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看三審的好了 比較權威
認定乙○○於擔任台北市市長期間,基於市長之身分,依循行政院相關函釋,由
辦公室助理人員,按月出具領據列報半數特別費,依會計單位之實務作業程序,
直接將款項匯入其薪資帳戶,於以領據列報特別費之初,主觀上並無萌生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更未施用詐術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而會計人員亦無陷
於錯誤,兩任市長任內即八十八年至九十五年六月間,因公益捐贈款項高達五千
一百五十萬三千一百九十九元,遠超過同時期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總額一千五百
三十萬四千三百元,足認其任內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全數「因公支出」用罄,並
無所謂「不法所得」,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構成要件顯不該
當,尚難論以貪污罪責。
首長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本諸公款公用,均須符合使用於「因公」招待、餽贈
及相類之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諸如基於首長職務或身分所為餐敘、慰勞(
問)、婚喪喜慶之支用或其他因此所衍生而取據不易等雜項支出均屬之,但不得
用於與公務全然無關之私用,故非所謂首長法定薪資俸給外之「特別酬庸」或「
實質補貼」。
本件乙○○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皆已「因公支出」用罄,並無任何「不法所得」
,至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是否需申報所得稅及申報財產,與本件乙○○有無貪污
犯行之認定無涉。
※ 引述《tllk (天氣好熱啊)》之銘言:
: 貼這種騙P幣我也很無奈啊...
: 可是不貼又會被無視...
: 拜託那個一直說馬英九先捐後領的,全部看完吧...
: 另外,錢怎麼用,前面老早就就說過依馬英九當事人的認定,檢察官無權認定,鄉民也同
: 樣沒有權力認定馬英九捐款是屬於哪一筆。
: 即使這樣,扣光特別費,馬英九總捐款幾乎把九成的選舉補助款都捐了,對照阿扁以及
: 謝長廷,以及其他綠色的選舉人,那個捐得比他多?
: 十二、被告實際上確於首長任期內已因公支用完畢所有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半數公訴人未
: 能查明特別費之實質補貼,領據領取半數乃授權首長自由調度使用之特性,任意以司法權
: 介入查帳,推論被告涉犯貪污罪行,為本院所不採,俱如前陳。然公訴人既如此鉅細靡遺
: 追討,不妨用以參考被告實際上究竟有無用為「因公支出」使用。(一)特別費之「因公
: 支出」本即包括公益捐助首按特別費本得用於外賓、耆宿之餽贈,或愛國、慈善團體等公
: 益事項捐助,已經行政院於40年時說明在案,公訴人稱從寬認定被告公益捐助亦屬特別費
: 之因公支用,然觀諸上開行政院之闡述,並非公訴人給予之榮典,合先敘明。(二)特別
: 費有無實際支出,應由被告擔任首長任期內,全部所有金錢有無實際因公支出為觀察既然
: 被告特別費領取後已經混合,均為被告所有之金錢之一部,被告可自由處分其所有金錢,
: 自能隨意決定支出,不因從何帳戶支應而有不同。又特別費有實質補貼,首長自由彈性使
: 用不受任何限制之特點,被告特別費實際有無支出,是本院認被告有無實際因公支出,應
: 由首長「具有首長身分」始能領用之定義出發,以首長任期內所有金錢使用判斷,認定特
: 別費實際上有無支出,始能既不悖金錢之特性,又與特別費之實質補貼且尊重首長之決定
: ,會計審計單位不再詳究其使用之流向、項目,甚至實際上有無支出,均在所不問之性質
: 相合。(三)起訴書認被告自87年12月至95年7月止共領得領據核銷之特別費半數金額為
: 15,304,300元,公訴人已經認定此段期間之特別費支出為4,129,073元。然被告於:1、88
: 年11月1日之九二一震災之一月所得捐款150, 000元。2、於88年2月22日捐助給財團法人
: 大道文教基金會 籌備處之12,000,000元及台北市立安社會福利基 金會(起訴書誤載為台
: 北市立社會安福利基金會 )之13,000,000元;88年3月1日捐助給大道文教 基金會籌備處
: 之712,600元;92年1月10日捐給新 台灣人文教基金會之10,000,000元及台北市敦安 社會
: 福利基金會之10,000,000元;92年2月17 日 匯給中國國際法學會之300,000元;92年7月
: 24日 匯給法治斌教授學術基金之500,000元,以上五 筆共計46,512,600元。3、88年1月
: 22日捐款1,196,877元給聯合勸募協會( 由郵政劃撥帳戶支出);88年1月28日捐款
: 1,000 ,000元給指南法學基金會(其中600,000元由國 泰世華帳戶支出,400,000元由郵
: 政劃撥帳戶支 出);92年1月8日捐款100,500元給聯合勸募協 會,共計2,297,377元。4
: 、88年1月起至95 年7月止陸續捐款給雲門舞集文 教基金會等單位計111筆共1,611,810元
