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教大家關於街頭攝影的觀感

看板DSLR作者 (一世六百塵)時間7年前 (2017/03/27 12:36), 編輯推噓20(20037)
留言57則, 1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6 (看更多)
直接說重點 如果你作為一個人類的標準就是是否違法 那 你就盡情拍攝怕不用怕 就算對方要求你刪除照片也不用理他 就像你去象山拿腳架卡位 討人厭 但人家也拿你沒辦法 首先 你在公開場合拍攝 又非營利使用 也不是拍人家內褲 基本上 不管是肖像權或者個資法 都拿你沒辦法 說難聽點 他不爽要告你 可以是可以 但他要舉證損失 技術上應該是做不到 說難聽點 如果大家報案過 先不提他要怎麼對「你」提出告訴 警察搞不好就先恐嚇對方讓他打退堂鼓了 所以 你的標準如果是法律 放心拍 我沒有別的建議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72.1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SLR/M.1490589387.A.E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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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肯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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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詢問過現職法官,大致上是這篇說的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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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法律真的只是道德的最低標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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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山大道說自己曾經因為街拍被人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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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侵權了但告不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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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這方面很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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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就學Google把人臉碼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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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樓,是,法律終究要回歸實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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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對方要求你刪除照片也不用理他』 那我想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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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對方主張用民法第18條告你呢? 先不管警察鳥不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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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法官還是得以請你去除原告的肖像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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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說 假如被拍的人有這麼閒的話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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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民法必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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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上的經濟損害才能有賠償,路人光舉證你被拍有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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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上的損失就其困難無比了,基本上根本到不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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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樓上補充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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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唸法律不要只看法條怎樣怎樣 請回歸一個重點 你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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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出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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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侵害"兩個字有點難定義,請問有哪條有明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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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說 以民法的角度來說,是以經濟損害為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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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講給八大行業的人聽呀~ 法律小聰明,還不是只能在這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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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R大是覺得在街上拍到八大行業的人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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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R大在前一篇的論點,應該是:被打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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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是八大行業的人愛上街拍不就無敵了XD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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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過廟會時候的小混混算是拍黑社會嗎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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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拍流氓只挑軟柿子拍無法成為大師的意思?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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廟會應該本來就一堆人在拍吧,算觀光景點性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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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拍流氓,可搜尋Anton Kusters,拍過日本黑道,很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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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拍黑道一定有溝通過,根本不像法律小聰明說的想拍就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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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好像很歧視黑道跟八大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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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原本要討論的就是法律問題,R大一直提法治外的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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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出歧視黑道跟八大的結論,是邏輯太好? 還是腦補太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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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是真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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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不動就要出手打人,八大被R大講的很壞XD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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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警察真的是對方的好隊友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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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哪條法律有肖像權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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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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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樓上 白話一點讓大家好懂 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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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咬文嚼字回一篇 你覺得對誰有幫助 還是只是show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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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偏實際又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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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訴訟的權利,只不過被告是否會被判罪,在於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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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從小到大參加喜宴,婚攝敬酒都有拍攝,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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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場合,婚攝拿來做商業用途,參加喜宴沒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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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我的相片作為商業用途,是不是可以告婚攝??不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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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沒將肖像做醜化,或是與個資做連結,難道有死神之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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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台灣目前的法律,應該是告不贏的,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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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要街拍就是自然,都已拍到對方不爽,是多自然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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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這案例舉的不錯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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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種事情其實也不像誰欠誰錢這樣一翻兩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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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還是看照片什麼樣子 以及利用到什麼程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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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公司法務曾說過「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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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舉證了,還需要法官認同,公開場合侵犯肖像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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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量化成金錢,更難以解釋,重點是法官要認同這觀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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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提出訴訟者附有舉證責任,先輸一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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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公司法務不用太信賴 他們熟悉的領域不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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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搞不好問他們怎麼定義個資都可以把他們考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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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 如果我說 小朱 肉體斂財 那我會不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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