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行政法111年命題趨勢(4)-獨立機關之訴願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蟲蟲蟲)時間1年前 (2022/09/16 00:20), 編輯推噓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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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raveryhyde (雷)》之銘言: : 各位好,我是保成的呂懷德。 : 其實這邊原po的說法並沒有錯。 : 原po所引用的衛星廣播電視法在107年立法的時候,新增了66-1 : 同時修正的其實還有廣播電視法的50-2、有線廣播電視法的75-1 : 這三個條文(廣電三法)都有一樣的規定,也就是原po所引用的 :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 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 這是一個很特殊的立法方式,也就是不是用組織法、而是用作用法的方式, : 規範要不要訴願,而且還把法律效力擴及到其他法律上。 : 立法技術上是否妥適,這是一回事,但這個法律的意義是什麼,又是另外一回事 : 從條文來看,廣電三法以外的法律,只要原處分機關是NCC,都不用經過訴願 : 從立法理由觀察: : 「依據獨立機關建制原則,獨立機關所為決策不受行政院或其他行政機關 : 之適當性及適法性之監督。故對獨立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不服者, : 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爰規定對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行政處分不服者, : 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也可以看出,立法者並沒有區分究竟NCC當下處理何種業務,畢竟不管是什麼業務 : NCC在當下都是獨立機關,因此都應該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所以雖然原po寫出了衛星廣播電視法,而不是下面指正的電信管理法, : 不過其立論依據還是一樣,也不需要更改後續見解。 保成的 呂懷德老師你好,個人接續往下補充 一、107.06.13 廣電三法修正新增 衛星廣播電視法66-1、廣播電視法的50-2、有線廣播電視法的75-1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 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使獨立機關NCC所為的行政處分,不受行政院監督 且擴及NCC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例如「電信法」 二、108.06.26制定「電信管理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承前所述,NCC依「電信管理法」所為處分原本應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立法者就是知道如此,因此於電信管理法第21條第3、4項明定, NCC依電信管理法第17~20條認定電信事業時之救濟途逕: 「經認定之電信事業,不服前項(第21條第2項)主管機關之認定時,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 ,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認定。」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第21條第3項)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為決定;期間屆滿後仍未作成 決定者,經認定之電信事業得逕行提起訴願。」 三、但僅限於NCC依電信管理法第17~20條認定電信事業之處分,始經訴願程序 若NCC依電信管理法其他規定所為之處分(或是依電信法所為處分), 並不在電信管理法第21條第3、4項明定的範圍之內 因此無需經訴願程序(107廣電三法) 四、至此會發現107修法使NCC進一步確保獨立機關的地位不受行政院干涉, 但108制定的電信管理法第21條開了一個小倒車,然後...... 也許關於獨立機關所為處分的救濟,應該直接在訴願法/行政訴訟法上修法 個人小心得:讀法律的路上犯錯是日常,不是什麼大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6.185.1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63258847.A.5B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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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句的小心得,是回應本系列第一篇文章的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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