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民法考古題疑義 關於天然孳息收取權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ulycess)時間10年前 (2015/10/06 09:01), 10年前編輯推噓1(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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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ngreen (古力菲斯)》之銘言: : 我個人認為應該是答案有問題,即正解應為C,至於選C的法理論述,yuu大的第1篇回文已 : 經說得很清楚了。 我和白鷹大的推論差不多,唯一的差別是果樹到底是不是定著物 定著物的定義是固定性、繼續性、獨立性 前兩者決定是不是不動產、後者決定是不是土地重要成分 問題的爭點在於果樹具不具備獨立性 依照通說獨立性指的是經濟上有沒有獨立讓與的可行性 如果有--->土地和定著物是獨立二物,可以分別讓與 如果無--->果樹付合成土地的一部分 依照題義,甲保留果樹只移轉土地 很容易可以知道題目認為果樹在經濟上有獨立讓與的可行性 所以答案會變成A 相反如果認為果樹不能夠獨立讓與,答案就是C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2.133.22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4093273.A.CAB.html ※ 編輯: ulycess (163.22.133.226), 10/06/2015 09: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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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者乃土地及其定著物,都說了果樹是土地的成分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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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一部分,非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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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09:10, , 3F
自己去翻文獻和判決吧。我不願再提。
10/06 09:10, 3F

10/06 12:11, , 4F
果樹是基於民法第66條第2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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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12:13, , 5F
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之規定,而為不動產之成分。
10/06 12:13, 5F

10/06 12:14, , 6F
一樓說的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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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19:01, , 7F
一樓你太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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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00:12, , 8F
一樓好會做人!
10/07 00:12, 8F

10/07 01:27, , 9F
應該說甲跟乙只是將買賣契約附加一個將來果樹收割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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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01:27, , 10F
標的時無償讓與給甲的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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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樹與土地同為一個物權,沒辦法分割讓與只能透過契約
10/07 01:37, 11F

10/07 01:37, , 12F
拘束乙這個所有權人有讓與義務對果樹成熟時,對收取的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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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有讓與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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