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不作為幫助犯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古力菲斯)時間8年前 (2015/09/13 21:16), 8年前編輯推噓12(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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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淺見如下: 首先,就原PO所提「O老師建議以區分理論來判斷:當作為義務是保護性質,則成立正犯 ;作為義務是監督性質,則成立幫助犯」,其實個人一向排斥「看到什麼問題類型,就用 什麼理論去解」這種反射式、套公式的方式,這對一門學科的學習、理解和應用所具有的 助益都不大,尤其在解刑法的問題上,建議還是要回歸「概念的定義與要件的構成和解釋 」上,如此才是長久之計。 另外,前揭解法具有幾個重大的瑕疵,第一,一般而言作為義務並不容易區分其係「保護 義務」抑或「監督義務」,且保證人之作為義務同時包含保護與監督義務的情況,又該如 何?如以此為標準判斷正犯或共犯的構成,將治絲益棼,況且教科書參考書中論及作為義 務時亦大多以「保護義務」一詞為概括性之稱呼,少有為區分者;第二,保證人地位類型 中有一種「危險源監督(義務人)」,如危險物品管理者、收容具暴力傾向精神病患單位 內之醫護等,這些人的作為義務係屬監督義務,但其因故意或過失而不作為導致法益受侵 害時,亦非必然應論以「幫助犯」,事實上還是要依案例事實而定;最後,最重要者,正 犯與幫助犯各有其學理上之構成要件,上開以所謂「義務類型」來判斷不作為犯正犯或幫 助犯之構成,直接忽略正犯或幫助犯之構成要件,實乃捨本逐末。基於上述理由,本文認 為此說應不足採。就本題而言,原PO所舉二師之解法,仍應以李師所解為當。 本文認為,本題之爭議其實並不在「應構成不作為犯之正犯或幫助犯」這一點上,而係在 於「構不構成不作為犯之幫助犯」(當初筆者讀到此處時,即在書上這個段落上打了一個 問號),分析如下: 謂正犯者,包含「以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行為直接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直接正犯、「利用 他人作為行為工具以實現其犯罪目的」之間接正犯,以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之共同正犯。 本題甲並非著手殺乙之行為人,故非直接正犯,若欲以正犯論之則僅有間接正犯之可能, 然而本題之甲仍非間接正犯,蓋其不作為與乙之死亡結果間並不具條件因果,亦即即使其 出面阻止丙,丙仍可能殺死乙,即甲之不作為並非對於乙死亡結果之發生,不能想像其不 存在之條件,充其量僅得謂可能降低丙殺死乙之機率;其次,甲並無殺人故意,對於丙之 犯罪亦無何意思支配之可言;最後,通說認為間接正犯應係以積極之作為操縱主要的行為 歷程,故不能以不作為方式成立間接正犯(教唆犯亦同)。故本題甲不成立殺人罪之不作 為(間接)正犯。 另,按刑法上所謂幫助,係指對於他人之故意犯罪,於其行為終了前(含行為前),於無 共同行為決意之前提下,基於為他人犯罪之意思(幫助故意),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 發生提供助力(幫助行為,可為積極或消極之行為,言語助勢或精神支持亦屬之),而尚 未達至正犯之支配程度。另應注意,幫助故意須為既遂故意,過失幫助及虛偽幫助皆不成 立幫助犯。綜合通說與實務見解,幫助犯之要件如下: 1.有他人之故意犯罪 2.該犯罪行為尚未終了 3.幫助者與行為人無共同行為決意 4.基於幫助故意(即為他人犯罪之意思),實行構成要件以外行為 5.