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行政拘留通知問題

看板CrossStrait作者 (pp)時間9年前 (2014/08/20 18:23), 9年前編輯推噓3(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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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altw (realtw)》之銘言: : : 1.請先搞懂一件事 憲法效力高於法律 法律不可牴觸憲法 : : 然而在大陸並沒有大法官.... 而台灣大法官可以宣告 法律違反憲法者無效 : :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第二項: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 : : 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 :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 : : 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 : : 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 : 3.大陸行政拘留 完全由公安機關直接決定 不經過法院 : : 4.逮捕和拘留 雖然名稱不同 但本質都是限制人民自由 : : 為何拘留 直接由公安機關決定??? 不由法院決定?? : : 5.很明顯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我再給台灣人免費上一課 : 《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區別 : 《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兩者之間從內容上講相近,但在程度上卻有著本質的區 : 別:對於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並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刑法》;對尚 : 不夠刑事處罰的,則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因此,兩者 : 之間,一個是“依法”的問題,一個是“行政”的問題。《刑法》的執法主體是人民法院 : ,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主體則是公安機關。 : 懂了嗎 不要再用台灣的格局來理解大陸的法律了 違警罰法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前身 以前拘留 由警察官署裁決 不過大法官在民國69年解釋違憲 當然台灣大法官解釋 對大陸無任何效力 但建議參考一下 釋字第 166 號 民國 69年11月7日 解釋文 違警罰法規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 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旨。 理由書 按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八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是警察機關對於人民僅得依法定程序逮捕或拘禁,至有關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罰 ,則屬於司法權,違警罰法所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既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之 處罰,即屬法院職權之範圍,自應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惟違警行為原非不應處罰,而 違警罰法係在行憲前公布施行,行憲後為維護社會安全及防止危害,主管機關乃未即修改 ,迄今行憲三十餘年,情勢已有變更,為加強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違警罰法有關拘留、 罰役由警察官署裁決之規定,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 旨。 不過某人看得懂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9.160.13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CrossStrait/M.1408530217.A.AD2.html ※ 編輯: winwoeld (111.249.160.138), 08/20/2014 18: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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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這些不能說明什麼。規定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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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18:25, , 2F
你們喜歡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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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18:25, , 3F
掉書袋說明你有不錯的搜索能力﹐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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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說明台灣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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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喜歡大陸的做法 沒人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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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公安抓到一個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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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了15天出來後,他又被抓進去,理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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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以要關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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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18:29, , 9F
如此循環下去~ 簡單來說,可以把你關到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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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18:29, , 10F
照大陸做法 公安看你不爽 隨時可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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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18:29, , 11F
你。 你們喜歡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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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18:33, , 12F
你要來展現高姿態自然隨你﹐我就是想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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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大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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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道理我也說清楚了。愛看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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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推薦一次吳思的血酬定律﹐灰牢考略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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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直接 看林山田 林鈺雄 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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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18:35, , 17F
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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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inwoeld (111.249.160.138), 08/20/2014 18:36:05

08/20 18:40, , 18F
直接讀 刑事實體、程序法的書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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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se別瞎扯。有追究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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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可以換一個理由阿~例如你的長相太猥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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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類的...
08/20 18:50, 21F

08/20 19:47, , 22F
你们说了算
08/20 19:47, 2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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