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刑法/不作為幫助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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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實務上遇到這種情形. 10個法官裡面會有11個用業務過失致死罪來處理....... 論理過程很簡單. 殺人罪要有故意,實務上遇到不作為犯很難證明有故意. 但是如果套入過失(應注意而不注意)很容易成立. 再加上致死行為就可以帶入業務過失致死罪. 業務過失致死罪似乎可以規避掉不作為犯判的反而要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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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Ulycess大的回文,但可以請你以後PO文不要無預警地在最後一句話加洋蔥嗎?. U大此篇點出了一個很大的重點,如果說我前篇文章係在指出,將roxin犯罪支配理論強行. 適用於不作為犯,所產生的「論理上」的矛盾(因為在要件上的不相容而導致無以適用之. 餘地),則U大本文則是表達了該理論在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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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我以前寫過的報告來說明一下. 只是我忘了差不多,只能用記憶來回想. Roxin的犯罪支配理論的缺陷. 犯罪支配理論原本所要解決的事情是相對因果關係理論的缺陷,也就是很難. 衡量何謂一般情形也能發生相同結果,因此Roxin 認為所謂犯罪不是要討論是不. 是一般狀況也會發生相同情形,而是要討論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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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光光. 這篇是用來回應L大的. 因為書念不完(崩潰),沒有打算像L大一樣旁徵博引(X)掉書袋(O). (其實我在不作為犯 跟 正共犯區分 的問題,國內文獻應該看了8~9成了吧,. 日文文獻也看了一些,只引教科書對我來說還是不夠). 其實還是回歸最核心爭點啦. 在作為犯跟不作為犯一起犯罪的時候 要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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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ngreen (古力菲斯)》之銘言:. 所謂的間接正犯 直接正犯 都是在描述以不同得方式支配犯罪流程的正犯分類. 間接正犯是意思支配 直接正犯是行為支配 而共同正犯則是功能支配. 而行為支配指的是行為人以自身行為該當構成要件行為. 如果我們承認犯罪之配理論可以用在不作為犯的話(雖然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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