幫助故意須為既遂故意 本題爭點在於,一方面某甲既為警察而具保證人地位,有阻止犯罪發生之作為義務;另一 方面,依題文所示,甲於事前並無殺(傷)人犯意,僅於其到場時,「適」有乙之仇家丙 攜槍來尋仇而殺之,而甲於事發當時雖未實行其作為義務,惟如題示甲係為「避免受波及 」而躲避(題文「倖免於難」),故其亦無「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遑論既遂故意,如 此甲是否仍應構成不作為之幫助犯,此容有疑義。茲舉一例以資對照:甲為警察,一日晚 進入一家夜店搜尋犯罪蹤跡,不料當時夜店內正有兩派黑道份子正在談判,一言不合引發 槍戰,雙方人馬持槍對轟(事後知死傷數人),甲一見狀深恐遭受池魚之殃,立刻落荒而 逃,甲是否構成不作為幫助犯? 以上例與本題相較,可知其差異在於犯罪發生當時行為人的「期待可能性」,亦即具有保 證人地位之人,對於其具作為義務而不作為之行為,吾人原則上已將之擬制為具備犯罪的 主觀故意(或過失),只是為免落於刑罰苛烈之議,於特殊情況下得以期待可能性作為阻 卻罪責之事由。本題,依題文所示甲應仍具實行其阻止犯罪作為義務之期待可能性,竟僅 為求自保而逕自躲藏,其不作為之行為對於丙完成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提供了助力,無阻卻 違法事由並具罪責,故甲成立殺人罪之不作為幫助犯。 附帶一提,題文「甲穿著制服偽裝執行勤務」一句,並未明示其是否係於上班值勤時間, 或其實是下班後或休假中,仍穿著制服假裝值勤。若是「非上班時間」則又應討論是否仍 具作為義務(下班後的消防員看到火災有無救火義務?),個人認為可仿「業務犯罪」爭 點廬列形式說與實質說,擇一採之,恕不詳述。 以上供參。 ※ 引述《myscloudrift (小白菜)》之銘言: : 想請教板友關於不作為幫助犯的問題。 : 出處:李允呈的刑法解題趣,99年司法官的題目: : 甲為警察,竟對乙所經營之賭場連續索取保護費及乾股利潤每月十萬元 : 共計十次。某日,甲穿著制服偽裝執行勤務,實則擬收取當月之款項。 : 此時適有乙之仇家丙前來尋仇,丙舉槍射殺乙時,甲不加以制止, : 反而迅即臥倒躲避,倖免於難,乙則被殺身亡。 : 甲針對未制止丙開槍一事,以其係緊急避難行為辯解之, : 試問,甲的行為如何論處? : 這裡我有問題的是擬答中寫的 : "甲未制止丙開槍的行為,構成不作為之幫助殺人罪" : 我有上易台大老師的函授課程 : 講義中p.11-74有提到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參與關係 : 問題點:當具有保證地位之人,違反作為義務而不阻止他人實行犯罪時 : 究竟該成立正犯或幫助犯? : 易台大老師是建議以區分理論來判斷 : 當作為義務是保護性質,則成立正犯, : 作為義務是監督性質,則成立幫助犯 : 按照這理論,本題的甲(警察)對乙負有保護義務,應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正犯"。 : 但擬答中寫的是成立不作為之幫助犯 : 我查了一些實務見解,如98台上585, : 似乎也肯定有保證地位之人, : 若對他人犯罪之實行違反義務不加以制止,即成立不作為幫助犯 : 所以考試的時候,遇到這種情形,究竟該論以不作為幫助犯, : 或直接論以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正犯"...? : 覺得兩種說法好容易混淆...懇請板上高手賜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32.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2150162.A.C8C.html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3/2015 21:17:47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3/2015 21:25:26

