訴願, 但針對"作為(也就是拒為處分)"則沒有提到, 所以我在解釋上,認為又要再回到衛廣法66-1,當NCC拒絕申請時,還是有66-1的適用 至於說,如果我們討論的是"應然",也就是獨立機關在學理上究竟應否由行政院來審查 這樣會不會減損獨立機關的獨立性,因而應該要全面免除訴願程序,直接提起訴訟, 這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而且好像也稍微偏離了本版為考試取向,所以我就暫時回應至此, 謝謝各位的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9.77.182.6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63276256.A.DAB.html ※ 編輯: braveryhyde (119.77.182.68 臺灣), 09/16/2022 05:13:03

09/16 06:21, 1年前 , 1F
老師很認真又用心 竟然這麼早回文
09/16 06:21, 1F

09/16 09:16, 1年前 , 2F
感謝,夜深思緒比較清晰哈哈
09/16 09:16, 2F

09/16 12:32, 1年前 , 3F
09/16 12:32,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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