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看板DPP作者 (漫長的等待與相遇)時間17年前 (2008/08/26 03:14),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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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說的很清楚了 不是實質補貼 無罪判決根本不在於"捐多少"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人主觀上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存在,並表現於外,客觀上有 利用其職務上可乘之事機,施用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以遂 其不法所有之目的者,始克相當。 無罪依據:認定馬英九於擔任台北市市長期間,基於市長之身分,依循行政院六十二年以 來之相關函釋,由辦公室助理人員,按月出具領據列報半數特別費,依會計單 位之實務作業程序,直接將款項匯入其薪資帳戶,於以領據列報特別費之初, 主觀上並無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更未施用詐術使會計人員陷於 錯誤,而會計人員亦無陷於錯誤。 簡單說 查不到馬英九違反任何一條法律 並且與捐錢與否無關 ※ 引述《Jotard (冷)》之銘言: : 整理一下 : 我想幾個要點大概是這樣 : 1.「實質補貼」等不等於「私款」? : 2.承上,如果是實質補貼為什麼不一開始就規劃在薪水當中? : 我想 很清楚的 : 既然特別費並不等於另一筆薪水 : 那他的性質跟薪水基本上可能有類似的作用但並不相同 : 也就是特別費(所謂的實質補貼) =/= 薪水(私款) : 既然如此 : 將特別費匯入私人帳戶的「動機」是我覺得屬於比較耐人尋味的地方 : 就算馬英九他捐款總額遠大於特別費總數 : 但將所有特別費用於馬英九個人捐款這樣的用途 也是一個可以討論的點 : 畢竟這叫做特別費而不叫做捐款費不是嗎? : 特別費是公款 有實質補貼的性質 : 真要認真的說特別費的使用方式 : 應該是首長以個人財產行使公務支出後使得請領補貼個人金錢上的損失 : 捐款可以視為一種公務沒錯 : 但支出的名義為誰? 馬英九還是台北市政府? 這樣的點是必須要釐清的 : 需知道 : 以馬英九為名義是公款私用 : 以台北市政府為名義才算公款公用 : 另外捐助的對象據說也有兩個基金會是比較需要避嫌的 : 我覺得就算馬英九並沒有明顯要貪汙的犯意 : 但他的行為並不完全是光明磊落絲毫不可質疑的吧 : 當然馬英九已經被三審無罪是不爭的事實 : 這也是根據檢辯雙方攻防後 法官最後裁定的結果 : 但大家予以尊重的同時 : 不代表整個案件就是毫無疑問的清白 : 如果說今天換成阿扁最後被裁定海外私人帳戶毫無問題 : 是不是也不可以有人提出質疑? : 一點小感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9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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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我論這篇被曲解或無視的可能性
08/26 10:00,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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