: 。5、95年11月17日計捐贈12筆共600萬元,95年11月 22日計18筆共捐贈560萬元。6、88
: 年1月起至95年7月其他現金捐款部分,共60筆 ,金額合計為907,162元。以上捐款各情,
: 業經證人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北所所長周志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其查核被告確有上
: 開捐款在案(見偵查卷四第97至102頁),並有該會計師事務所協議程序執行報告書一冊
: 附卷可佐,起訴書對上述被告1至5之捐款亦予肯認。是被告自88年1月至95年11月其任職
: 台北市長期間共有公益性捐贈63,078,949元,遠已超過其領得實際領得特別費領據核銷半
: 數之總和5倍以上。(四)公訴人一再以被告捐款時並需要以特別費支出為主觀認知始能
: 列入,已經不合金錢之債之特性,俱詳前述,而被告之台北市市長競選捐款或台北市選舉
: 委員會所發給之競選費用補貼款,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4、第45條之5,均得為
: 被告所有,與被告其他所獲之市長薪資或之前擔任國民大會代表薪資,均為被告所有金錢
: 之一部,無從分離,被告自得自由收益處分,其主張其所有金錢之支出為特別費實際支出
: ,均非法所不許,而堪採信,是被告支領特別費半數,在「任期內」實際上早已花用殆盡
: 一空,至屬灼然,自無從由公訴人錯誤之計算方法率爾推認被告有詐領財物之貪污或損害
: 機關之背信行為。十三、公訴人於辯論終結前提出之證據因待證事項已經明瞭不予調查公
: 訴人於本院96年7月31日辯論終結當日始行提出之補充理由書(12)所列之編號66「95年6
: 月22日三立新聞大話新聞節目電話訪問是政府新聞處長羅志成之勘驗筆錄及光碟」,以及
: 編號68「被告接受媒體採訪時關於其使用特別費之表示光碟及譯文」,待證事項均為被告
: 對特別費之主觀認知,惟公訴人早就同一待證事項已經提出補充理由書二編號第20至22,
: 有關被告於案發後接受媒體訪問之非供述證據,此部分亦經本院調查詳悉,是待證事項已
: 徵明瞭,而無再調查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此二證據之聲請
: 應予駁回。柒、綜前所述,本院認為我國之特別費制度,立意即在補貼首長因公支出薪資
: 之不足,但又慮及逐一檢視單據核銷,將使此制度欠缺彈性形同虛設,遂自62年起改以一
: 半檢據嚴格審查因公支用狀況、一半以領據核銷,首長無須記帳、決算而廣泛全權授權首
: 長自由使用。首長任職期間,一經領據核銷,即屬因公支用事實已經發生而合法核銷完成
: ,預算已經執行完畢,亦無剩餘款之問題,更不問實際支出情形。故領據核銷半數特別費
: ,確係在維繫特別費乃首長法定薪資外之實質補貼屬性。被告馬○○依行政院規定領取領
: 據核銷之半數特別費初始,主觀上既無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亦缺為自己利益或損害
: 機關之意圖,客觀上顯乏使用任何欺罔不實之詐術方法使任何會計審計人員陷於錯誤而核
: 發之舉措,機關更無損害之處,而與詐領財物、背信之構成要件顯不該當,尚難以貪污、
: 背信罪名相繩。此外,復查公訴人全般作為未能舉以其他積極證據說服本院足證被告確有
: 所指犯行。不能證明犯罪,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旨趣,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以
: 昭公允。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99.218
推
08/21 23:06, , 1F
08/21 23:06, 1F
推
08/21 23:18, , 2F
08/21 23:18, 2F
推
08/21 23:21, , 3F
08/21 23:21, 3F
推
08/21 23:27, , 4F
08/21 23:27, 4F
推
08/21 23:33, , 5F
08/21 23:33, 5F
推
08/21 23:44, , 6F
08/21 23:44, 6F
推
08/21 23:51, , 7F
08/21 23:51, 7F
→
08/21 23:52, , 8F
08/21 23:52, 8F
→
08/21 23:52, , 9F
08/21 23:52, 9F
推
08/21 23:54, , 10F
08/21 23:54, 10F
推
08/22 00:03, , 11F
08/22 00:03, 11F
推
08/22 00:38, , 12F
08/22 00:38, 12F
推
08/22 01:19, , 13F
08/22 01:19, 13F
推
08/22 02:01, , 14F
08/22 02:01, 14F
→
08/22 02:01, , 15F
08/22 02:01, 15F
推
08/22 02:54, , 16F
08/22 02:54, 16F
→
08/22 02:54, , 17F
08/22 02:54, 17F
→
08/22 02:55, , 18F
08/22 02:55, 18F
推
08/22 09:21, , 19F
08/22 09:21, 19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