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民法考古題疑義 關於天然孳息收取權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古力菲斯)時間10年前 (2015/10/06 02:25), 10年前編輯推噓3(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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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uucomes (悠來)》之銘言: 有道是:認真就輸了。 我的意思是,原則上我們做題目練習,當然不能囫圇吞棗不求甚解,最好是實事求是,把 自己不懂的地方全部弄懂,不要自欺欺人,這才是成功之道。然而問題是,有時候如果題 目(答案)本身真的有問題,我們卻過度鑽牛角尖,為了迎合所謂的「解答」,而勉強去 做偏離理論邏輯的解釋,最終可能會適得其反,造成自我的體系崩壞,不可不慎。 只是,到底什麼時候該「認真」,什麼時候不該太認真,其間的拿捏也是一門學問,多和 人討論是個方法,畢竟真理越辯越明,除此之外,我的建議是務必要在心裡堅守某些「絕 對的」原理原則,切勿輕易動搖之。 此篇的兩個問題,其實我覺得yuu大的第一篇回文寫得不錯,只是不懂為何事後又變更見 解了呢,而變更後的論述反而顯現更多論理上的瑕疵。 : 天然孳息收取權的法律性質就是債權,為權利無誤。 : 王師和陳聰富老師的民法總則應該都有提到。 這裡想請教yuu大,所謂「天然孳息收取權的法律性質為債權」,係出自何著作或哪位老 師(不管是學校或補教)的論述呢?因為我不曾聽聞此說法,如果y大方便提供資料,我 將十分感激。此外,「…債權,為權利無誤。」這個部分,我也有些疑問,不知你此處的 「權利」所指為何,是184條第1項前段的權利嗎?或是其他定義? 據我所知,天然孳息收取權,有基於物權關係而生,有基於債權關係而生,亦有基於身分 關係而生者,其法律性質不一而足,須依個案而定,似難謂其必為債權之性質。以「乙於 甲之A土地設定地上權,並種植果樹」為例,將來果實之收取權當歸屬於地上權人乙,而 此處乙的天然孳息收取權,難道只能對甲主張嗎?應該並非如此,而就70條1項「有收取 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文義觀之,它應該更像 「絕對權」才是。至於A地嗣後由丙拍得,乙得對丙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實為地上 權)嗎?如法院依866條於拍賣前除去乙之地上權,則以當然不得對丙主張之,這不是因 為「收取權為債權而具相對性」,而係因乙以喪失其收取權的權利本源,即地上權。 : 一、甲當初和乙說甲要保留未分離的果樹,土地讓與給乙,此 : 時甲乙之間存有債之關係,將來果實成熟,甲得依民法第70條 : 第1項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 甲此處得向乙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的法律基礎,並非70條1項,而是基於甲乙間的契約關 係。實在說,本條項真不是「對於天然孳息收取權之請求權基礎」,要不得以此條項「主 張天然孳息收取權」,yuu大或許對條文有所誤解?!條文的構成主體就已是「有天然孳 息收取權之人」了,如果再以本條項「主張有天然孳息收取權」,則將陷入套套邏輯的迴 圈裡面。 : 二、惟嗣後乙將土地售予丙(是否已經移轉交付並登記在所不 : 問,會陸續說明),假設丙已經取得土地所有權(民758登記) : ,甲丙間無債之關係,自然甲不得以當初對乙的天然孳息收取 : 權來對抗丙,甲最終得不到果實,甲僅能對乙主張債務不履行。 : 三、那麼丙究竟有無天然孳息收取權?我要變更我之前的見解 : ,應否定之。我們說天然孳息收取權為債權、相對權,應對債 : 之關係相對人主張,丙為土地所有權人,最後果實歸屬於丙, : 無須對任何人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 : (更白話一點,丙難道要跟自己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 那麼我想請問,丙究竟「有無」天然孳息收取權呢?想此應無庸贅言。yuu大不也在前面 某篇文中肯定了收取權順序(其中當然包含所有權人)? : 四、假使丙尚無取得土地所有權(未依758登記),所有權人仍 : 為乙,甲此時得對乙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與丙為土地所有權人 : 狀況並無二致,惟此時甲最終能得到果實。 : 改結論了,答案為A。 : 我之前這篇其他論述都無誤,只有這邊要修正。 : 「丙有收取權」修正為「甲雖有收取權並得對乙主張, : 惟果實最終歸屬於丙」 依此段論述,其意應指「丙雖無收取權但卻『享有』果實的所有權」?那麼丙擁有 果實所有權的法律基礎又為何呢? Yuu大,恕我直言,「丙有收取權」才是正確的,因為丙為土地所有權人,與甲又無契約 關係,而你變更後的「甲雖有收取權並得對乙主張,惟果實最終歸屬於丙」,就文字內容 而言實為對於「收取權」定義的認識上有所不清。謂收取權者,係指「就與原物分離之天 然孳息有收穫取得之權」,其「取得」當然是得到其所有權,你說甲有「收取權」而果實 最終卻「歸屬於丙」,果真如此,那麼甲所有的實非「收取權」,而係「收割權」也。 : 老實說,我認為這題出的不好,若丙已取得土地所有權 : 那麼討論誰有收取權於本題根本沒有實益。 ----------- 本題實在就是我一開始所提「認真就輸了」那種題目,要馬題目有問題,要馬答案有問題 ,本題答案為A的最可能解釋,就是「乙又將該土地轉售予丙」此句,其中「轉售」並未 為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如此丙尚非土地所有權人,自非果樹(土地之部分)所有權人 ,而無收取權;而乙雖為土地所有權人,但甲得基於與乙之間的契約主張其對果實之收取 權。 但,96年題目「嗣後乙將該土地轉售給丙」,按照答案來看「轉售」卻解為已為移轉登記 ,僅僅時隔兩年,如果同樣的語句卻有不同解釋,實在有違信賴保護原則啊。 我個人認為應該是答案有問題,即正解應為C,至於選C的法理論述,yuu大的第1篇回文已 經說得很清楚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8.17.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4069514.A.641.html ※ 編輯: longreen (1.168.17.36), 10/06/2015 02:25:45 ※ 編輯: longreen (1.168.17.36), 10/06/2015 02:27:54

