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不作為幫助犯的問題
試述淺見如下:
首先,就原PO所提「O老師建議以區分理論來判斷:當作為義務是保護性質,則成立正犯
;作為義務是監督性質,則成立幫助犯」,其實個人一向排斥「看到什麼問題類型,就用
什麼理論去解」這種反射式、套公式的方式,這對一門學科的學習、理解和應用所具有的
助益都不大,尤其在解刑法的問題上,建議還是要回歸「概念的定義與要件的構成和解釋
」上,如此才是長久之計。
另外,前揭解法具有幾個重大的瑕疵,第一,一般而言作為義務並不容易區分其係「保護
義務」抑或「監督義務」,且保證人之作為義務同時包含保護與監督義務的情況,又該如
何?如以此為標準判斷正犯或共犯的構成,將治絲益棼,況且教科書參考書中論及作為義
務時亦大多以「保護義務」一詞為概括性之稱呼,少有為區分者;第二,保證人地位類型
中有一種「危險源監督(義務人)」,如危險物品管理者、收容具暴力傾向精神病患單位
內之醫護等,這些人的作為義務係屬監督義務,但其因故意或過失而不作為導致法益受侵
害時,亦非必然應論以「幫助犯」,事實上還是要依案例事實而定;最後,最重要者,正
犯與幫助犯各有其學理上之構成要件,上開以所謂「義務類型」來判斷不作為犯正犯或幫
助犯之構成,直接忽略正犯或幫助犯之構成要件,實乃捨本逐末。基於上述理由,本文認
為此說應不足採。就本題而言,原PO所舉二師之解法,仍應以李師所解為當。
本文認為,本題之爭議其實並不在「應構成不作為犯之正犯或幫助犯」這一點上,而係在
於「構不構成不作為犯之幫助犯」(當初筆者讀到此處時,即在書上這個段落上打了一個
問號),分析如下:
謂正犯者,包含「以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行為直接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直接正犯、「利用
他人作為行為工具以實現其犯罪目的」之間接正犯,以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之共同正犯。
本題甲並非著手殺乙之行為人,故非直接正犯,若欲以正犯論之則僅有間接正犯之可能,
然而本題之甲仍非間接正犯,蓋其不作為與乙之死亡結果間並不具條件因果,亦即即使其
出面阻止丙,丙仍可能殺死乙,即甲之不作為並非對於乙死亡結果之發生,不能想像其不
存在之條件,充其量僅得謂可能降低丙殺死乙之機率;其次,甲並無殺人故意,對於丙之
犯罪亦無何意思支配之可言;最後,通說認為間接正犯應係以積極之作為操縱主要的行為
歷程,故不能以不作為方式成立間接正犯(教唆犯亦同)。故本題甲不成立殺人罪之不作
為(間接)正犯。
另,按刑法上所謂幫助,係指對於他人之故意犯罪,於其行為終了前(含行為前),於無
共同行為決意之前提下,基於為他人犯罪之意思(幫助故意),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
發生提供助力(幫助行為,可為積極或消極之行為,言語助勢或精神支持亦屬之),而尚
未達至正犯之支配程度。另應注意,幫助故意須為既遂故意,過失幫助及虛偽幫助皆不成
立幫助犯。綜合通說與實務見解,幫助犯之要件如下:
1.有他人之故意犯罪
2.該犯罪行為尚未終了
3.幫助者與行為人無共同行為決意
4.基於幫助故意(即為他人犯罪之意思),實行構成要件以外行為
5.幫助故意須為既遂故意
本題爭點在於,一方面某甲既為警察而具保證人地位,有阻止犯罪發生之作為義務;另一
方面,依題文所示,甲於事前並無殺(傷)人犯意,僅於其到場時,「適」有乙之仇家丙
攜槍來尋仇而殺之,而甲於事發當時雖未實行其作為義務,惟如題示甲係為「避免受波及
」而躲避(題文「倖免於難」),故其亦無「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遑論既遂故意,如
此甲是否仍應構成不作為之幫助犯,此容有疑義。茲舉一例以資對照:甲為警察,一日晚
進入一家夜店搜尋犯罪蹤跡,不料當時夜店內正有兩派黑道份子正在談判,一言不合引發
槍戰,雙方人馬持槍對轟(事後知死傷數人),甲一見狀深恐遭受池魚之殃,立刻落荒而
逃,甲是否構成不作為幫助犯?
以上例與本題相較,可知其差異在於犯罪發生當時行為人的「期待可能性」,亦即具有保
證人地位之人,對於其具作為義務而不作為之行為,吾人原則上已將之擬制為具備犯罪的
主觀故意(或過失),只是為免落於刑罰苛烈之議,於特殊情況下得以期待可能性作為阻
卻罪責之事由。本題,依題文所示甲應仍具實行其阻止犯罪作為義務之期待可能性,竟僅
為求自保而逕自躲藏,其不作為之行為對於丙完成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提供了助力,無阻卻
違法事由並具罪責,故甲成立殺人罪之不作為幫助犯。
附帶一提,題文「甲穿著制服偽裝執行勤務」一句,並未明示其是否係於上班值勤時間,
或其實是下班後或休假中,仍穿著制服假裝值勤。若是「非上班時間」則又應討論是否仍
具作為義務(下班後的消防員看到火災有無救火義務?),個人認為可仿「業務犯罪」爭
點廬列形式說與實質說,擇一採之,恕不詳述。
以上供參。
※ 引述《myscloudrift (小白菜)》之銘言:
: 想請教板友關於不作為幫助犯的問題。
: 出處:李允呈的刑法解題趣,99年司法官的題目:
: 甲為警察,竟對乙所經營之賭場連續索取保護費及乾股利潤每月十萬元
: 共計十次。某日,甲穿著制服偽裝執行勤務,實則擬收取當月之款項。
: 此時適有乙之仇家丙前來尋仇,丙舉槍射殺乙時,甲不加以制止,
: 反而迅即臥倒躲避,倖免於難,乙則被殺身亡。
: 甲針對未制止丙開槍一事,以其係緊急避難行為辯解之,
: 試問,甲的行為如何論處?
