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標題] 打擊錯誤或客體錯誤?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Yo-yo)時間10年前 (2015/07/29 00:42), 10年前編輯推噓1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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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pirell (陳小花)》之銘言: : 題目: : 甲為殺乙而破壞乙車的煞車, : 沒想的車卻被丙偷走而致丙死亡。 : 請問這樣到底要算客體錯誤還是打擊錯誤? : 甲對於丙偷車有無預見可能, : 這會對答案有影響嗎? 王皇玉老師的刑法總則教科書的例題,與版友提問爭點相同 茲引用內容如下: P230 案例 汽車炸彈案 甲要殺死乙,在乙的汽車上放置汽車炸彈,沒想到乙的友人丙前來 開車,一發動車丙就被炸死。 P232 解答: 在[汽車炸彈案]中,甲放炸彈要殺的是「人」,其殺害行為中果真 有「人」因而死亡,此時應論以普通殺人既遂罪,而非僅論以殺人 未遂(就目標客體部分)與過失致死罪(就錯誤客體部分)的想像競合 。因為此等情形不能僅視為打擊錯誤,而應認為是「客體錯誤」, 只要行為人認識到汽車有人會去駕駛,且坐上汽車的駕駛者一發動 汽車引擎,汽車就會爆炸,並有意炸死駕駛者,均應認為行為人對 於駕駛者具有殺人的故意(具備知與欲)。至於駕駛者是乙或丙,均 不影響故意殺人罪之成立。甚至丙為了載女朋友出遊而向乙借車, 丙來開車時,女友亦坐上汽車,結果同時被炸死,此際應認為甲成 立兩個故意殺人罪,且兩個殺人罪屬想像競合。 以上 應該有回答到問題吧? -- 這篇文章讓你覺得?════════════════════════╮ by ycat y + . .ˇ ˇ ˇˇ || c ﹀ ̄▽ ̄ ﹏≦b ︶ ̄y – ̄ a 新奇 溫馨 誇張 難過 實用 高興 無聊 生氣 t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251.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8101740.A.BAE.html ※ 編輯: NTULin (36.224.251.10), 07/29/2015 00:43:23

07/29 00:44, , 1F
謝謝解答~~~~~^^
07/29 00:44, 1F

07/29 00:51, , 2F
學到了 感謝!
07/29 00:51, 2F

07/29 01:12, , 3F
感謝~好清楚明瞭!
07/29 01:12, 3F

07/29 01:40, , 4F
感謝
07/29 01:40, 4F

07/29 02:10, , 5F
感恩
07/29 02:10, 5F

07/29 02:38, , 6F
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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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04:08, , 7F
清楚解釋,謝謝。觀點一樣
07/29 04:08, 7F

07/29 07:45, , 8F
最後一句同樣會有不同見解 一行為殺多人 有依50認想像競合
07/29 07:45, 8F

07/29 07:46, , 9F
有認生命法益應分別計算 50數罪併罰 (上面打錯 是55)
07/29 07:46, 9F

07/29 08:14, , 10F
感謝
07/29 08:14, 10F

07/29 09:30, , 11F
Yoyo必推
07/29 09:30,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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