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民法考古題疑義 關於天然孳息收取權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D.A)時間10年前 (2015/10/05 04:33),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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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njoy515 (enjoy)》之銘言: : 土地所有人甲保留未與土地分離之果樹,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乙。 : 乙又將該土地轉售予丙。果實成熟時,何人有收取權? : (A)甲 (B)乙 (C)丙 (D)甲丙共有 : 98年地特四等 : 答A甲 : 甲將土地出售給乙,同時約定甲保留就該土地上果樹之果實收取權, : 嗣後乙將該土地轉售給丙。果實成熟時,甲欲收取之,丙拒絕。 : 試問該果實應歸屬於誰? : (A)甲 (B)乙 (C)丙 (D)甲和丙共有 : 96年地特四等 : 答C丙 : 基於土地所有人甲保留未與土地分離之果樹,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乙,乙又讓與第三人丙 : 如題目的二題 丙為土地所有人且為果樹所有權人 : 而甲乙之間訂立之契約,假設未移轉給丙之前,甲擁有實質上的天然孳息收取權, : 若甲未向乙主張砍伐果樹,則果樹所有權仍屬乙。 : 今乙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丙,丙則成為了土地所有人及果樹所有權人, : 而基於債之相對性,甲無法向丙主張砍伐果樹之請求權,但得向乙請求債務不履行損賠 : 所以我想說,類推債之相對性,甲亦無法向丙主張果實收取權,這樣對嗎????? : 我的疑問是第一題 甲有收取權 (這大概是因為甲乙間訂立契約,但因債之相對性丙可 拒? : 甲收取) 但丙也有收取權才對??????????? : 因丙是土地+果樹之所有人 且契約不是跟丙訂的 是甲乙間之契約 : 有人說丙要承擔乙的債務??? 為什麼要承擔??? : 那砍伐樹木的請求權為何不用承擔??? : 還是第一題只是再問債權???? : 因此我的疑問是丙是否也有收取天然孳息之權利???? : 請大家幫我解答,不知道我想的對不對?? : 有誤的話,也請各位多多指教@@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以下是小弟的想法跟大家討論看看: 一、這裡的爭點其實就是在這個收取權的 問題,所以先討論看看這個收取權的 性質為何,首先王師的書曾在物的章 節提到一則29年院字第1988號 解釋大意如下: 有一個農夫他想把他種的甘蔗拿去做 抵押,可是法官說依照第66條第2項 你的甘蔗還在土裡是土地的成分,跟 土地同屬一個物權,怎麼能單獨就甘 蔗做抵押權呢,不過我了解你的意思 啦,你其實是想等甘蔗收穫後,把甘 蔗做一個動產質權的預約吧,所以你 必須等甘蔗能收割了,把甘蔗移轉占 有給債權人就可以成立質權了。 由上可知,或許所謂的收取權在這裡 也是為了設定將來為用益物權的一種 預約。 二、而且就學理上來說,當遇到收取權競 合時,所有權人不見得能優先收取, 而是有一個順序如下: (一)法律特別規定,如果實自落鄰地。 (二)用益物權人。 (三)所有權人。 三、將上開概念帶入這兩題的話結論如下: (一)就第一題來說,甲要讓售土地予乙 卻要保留土地的甘蔗,似有跟乙以 甘蔗將來之收取為一個預約,嗣後 乙又將土地售予給丙,丙取得土地 及甘蔗的所有權,即與甲產生收取 權的競合,依上述學理,甲得優先 收取,惟物權之對世性,甲不得直 接收割丙的甘蔗,應向預約之相對 人乙請求負債務不履行的責任,然 事實上不影響甲仍為優先收取權人 。 (二)第二題剛好顛倒,其歸屬應是指所 有權而言,由上述可知,雖然甲與 乙有約定在先,但土地受讓與丙, 就是所有權人,與甲之收取權無涉 ,就算甲得優先收取,亦不影響丙 為所有權人之事實。 四、綜上所述,一點看法希望大家可以指 教、討論。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27.1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3990825.A.2B2.html

10/05 08:18, , 1F
第一題,你這樣完全沒有解釋甲在不能對抗丙的狀況下,
10/05 08:18, 1F

10/05 08:19, , 2F
丙為何沒有收取權的問題
10/05 08:19,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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