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不作為幫助犯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楓)時間8年前 (2015/09/15 00:25),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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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ngreen (古力菲斯)》之銘言: : : 謂正犯者,包含「以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行為直接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直接正犯、「利用 : 他人作為行為工具以實現其犯罪目的」之間接正犯,以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之共同正犯。 : 本題甲並非著手殺乙之行為人,故非直接正犯,若欲以正犯論之則僅有間接正犯之可能, : 然而本題之甲仍非間接正犯,蓋其不作為與乙之死亡結果間並不具條件因果,亦即即使其 : 出面阻止丙,丙仍可能殺死乙,即甲之不作為並非對於乙死亡結果之發生,不能想像其不 : 存在之條件,充其量僅得謂可能降低丙殺死乙之機率;其次,甲並無殺人故意,對於丙之 : 犯罪亦無何意思支配之可言;最後,通說認為間接正犯應係以積極之作為操縱主要的行為 : 歷程,故不能以不作為方式成立間接正犯(教唆犯亦同)。故本題甲不成立殺人罪之不作 : 為(間接)正犯 所謂的間接正犯 直接正犯 都是在描述以不同得方式支配犯罪流程的正犯分類 間接正犯是意思支配 直接正犯是行為支配 而共同正犯則是功能支配 而行為支配指的是行為人以自身行為該當構成要件行為 如果我們承認犯罪之配理論可以用在不作為犯的話(雖然這是個大哉問 也是我覺得本題的答題關鑑,但L大似乎不這麼認為 我們姑且不論) 那麼用自己的不作為來支配整個犯罪流程 當然也是一種行為支配而 有構成直接正犯的空間 作為犯適用違背誡命義務的作為來支配犯罪 不作為犯則是用違犯保護義務的不作為來支配犯罪 所以這題的重點就會在警察的不作為是否對整體犯罪流程有支配性 如果我們遵循L大的論述會得到一個很荒謬的結果 不作為犯不是自己行為犯罪不構成直接正犯 又不能構成間接正犯 那見鬼了 所以不作為犯通通不適正犯!? 再來不作為犯的因果關係是假設出來的準因果關係 應該是要判斷若行為人有作為 則犯罪結果是否幾近確定不會發生 所以L大使用條件因果來論述 應該是有誤的 : 另,按刑法上所謂幫助,係指對於他人之故意犯罪,於其行為終了前(含行為前),於無 : 共同行為決意之前提下,基於為他人犯罪之意思(幫助故意),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 : 發生提供助力(幫助行為,可為積極或消極之行為,言語助勢或精神支持亦屬之),而尚 : 未達至正犯之支配程度。另應注意,幫助故意須為既遂故意,過失幫助及虛偽幫助皆不成 : 立幫助犯。綜合通說與實務見解,幫助犯之要件如下: : 1.有他人之故意犯罪 : 2.該犯罪行為尚未終了 : 3.幫助者與行為人無共同行為決意 : 4.基於幫助故意(即為他人犯罪之意思),實行構成要件以外行為 : 5.幫助故意須為既遂故意 : 本題爭點在於,一方面某甲既為警察而具保證人地位,有阻止犯罪發生之作為義務;另一 : 方面,依題文所示,甲於事前並無殺(傷)人犯意,僅於其到場時,「適」有乙之仇家丙 : 攜槍來尋仇而殺之,而甲於事發當時雖未實行其作為義務,惟如題示甲係為「避免受波及 : 」而躲避(題文「倖免於難」),故其亦無「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遑論既遂故意,如 : 此甲是否仍應構成不作為之幫助犯,此容有疑義。茲舉一例以資對照:甲為警察,一日晚 : 進入一家夜店搜尋犯罪蹤跡,不料當時夜店內正有兩派黑道份子正在談判,一言不合引發 : 槍戰,雙方人馬持槍對轟(事後知死傷數人),甲一見狀深恐遭受池魚之殃,立刻落荒而 : 逃,甲是否構成不作為幫助犯? : 以上例與本題相較,可知其差異在於犯罪發生當時行為人的「期待可能性」,亦即具有保 : 證人地位之人,對於其具作為義務而不作為之行為,吾人原則上已將之擬制為具備犯罪的 : 主觀故意(或過失),只是為免落於刑罰苛烈之議,於特殊情況下得以期待可能性作為阻 : 卻罪責之事由。本題,依題文所示甲應仍具實行其阻止犯罪作為義務之期待可能性,竟僅 : 為求自保而逕自躲藏,其不作為之行為對於丙完成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提供了助力,無阻卻 : 違法事由並具罪責,故甲成立殺人罪之不作為幫助犯。 : 附帶一提,題文「甲穿著制服偽裝執行勤務」一句,並未明示其是否係於上班值勤時間, : 或其實是下班後或休假中,仍穿著制服假裝值勤。若是「非上班時間」則又應討論是否仍 : 具作為義務(下班後的消防員看到火災有無救火義務?),個人認為可仿「業務犯罪」爭 : 點廬列形式說與實質說,擇一採之,恕不詳述。 : 這邊也不應該直接跳到罪責層次 應該要討論的是警察可否主張緊急避難? 爭點應該在警察為第24條2項的有特別義務之人 原則是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但特別義務亦有其界限 如果是重大會危害到生命的情形 仍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本例中丙雖有槍枝 為面對有槍枝犯人應為警察值勤所經常面臨之情況 並未逾越警察的特別風險義務 從而警察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43.218.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2247931.A.970.html

09/15 02:09, , 1F
謝謝w大撥冗回應敝文,相關指教我將儘速回文討論~
09/15 02:09,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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