09/13 21:26, , 1F
詳細又正式
09/13 21:26, 1F

09/13 21:44, , 2F
推解題過程,更大推第一段的內容!
09/13 21:44, 2F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3/2015 22:29:41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3/2015 22:39:21

09/13 22:55, , 3F
覺得你觀念有問題...
09/13 22:55, 3F

09/13 23:02, , 4F
樓上+1 我晚點回一篇好惹
09/13 23:02, 4F

09/13 23:05, , 5F
剛剛看了林鈺雄老師的書,他是以行為人主觀上對於
09/13 23:05, 5F

09/13 23:06, , 6F
犯罪支配的程度來判斷是正犯或幫助犯...
09/13 23:06, 6F

09/13 23:08, , 7F
我簡單說吧,犯罪支配理論是用在"故意""作為犯"的區分標準
09/13 23:08, 7F

09/13 23:09, , 8F
能不能用在不作為大有疑問
09/13 23:09, 8F

09/13 23:12, , 9F
推樓上 這就是這個問題最大關鍵
09/13 23:12, 9F

09/13 23:13, , 10F
我覺得這篇很多基本觀念都有問題
09/13 23:13, 10F

09/13 23:13, , 11F
1.判斷正共犯是用犯罪支配理論 不是用因果關係
09/13 23:13, 11F

09/13 23:15, , 12F
2.不作為犯的因果關係是假設出來的準因果關係 不能
09/13 23:15, 12F

09/13 23:16, , 13F
用不符合條件關係就否認犯罪既遂
09/13 23:16, 13F

09/13 23:19, , 14F
翁奇楠命案,警察不起訴,記過。
09/13 23:19, 14F

09/13 23:20, , 15F
但出題老師一定是不服氣這個評價才會出這題。
09/13 23:20, 15F

09/13 23:21, , 16F
所以平衡一下,結論幫助犯。
09/13 23:21, 16F

09/13 23:26, , 17F
今年的警特三等第一題也有類似的問題~
09/13 23:26, 17F

09/13 23:27, , 18F
也是用不作為幫助下去解...
09/13 23:27, 18F

09/13 23:36, , 19F
m大沒錯,我在本版#1LVQrqbP 有問過類似問題(想釣強者)
09/13 23:36, 19F

09/13 23:37, , 20F
我有嘗試質疑不作為幫助這種說法,可惜沒有大魚上鉤
09/13 23:37, 20F
謝謝諸位版友指教,我稍作說明如下: 對於waitng大所指「判斷正共犯適用犯罪支配理論,不是用因果關係」,此當正確 無疑,我在第二段提及條件理論當然不是在依此判斷正共犯之成立與否,而只是在 說明甲之行為於犯罪結果間甚至不具絕對的條件因果,因為當下腦袋出現不少東西, 沒多思索就一下全丟出來,事後也未詳以審查,而穿插在該段落裡看起來像是在以 條件理論判斷正共犯,這是我組織上的疏誤。事實上就如同w大所言,應用犯罪支配 理論判斷正共犯,這其實正是我接著文中「甲並無殺人故意,對於丙犯罪亦無何意思 支配之可言」所要表達的。倒是我並沒有做如「所謂犯罪支配理論,係認為能夠掌控 、支配整個犯罪過程之人,即屬犯罪之核心人物,為負最高責任之正犯,欠缺支配地位 者,則為「參與犯」。依此理論,正犯之型態有三,包含直接正犯(行為支配)、間 接正犯(意思支配)、以及共同正犯(功能支(分)配)」如此基本定義上的詳述就 是。 另外,對於dswen大所指「犯罪支配理論是用在"故意""作為犯"的區別上,能不能用 在不作為大有問題」,此點亦屬確論,不過我在文中似乎也並未以犯罪支配理論論斷 行為人之不作為行為,所以尚不清楚d大提出此點之意旨為何? 我的論點,簡言之,即本題甲顯非直接正犯,既然如此則僅能探討間接正犯之可能, 然而甲既無殺人故意,又係不作為,依犯罪支配理論仍無法論以間接正犯,故只能朝 幫助犯方向著手。 以上說明,希望多少能收修正釋疑之效。至於w大所指「這篇很多基本觀念都有問題」, 如果方便,亦懇請w大再不吝賜教。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0:52:34