10/06 07:25, , 1F
感謝你的提點,我覺得應該沒有必要再發一篇文,簡單推
10/06 07:25, 1F

10/06 07:25, , 2F
文回應你的問題即可
10/06 07:25, 2F

10/06 07:30, , 3F
首先天然孳息收取權為債權性質出自王澤鑑民法總則第246
10/06 07:30, 3F

10/06 07:30, , 4F
頁下方引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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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07:33, , 5F
王老師引用32年的判例,並說此判例認為收取權僅具債權
10/06 07:33, 5F

10/06 07:33, , 6F
性質
10/06 07:33, 6F
暸解了。我要說明的有以下兩點: 首先,王師在引用判例後所做的評註,其用語為「此項判例認為天然孳息收取權 僅具債權性質,應予注意」,實際上並未置可否,王師的習慣性用語,較正面者 如「實值贊同」、「應值贊同」,反面則如「實難贊同」、「有進一步研究必要」 等,他這裡用「應予注意」,個人認為此僅係中性稍偏正面之說法,並無相當的 價值判斷;其次,32上6232判例的基礎案例事實,係基於買賣關係(債權契約) 所生之天然孳息收取權,則此收取權僅具債權的相對性質,自無疑義,但應不能 就此遽論「天然孳息收取權的法律性質為債權」。

10/06 07:35, , 7F
我說債權是權利並不一定代表它是絕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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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07:38, , 8F
我只是單純想要回應f大的說法,債權非權能這種比較沒有
10/06 07:38, 8F

10/06 07:38, , 9F
學理依據的說法,而依據一般學理債權應比較偏向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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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07:39, , 10F
不論是債權或物權都可以概括的說是權利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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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07:45, , 11F
據我所知...那段並沒有錯,我沒有否定基於物權而生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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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07:45, , 12F
然孳息收取權有對世效力(最新一篇文有提及)
10/06 07:45, 12F
OK