: 這裡我有問題的是擬答中寫的
: "甲未制止丙開槍的行為,構成不作為之幫助殺人罪"
: 我有上易台大老師的函授課程
: 講義中p.11-74有提到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參與關係
: 問題點:當具有保證地位之人,違反作為義務而不阻止他人實行犯罪時
: 究竟該成立正犯或幫助犯?
: 易台大老師是建議以區分理論來判斷
: 當作為義務是保護性質,則成立正犯,
: 作為義務是監督性質,則成立幫助犯
: 按照這理論,本題的甲(警察)對乙負有保護義務,應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正犯"。
: 但擬答中寫的是成立不作為之幫助犯
: 我查了一些實務見解,如98台上585,
: 似乎也肯定有保證地位之人,
: 若對他人犯罪之實行違反義務不加以制止,即成立不作為幫助犯
: 所以考試的時候,遇到這種情形,究竟該論以不作為幫助犯,
: 或直接論以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正犯"...?
: 覺得兩種說法好容易混淆...懇請板上高手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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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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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3/2015 21: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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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諸位版友指教,我稍作說明如下:
對於waitng大所指「判斷正共犯適用犯罪支配理論,不是用因果關係」,此當正確
無疑,我在第二段提及條件理論當然不是在依此判斷正共犯之成立與否,而只是在
說明甲之行為於犯罪結果間甚至不具絕對的條件因果,因為當下腦袋出現不少東西,
沒多思索就一下全丟出來,事後也未詳以審查,而穿插在該段落裡看起來像是在以
條件理論判斷正共犯,這是我組織上的疏誤。事實上就如同w大所言,應用犯罪支配
理論判斷正共犯,這其實正是我接著文中「甲並無殺人故意,對於丙犯罪亦無何意思
支配之可言」所要表達的。倒是我並沒有做如「所謂犯罪支配理論,係認為能夠掌控
、支配整個犯罪過程之人,即屬犯罪之核心人物,為負最高責任之正犯,欠缺支配地位
者,則為「參與犯」。依此理論,正犯之型態有三,包含直接正犯(行為支配)、間
接正犯(意思支配)、以及共同正犯(功能支(分)配)」如此基本定義上的詳述就
是。
另外,對於dswen大所指「犯罪支配理論是用在"故意""作為犯"的區別上,能不能用
在不作為大有問題」,此點亦屬確論,不過我在文中似乎也並未以犯罪支配理論論斷
行為人之不作為行為,所以尚不清楚d大提出此點之意旨為何?
我的論點,簡言之,即本題甲顯非直接正犯,既然如此則僅能探討間接正犯之可能,
然而甲既無殺人故意,又係不作為,依犯罪支配理論仍無法論以間接正犯,故只能朝
幫助犯方向著手。
以上說明,希望多少能收修正釋疑之效。至於w大所指「這篇很多基本觀念都有問題」,
如果方便,亦懇請w大再不吝賜教。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0: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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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d大的問題,我試簡答如下:
1. 如果父親的虐童係在事前與母親所商議之行為,而由父親動手實行,則母親應成立共
謀共同正犯。
2. 如果父親的虐童係由母親行使詐術或其他方法所為,則母親應成立間接正犯(例如母
親明知父親性格衝動暴躁,故意割傷父親愛車,待父親回家發現後說是小孩割的)。
3. 如果母親雖無虐童意欲,但對於父親的虐童抱持著幸災樂禍覺得打得好之心態,則母
親「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容認孩子受虐之事
實發生,則其具間接故意,且其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應為幫助犯(這一點有爭議)。
4. 如果父親的虐童係由母親教唆所為,則母親應成立教唆犯。
5. 如果母親並無虐童意欲,亦無容認孩童受虐之主觀心態,則面對父親的虐童,母親具
有保護義務而應作為而不作為,若其實行其作為義務,可對父親之行為形成阻力,事
實上可能降低孩童受害之機率,反之則因其不作為,而造成父親犯行之助力,如此,
母親則應成立不作為之幫助犯。
上述第5點(第3點其實也類似)即李允呈書中對於本系列文討論題目之見解,本人也認同
這部分看法,並且認為應再加上「期待可能性」去判斷,例如假設父親孔武有力,甚至手
上有刀槍等凶器,出言威嚇母親「如果妳敢吭聲我就把妳宰了」,倘若案例事實如此,是
否仍應論母親以幫助犯之罪責,則尚有疑義。
以上說明,不知當否,還請d大指教,謝謝。
此外,對於我文中所舉「警察甲遇黑道槍戰即落荒而逃」一例,如果是你將作何解,是否
也可請你分享一下你的意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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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w大,我知道你在說那一句,我的解釋就如前述,當下腦袋裡面想到什麼就接連打
下來,造成誤會,這是我的疏誤。當然如果你要針對這點堅持我是觀念錯誤,那我也無
話可說,畢竟文字就在那裡,呵。至於說「事實」究竟如何,我想爭執這個應該也無甚
實益可言。
至於你說的間接正犯那裡,可能因為系統的關係造成文字錯漏,我不太清楚你想表達的
意思,抱歉。無論如何,我是始終認為警察對丙並沒有意思支配,所以論定不成立間接
正犯,如果你認為是有意思支配,那麼我想這應該是對案例事實價值判斷的問題,當不
致「構成基本觀念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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