09/14 01:03, , 21F
哎呀,這篇打我臉打很大,可能是我學藝未精,部分見
09/14 01:03, 21F

09/14 01:03, , 22F
解與我所理解的刑法出入不小,受教受教。
09/14 01:03, 22F

09/14 01:11, , 23F
那請問原PO,假設父親虐童,母親在旁冷眼旁觀,母親算是
09/14 01:11, 23F

09/14 01:12, , 24F
幫助犯還是正犯?
09/14 01:12, 24F
謝謝d大的問題,我試簡答如下: 1. 如果父親的虐童係在事前與母親所商議之行為,而由父親動手實行,則母親應成立共 謀共同正犯。 2. 如果父親的虐童係由母親行使詐術或其他方法所為,則母親應成立間接正犯(例如母 親明知父親性格衝動暴躁,故意割傷父親愛車,待父親回家發現後說是小孩割的)。 3. 如果母親雖無虐童意欲,但對於父親的虐童抱持著幸災樂禍覺得打得好之心態,則母 親「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容認孩子受虐之事 實發生,則其具間接故意,且其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應為幫助犯(這一點有爭議)。 4. 如果父親的虐童係由母親教唆所為,則母親應成立教唆犯。 5. 如果母親並無虐童意欲,亦無容認孩童受虐之主觀心態,則面對父親的虐童,母親具 有保護義務而應作為而不作為,若其實行其作為義務,可對父親之行為形成阻力,事 實上可能降低孩童受害之機率,反之則因其不作為,而造成父親犯行之助力,如此, 母親則應成立不作為之幫助犯。 上述第5點(第3點其實也類似)即李允呈書中對於本系列文討論題目之見解,本人也認同 這部分看法,並且認為應再加上「期待可能性」去判斷,例如假設父親孔武有力,甚至手 上有刀槍等凶器,出言威嚇母親「如果妳敢吭聲我就把妳宰了」,倘若案例事實如此,是 否仍應論母親以幫助犯之罪責,則尚有疑義。 以上說明,不知當否,還請d大指教,謝謝。 此外,對於我文中所舉「警察甲遇黑道槍戰即落荒而逃」一例,如果是你將作何解,是否 也可請你分享一下你的意見呢?

09/14 01:22, , 25F
"蓋其不作為與乙之死亡結果間並不具條件因果"
09/14 01:22, 25F

09/14 01:24, , 26F
這句就錯啦 不作為犯是準因果關係 你用這句話感覺就
09/14 01:24, 26F

09/14 01:24, , 27F
是在論述他是幫助犯啊 @@
09/14 01:24, 27F

09/14 01:30, , 28F
還有間接正犯那裏也很怪 從頭到尾 警察隊行為人根本
09/14 01:30, 28F

09/14 01:30, , 29F
S有意思之類 還來間接正犯德適用
09/14 01:30, 29F

09/14 01:32, , 30F
意思支配
09/14 01:32, 30F
是的w大,我知道你在說那一句,我的解釋就如前述,當下腦袋裡面想到什麼就接連打 下來,造成誤會,這是我的疏誤。當然如果你要針對這點堅持我是觀念錯誤,那我也無 話可說,畢竟文字就在那裡,呵。至於說「事實」究竟如何,我想爭執這個應該也無甚 實益可言。 至於你說的間接正犯那裡,可能因為系統的關係造成文字錯漏,我不太清楚你想表達的 意思,抱歉。無論如何,我是始終認為警察對丙並沒有意思支配,所以論定不成立間接 正犯,如果你認為是有意思支配,那麼我想這應該是對案例事實價值判斷的問題,當不 致「構成基本觀念錯誤」?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2:11:54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2:14:12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2:24:06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2:27:56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2:30:24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2:34:38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2:39:01

09/14 02:50, , 31F
呼,真的應該養成校正完全後才po文的習慣,一直修文實在
09/14 02:50, 31F

09/14 02:50, , 32F
是...
09/14 02:50, 32F

09/14 03:01, , 33F
這位大大刑法文筆讚。。
09/14 03:01, 33F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5:31:49

09/14 12:51, , 34F
把編輯刪除掉 就好了啊
09/14 12:51, 34F

09/14 12:51, , 35F
編輯那邊也可以delete掉阿
09/14 12:51, 35F

09/14 13:22, , 36F
09/14 13:22, 36F

09/14 19:41, , 37F
哈哈,原來如此,多謝Kidd大告知
09/14 19:41, 37F
文章代碼(AID): #1LzNSIoC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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