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不作為幫助犯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古力菲斯)時間8年前 (2015/09/17 00:18), 8年前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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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謝謝Ulycess大的回文,但可以請你以後PO文不要無預警地在最後一句話加洋蔥嗎? U大此篇點出了一個很大的重點,如果說我前篇文章係在指出,將roxin犯罪支配理論強行 適用於不作為犯,所產生的「論理上」的矛盾(因為在要件上的不相容而導致無以適用之 餘地),則U大本文則是表達了該理論在適用的「結果上」產生的困境,亦即就論斷結果 而言對於整體法精神與人民法感情之衝突。除了本系列文所討論的99年司法官一題,我們 再試觀下列案例: 1.員警甲於上班時間與情婦在旅館幽會,忽聞鄰房有吵鬧聲,仔細聽得如下對話:「你 為什麼要背叛我?」「我知道錯了,對不起,求求你不要殺我…不要殺我們…」,如此對 話重複數次,甲雖直覺有命案可能發生,但深恐一旦出面阻止,自身醜事亦將被揭發,影 響家庭事業,因而躊躇不前,猶豫良久,一聲槍響將他從沈思中召回現實…。隔天新聞報 導該旅館發生情殺命案,二人身亡。 2.消防員乙最近與女友分手,意志消沈,有厭世之意,一日中午前往用餐途中,突遇街 旁民房瓦斯爆炸,引發民眾圍觀,乙也前往觀看,其心想「反正消防隊快來了,這裡也不 是我的管區」,停留片刻後便即離去,未執行任何通報與救援動作,而現場火勢則越演越 烈,等消防隊到來時已出現數人傷亡,事後調查得之該火災係有人蓄意引爆。 3.丙員警至夜店搜尋犯罪蹤跡,突遇黑道人馬火拼,死傷者眾,丙則因即時逃離,毫髮 未損。 以上三例,我們就用所謂的roxin的「義務犯原則正犯論」來看,也就是「只要有保證人 義務(刑法上的強制作為義務),若還不作為那就該評價成正犯」,以上三例,則甲構成2 個故意殺人罪的不作為共同正犯?乙構成故意殺人不作為共同正犯?丙也是殺人罪傷害罪 的不作為共同正犯?試問各位,如果你是法官,你判得下去?如果你是考生,你敢寫下這種結論?如果你是當 事人,你可以接受這種判決? 按區分不作為犯正共犯標準,學說上有數項理論,除了上述一論之外,主要尚有所謂「原 則正犯說」(簡單說是以前說為基礎加上「故意」的主觀構成要件)、純粹幫助犯理論( 即二人以上犯罪中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之一方,僅得成立幫助犯)、義務性質區分說(本 說我已在#38100中為文批判,意者請移駕參閱),就光譜而言,「純粹幫助犯說」及「 義務犯原則正犯說」分別為兩個極端,均有其難以填補的缺陷,尤其後者,就理論上而言 ,其本質即僅因具保證人地位就將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即不論其故意過失)抹消,這是 個人難以接受的,在實務判決上也不多見(大多數類似案例,實務上(不管採何理論基礎 )結論上還是論以「幫助犯」居多)。 至於我個人究竟採哪一說,我沒採任何說,真要說的話,我是採「紮實基本觀念配合案例 事實說」,這就是我始終強調的,不要背理論套公式,看到什麼套什麼,刑法不是數學, 沒有恆等式,公式理論應該是你的工具,而不是你的教條,活用它而不是屈從它。以「父 虐童,母旁觀」為例…(deviLINside大我現在順便回答你在38151推文的問題喔,有看到 的話請在本篇推文知會一聲,如果屆時不見你推文我會再回該篇推文回覆) ------ 3. 如果母親雖無虐童意欲,但對於父親的虐童抱持著幸災樂禍覺得打得好之心態,則母 親「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容認孩子受虐之事實發 生,則其具間接故意,且其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應為幫助犯(這一點有爭議)。 5. 如果母親並無虐童意欲,亦無容認孩童受虐之主觀心態,則面對父親的虐童,母親具 有保護義務而應作為而不作為,若其實行其作為義務,可對父親之行為形成阻力,事實上 可能降低孩童受害之機率,反之則因其不作為,而造成父親犯行之助力,如此,母親則應 成立不作為之幫助犯。 上述第5點(第3點其實也類似)即李允呈書中對於本系列文討論題目之見解,本人也認同 這部分看法,並且認為應再加上「期待可能性」去判斷,例如假設父親孔武有力,甚至手 上有刀槍等凶器,出言威嚇母親「如果妳敢吭聲我就把妳宰了」,倘若案例事實如此,是 否仍應論母親以幫助犯之罪責,則尚有疑義。 ------ 以上是d版友於前幾篇文章對我的提問,原問就單純「父親虐童,母親冷眼旁觀」兩句話 ,因為缺乏案例事實,我便自行設定五種狀況分述之(全文意者請移駕參閱),而以上二 種便是「作為+有義務不作為」之情形。 我們可以看出,這兩種情形最主要的差別即在於「母親的主觀意欲」,如果你只套roxin 公式的話,那根本不需要案例事實,全部都是共同正犯,只是我想再問一次各位鄉民,你 可以接受嗎?