10/06 07:48, , 13F
70條第1項應不是請求權基礎這點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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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07:57, , 14F
我的第七行修正為「債權是權利並不是說它是絕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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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08:04, , 15F
至於最後的問題,丙「究竟」有無收取權?
10/06 08:04, 15F

10/06 08:06, , 16F
我的想法是果實屬於丙的是因為丙表彰他的所有權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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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08:07, , 17F
並不是他一定要對誰主張。「收取權」三字就文字上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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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08:08, , 18F
產生太多誤會。
10/06 08:08, 18F
其實「收取權」是法文上定義十分具體明確的詞彙,即第70條1項「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 之人」其中「收取天然孳息權利」的簡稱而已,並不會造成太多解釋適用上的誤會。只是 對於「何為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法無明文,而係參照判例學說歸納出幾個主要類 別並定其順序(此不贅述),其中物之所有權人原則上「有收取權」,此殆無疑義,並不 是主不主張的問題。

10/06 08:12, , 19F
而甲有收取權不見得代表他能夠實現他的權利,我想民法
10/06 08:12, 19F

10/06 08:12, , 20F
上也有很多狀況是有權利而無法主張的,此題就是不能對抗
10/06 08:12, 20F

10/06 08:12, , 21F
第三人丙的情形。
10/06 08:12, 21F
我大概暸解yuu大的想法,不過我想你的問題在於一方面避談「丙的收取權」,一方面卻 又「賦予甲對於收取權一語的使用權限」,才造成論述上的矛盾。真要說的話,我們應該 同時肯定「甲對乙得主張果樹收取權」(至於乙嗣後給付不能那就用債務不履行處理之, 此屬他問),以及丙「本於所有權人所得主張的對世的收取權」,終局而言,還是丙有收 取權才是。

10/06 08:14, , 22F
你的未經所有權移轉登記也是一種解法沒有錯
10/06 08:14, 22F

10/06 08:24, , 23F
昨天我律師學長說可能也可以擴張題意用425處理
10/06 08:24, 23F

10/06 08:25, , 24F
但無論如何,這都是因為題意不清導致的諸多想法混戰
10/06 08:25, 24F

10/06 08:26, , 25F
應該是沒有必要繼續鑽繼去探討
10/06 08:26, 25F

10/06 08:27, , 26F
大家這幾篇下來的想法都可以留下供其他板友參考
10/06 08:27, 26F

10/06 08:28, , 27F
用手機推文、分次回覆,排版很亂請見諒
10/06 08:28, 27F

10/06 08:31, , 28F
前幾行有權利而無法「主張」更正成「實現」
10/06 08:31, 28F

10/06 08:49, , 29F
最後要補充的是,為了這題我還特地去查答案到底是不是A
10/06 08:49, 29F

10/06 08:50, , 30F
結果官方答案還真的是A,不曉得當初有沒有一番混戰
10/06 08:50, 30F
官方答案是A沒錯啊,所以我說認真就輸了,官方(或是書上)給的答案只是表彰了它的 權力地位,並不一定代表它具有百分之百正確的學理基礎。當然我不是說我們都要懷疑「 解答」,其實解答還是有9成9成5正確的,但絕非百分之百,我們還是要保留一些批判性 思考。 當然啦,身為一介鄉民講這些話似乎沒什麼說服力,這裡附上一個稍早搜尋到的連結,其 實這個問題早在4年前就有人在網路上問過了,宇法的李述德老師就直接了當的說「考選 部的答案有問題」(哈),大家參考看看吧。 http://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ID=20556&page=1 ※ 編輯: longreen (1.168.17.36), 10/06/2015 11:12:12

10/06 12:19, , 31F
題目是「上帝事實」,一般來說不必再作其他的假設或檢驗
10/06 12:19, 31F

10/06 12:19, , 32F
其是否為真實。
10/06 12:19, 32F

10/06 12:20, , 33F
審判時法院須「認事用法」,但在考試時,考生不必對認定
10/06 12:20, 33F

10/06 12:21, , 34F
事實部分作推敲,只須對適用法律部分為解答即可。
10/06 12:21, 34F

10/06 19:02, , 35F
Perfect
10/06 19:02, 3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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