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W的法律依據
每次都拿憲法第三十五條說事,要不要講一講PTT的版主刪你文法律依據是什么?
是不是違反臺灣的言論自由法律規定?
在2000年的時候,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通過了一個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146557/n1146614/c3072850/content.html
這個里面的第七條講到:
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傳教育,依法實施有效的監
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各種違法活動,為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
的社會環境。
首先,這個決定是有效的,但其效力來源不足夠強。
其次,在推進依法治國這個背景下,GFW的法律授權如何規范也需要解決。
所以,在2016年國家安全委員會成立后,通過了新的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
全法》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146557/n1146614/c5345009/content.html
這里面的第五條規定:
國家采取措施,監測、防御、處置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絡安全風險和威
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絡違法犯罪活
動,維護網絡空間安全和秩序。
所以,再次講到這個觀點。GFW并不違憲,也不違反憲法第三十五條。
另外,還敢嘴糾偏?別講理論了,看看現實,是臺灣糾偏好一點還是大陸糾偏好一點
。用事實回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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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反而縮,雖千萬人吾往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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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機構,無成建制的機制。這個是一個事實。
但到底違憲不違憲,不是我講,不是你講,也不是美國講。對嗎?
此外,個人權利不是絕對的,這種很基礎的政治問題沒必要討論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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