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標題] 打擊錯誤或客體錯誤?
※ 引述《aspirell (陳小花)》之銘言:
: 標題: 打擊錯誤或客體錯誤?
: 時間: Tue Jul 28 19:52:1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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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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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為殺乙而破壞乙車的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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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想的車卻被丙偷走而致丙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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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這樣到底要算客體錯誤還是打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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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對於丙偷車有無預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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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會對答案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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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harry4868001: 個人淺見應該認為是打擊錯誤,因為甲並沒有誤認客 07/28 19:55
: → harry4868001: 體... 07/28 19:55
: → harry4868001: 關於錯誤理論,之前大學時跟朋友為了方便記憶,以27 07/28 19:57
: → harry4868001: 1來說,客體錯誤就是腦殘(誤認對象)打擊錯誤則是 07/28 19:57
: → harry4868001: 手殘(開槍了結果打錯人)。這樣記憶後,大學四年 07/28 19:57
: → harry4868001: 都不會忘記了... 07/28 19:57
: → harry4868001: 以上可能有誤,留給高手們評論 謝謝! 07/28 19:58
: 推 kamelol: 我覺得是等價客體錯誤,有無預見不影響罪責 07/28 19:59
: → torrestam: 同樓上+1 07/28 20:04
: → harry4868001: 倘若有無預見可能性不影響的話,那甲不就對丙所犯 07/28 20:21
: → harry4868001: 殺人既遂呢?甲對丙之出現理應是毫無預見可能性... 07/28 20:21
: 推 av8dloveme: 可是甲對於"開車的人死定了"這件事情有預見可能性。 07/28 20:22
: → harry4868001: 而甲已著手之事實,造成之結果應該為對乙是殺人未遂 07/28 20:22
: → harry4868001: 對丙則是過失致死(有無預見可能性在這邊應該為重 07/28 20:22
: → harry4868001: 點) 07/28 20:22
: 推 purplekera: 推腦殘,手殘,讚喔! 07/28 20:24
: → jaysuzuki: 是打擊錯誤,客體錯誤根本不關預見可能性 07/28 20:26
: → limingtsai: 我也覺得是客體錯誤,因為出事的是上車的"那個人" 07/28 20:27
: 推 Zyth: 對乙殺人未遂,對丙過失致死,依55條處理 07/28 20:32
: 推 jackchris: 客體錯誤吧,行為並未發生偏離和失誤,甲知道騎車的人 07/28 20:46
: → jackchris: 會死,死的也是人就好了。 07/28 20:46
: 推 dswen: 客體錯誤啦,理由同樓上 07/28 20:56
: → dswen: 類似的題目還有送毒酒給甲,沒想到甲將酒送給鄰居喝 07/28 20:56
: → dswen: 只要認識到喝的人會死,結果真的喝的人死惹 07/28 20:57
: → dswen: 客觀上跟主觀上就可以完全對映,所以成立殺人既遂罪 07/28 20:58
: 推 than09138: 客體錯誤+1 甲只要知道開車的人會死即可(遇見可能性) 07/28 20:58
: 推 sssn1: 等價客錯+1 殺人故意針對的是開車的人 07/28 21:14
: 推 boylarry: 感覺是打擊錯誤,打擊錯誤是一種偏離至其他客體的因果 07/28 21:20
: → boylarry: 歷程錯誤,經典案例甲欲射殺乙,卻誤擊丙,甲主觀上要 07/28 21:20
: → boylarry: 殺乙,瞄準的也是乙,卻因為子彈偏彈(因果歷程錯誤) 07/28 21:20
: → boylarry: 打中丙,本案甲欲殺乙,破壞的也是乙的車(同瞄準乙), 07/28 21:20
: → boylarry: 沒想到車卻被丙偷走(同子彈偏離擊中丙),客體錯誤則是 07/28 21:20
: → boylarry: 行為人對行為客體的誤認,即錯誤發生於行為人認識,如果 07/28 21:20
: → boylarry: 甲誤丙的車為乙的車破壞之,然後丙開車死亡才比較像客 07/28 21:20
: → boylarry: 體錯誤,至於本案法律適用,對乙成立未遂,對丙是否成 07/28 21:20
: → boylarry: 立過失犯依個案審查,如果乙平常都會借人車,則甲應有預 07/28 21:20
: → boylarry: 見可能成立過失,如果甲在乙走向車之前才破壞,車突然被 07/28 21:20
: → boylarry: 丙偷走,則可能不成立過失,個人見解歡迎討論 07/28 21:20
: 推 jackchris: 瞄準的是“騎車的人”,這情況難謂類似子彈偏離啊… 07/28 21:31
: → jackchris: 蠻多類似題目的,最後那句話專門誤導人的。 07/28 21:31
: 推 ci3964: 等價客體+1 故意於開車的人 07/28 21:33
: 推 jackchris: 假設以樓上同學以子彈的說法來討論,瞄準時認定自己會 07/28 21:36
: → jackchris: 打到目標,子彈飛出去就是飛向乙,若發生偏離失誤,則 07/28 21:36
: → jackchris: 為打擊錯誤,但破壞刹車,雖然行為人想殺乙,但是需要 07/28 21:37
: → jackchris: 乙來騎這台車,也就是知道誰騎都會出意外,所以客體就 07/28 21:37
: → jackchris: 是“騎車的人”而非乙,客體錯誤,法定符合說。 我 07/28 21:37
: → jackchris: 講的比較白話就是了。 07/28 21:37
: 推 jaysuzuki: 剛剛翻了一下書,看來確實是客體錯誤,哭哭,如果是考 07/28 21:38
: → jaysuzuki: 試就寫錯了。 07/28 21:38
按照現在主流學說的邏輯
只要行為與法益侵害結果間的流程沒有偏離
(白話就是,客觀上,你的行為會導致法益破壞,你也不會意外)
就會把行為客體抽象化(抽象符合說)
客體錯誤的情形就是這樣
本題的行為是破壞煞車,結果真的是開該車的人死
(毒酒案也是一樣,送甲毒酒,甲轉送鄰居。都是喝酒的人會死)
這樣的流程你也不會意外,所以應該用法定符合說
所以歸類上應該是客體錯誤類型
反觀打擊錯誤,手滑、槍法爛打中目標客體以外的人
這個流程已經偏離,因為你會很意外(意外自己的槍法怎麼這麼爛)
所以應該將目標客體具體化(具體符合說)
ps 不過在不等價的客體錯誤(誤人為熊),學說就會轉彎了~ 科科
我個人其實覺得這個標準很奇怪,但是也沒想到更好的模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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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swen (118.167.3.33), 07/28/2015 21:56:34
推
07/28 22:07, , 1F
07/28 22:07, 1F
怎麼會沒有故意。。。。。。。
※ 編輯: dswen (118.167.3.33), 07/28/2015 22:13:51
推
07/28 22:53, , 2F
07/28 22:53, 2F
推
07/29 06:26, , 3F
07/29 06:26,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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