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反對集遊報備制

看板DPP作者 (KJ Taki)時間17年前 (2008/11/14 09:38),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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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恕刪) 在小弟認為 報備制與申請制並非二元對立 基於憲法法意 個人以為現行的集遊法較有爭議性在於否決的條款 集遊法11條2,3款如下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縱然修法後改為"有明顯事實" 但依然還是沒有相當誠意 此法條要件牽涉到不確定法律概念 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裁量與自我解釋的空間 難保不會因不當的解釋造成人民權力的被剝奪 抑或形成有心人士或主政者壓縮人民發聲的合理藉口 且就否決權來說 根本上牴觸了憲法所賦予人民的集會自由 因此我認為就否決權來說 勢必是需要修法的 而之所以說兩種制度並非二元對立 就在於其他合理而可行的必要措施沒有必要多做更動 我想美其名"報備" 但室外遊行還是要有"申請"這形式上的手續動作 目的在於讓主管機關知悉 並做適當的安排, 選擇地點與時間 才不至於與其他團體的時間地點相衝 而且讓主管機關知悉 對於遊行本身的秩序維持 交通疏導 都是可以得到額外幫助的 雖然形式免不了 但就否決權這關鍵 主管機關得否主張上述兩款事由而為否決之理由 在我認為此兩款乃個人自由心證之範圍 模糊而不確定 難以拿捏裁量基準 是故法條雖只有一種 但各地警察機關卻有各自不同的心證與規準 個人認為對促進行政效能與維護人民權益的兩大法意並無明顯益處(強烈希望再行編修) 而該條一四五六款 主要係不符程序面規定而駁回 倘若申請者事後補件或改正 則應當給予准許無異議 大法官曾釋憲表示對於遊行的地點時間之安排的相關限制並不構成違憲 對於遊行之內容與目的的限制(集遊法第4條除外)才會構成違憲 因此相關"報備"的申請手續倘若有不全 即應駁回與予限時補正(而非實體否決) 而主管機關主觀認為遊行者有明顯事實將造成危害公益 財產 人身自由之虞進而否決 其實已經牽連到實體面了 個人認為此時不宜進行否決 原因如下 1.當事情未發生 主管機關從何得知事情將發生? 不能因推測其可能發生而逕行禁止 (倘若推測錯誤呢)而是要在事情發生的當下 及時強制禁止 配合集遊法25條 即時 制止或命令解散的條款的功用之下 我想事前禁止反而是多餘了 2.主管機關作為人民的保姆 無論今日是報備或申請制 其都有維持集會安全與現場 秩序的責任 這種責任 不因報備制而消失 倘現場一有違反法令的行為出現 即應 及時與予制止 並保護他人安全 一切依照集遊法與其他相關法條行事 基於上述兩點 我認為11條2,3款之不確定法律概念部分應與予刪修 而本人尚有另一方案 倘若否決權不得更動 那我認為至少要將主管機關否決申請的 通知書擬制為一行政處分 以利申請的當事人另尋救濟 現存的許可制度 當事人若不服主管機關的否決 可經原機關向其上級機關提出申復 而我認為若再不服 則應許其提起行政爭訟 藉由法官來審查原否決處分的適法性 這樣一來 就公正的多了 司法並未提前干預行政 人民也能獲得更嚴謹的救濟程序 藉由司法權來制衡行政權 使其不敢輕易否決或受外力影響 而會審慎考量後再行決定 如此不僅能落實依法公正行政的理想 也能維護憲法當初保障人民權利的法意 以上是個人拙見 若有錯誤 還請指正 -- 你不能分辨 那 狂喜 或 厭煩 誰是 軸 誰是 旋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158.116

11/14 11:44, , 1F
藉由警察機關來為否決申請之行政處分
11/14 11:44, 1F

11/14 11:45, , 2F
會不會太看的起警察的能力了?
11/14 11:45, 2F

11/14 11:45, , 3F
所以還是建議由法院擔任審查的機關
11/14 11:45, 3F

11/14 11:51, , 4F
由法院擔任也沒有用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11/14 11:51, 4F

11/14 11:52, , 5F
不過對綠的有好處 因為萬一出事就是司法不公
11/14 11:52, 5F

11/15 17:50, , 6F
尊重行政獨立職權之行使 司法當然要退居
11/15 17:50, 6F

11/15 17:51, , 7F
幕後 作人民後盾 以防司法干預行政之嫌
11/15 17:51,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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