若你是法官你判得下去?以上述第5點而言,以幫助犯論之應該是學說實務 的多數見解,爭議點則在於案例3,如果真的要套公式,那麼你以幫助犯論之,就是前開 「純粹幫助犯說」,如果你以共同正犯論之,就是採「原則正犯說」。至於我個人雖然在 先前倉促回答的情況下,暫以「幫助犯」作結,只是再補上「有爭議」之字眼。 deviLINside大在該篇文中推文(我剛剛才看到)問到:以上虐童案為例,那倒底甚麼情 況下,母會成立不純正不作為正犯呢?我想值得爭論的點也就在案例3,如果我們是在作 日常討論,或是假設我是法官,我會說,我真的無法確定,我的心中沒有公式,我需要更 多的案例事實,更多主客觀情況來判斷,才能下決定;如果我是在考試,且就僅以上述文 字為判斷基礎,那麼我可能會臚列二說,而「很不甘願地」以「共同正犯」為結論。devil 大,希望這樣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 (以下題外話無關題旨) 我要先向u大致上一份敬意,因為你這篇文章讓我對本版的討論風氣又看到了一線曙光, 在這之前,我原本已是非常失望的。 並不是立場如何的問題。 我喜愛學術論辯,也很習慣學術論辯,求學時除了每週要與指導教授作一對一辯論之外( 不是「報告」),休息時間在common room裡不同領域的同學們也不時地論天說地,甚至 論戰。在論戰之中,有人和你同聲一氣,固然令人愉悅,然而有人與你針鋒相對,也未嘗 不是件樂事,不管立場觀念一不一致,雙方都可以從中獲益,取得成長。 遺憾的是,這幾天在版上關於此主題的討論下來,讓我深刻地體會到了我們所獨有的「 PTT文化」(雖說這是我早有所悟的情況),在你PO文以前,我所看到(感受到)的是: 1. 當你依當下所識未經嚴審裸PO一文,有人會見縫插針,挑你語病,不細讀你言語便直 嗆「基本觀念錯誤」(這種人真正自己發言時通常更是會短處盡曝)。 2. 當你引用文獻佐證說明,有人會酸你「掉書袋」,然後順便炫一下自己讀過多少資料 、多聲帶並通,教科書啥的已不在眼下(此話著實引發我心中笑意)。 3. 熱中於質問,批判能力一流,卻不理會別人的質疑,也沒有勇氣發表自己具體完整的 見解,接受眾人檢視。 4. 高高在上,不可一世,丟問題給別人,他人費心回答之後,卻置之不理,也無視對方 的反問。 雖則一方竭力保持應有的風度,卻得不到相應的禮儀回報,這種討論過程,幾無學術論辯 的積極性意義。我在世界第一流的學府裡尚不曾見過此等傲慢之人,然而在祖國台灣的網 路世界卻隨時可見,嗟呼。 當然這些情況不只是在我本人有參與的討論中發生,其實三不五時都可以在版上看到一些 人以那像是「師長上官」的姿態,教訓式的口吻,對於那些極為平常的疑問,或無傷大雅 的錯誤,或嗆或酸或刺,對於這類人,我一直很納悶的是,真的有自尊過剩(或欠缺?) 到如此地步?必須要在網路平台這種只有代號沒有實體,誰也不認識誰的世界,表現自己 的高大偉岸? 實在說,網路世界龍蛇雜處,卻也是臥虎藏龍,當你以為自己很強,事實可能未必如此, 縱使你在某個領域確有一番本事,別人可能也是他自己專業上的佼佼者,就算你真的十八 般武藝樣樣精通吧,或許別人的品格修養又高你許多。奉勸那些好為人師,總喜以上位者 自居的人,要心懷警惕,因為你總有踢到鐵板的一天,如能謙沖為懷,必為明哲保身之道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50.9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2420318.A.B00.html ※ 編輯: longreen (61.223.50.96), 09/17/2015 00:20:16

09/17 00:48, , 1F
案例1.2.的主觀不法 都還不到"故意"的程度吧
09/17 00:48, 1F

09/17 00:48, , 2F
案例3.無期待可能性 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也不會構成犯罪
09/17 00:48, 2F
CC大你真的講到重點了,不知道你有沒有看這系列前面的討論,其實我從 最原始分析司法官那一題,就十分強調「主觀故意」的要件,直到此篇仍 是如此,期待可能性的部分,我在第一篇PO文中也有提到,這也是我著重 的點之一,如果你有興趣,可以再回頭看看。

09/17 01:10, , 3F
我現在真的沒時間好好討(ㄅㄧˇ)論(ㄓㄢˋ),如果我用語讓
09/17 01:10, 3F

09/17 01:10, , 4F
longreen大覺得不快或有所冒犯,在此致歉^^
09/17 01:10, 4F
沒關係,已經過去的事就算了吧,祝你一切順利。

09/17 17:10, , 5F
未看完先推~這種文思泉湧小弟整能望文興嘆了
09/17 17:10, 5F
您過獎了XD ※ 編輯: longreen (61.223.50.96), 09/17/2015 21:45:20
文章代碼(AID): #1L-PPUi0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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