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針對大法官釋憲649號回應

看板Disabled作者 (Tang)時間15年前 (2008/11/04 09:16),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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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是否合理要看當時的執法環境﹐比如說戰時逃兵可以直接槍斃﹐但和平時代就不能執行這樣的政策。 同理﹐大法官的這個說法聽起來沒問題﹐因為大陸日本香港等地的推拿按摩都不隻限於殘疾人經營。但台灣制定這個條文﹐目的是為了增加視力障礙者的收入﹐是他們有生活保障。那麼﹐修改這個條文的前提就應該是視力障礙者的收入是不是已經不需要保障了。 我是大陸的針灸醫生﹐與台灣的理療業者也有交流﹐從我得到的消息來看﹐台灣的視力障礙者按摩店生意並不好﹐大部分極為清淡﹐有少數技藝精良的也主要靠低收入來吸引顧客﹐30分鐘要300元。推拿是個體力活﹐一個推拿師最多每天能做8個治療﹐再多就會對自身有害。這種情況下一個滿員的視障推拿師一天能收入多少﹖去掉房租又能收入多少﹖ 所以這位法官的解釋是違背了殘障人士就業保護條例的初衷﹐對視障按摩業的經營情況毫不之情的前提下作出的冒然決定。希望台灣的朋友們能把據理力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10.119.6

11/04 22:20, , 1F
大法官解釋不是一位大法官就做成的,是集體的裁定
11/04 22:20,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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