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有關孔孟對「利」的看法

看板Confucianism作者 (純真不滅)時間16年前 (2008/04/23 16:45),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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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icybear (醉鄉路穩宜頻到)》之銘言: : 至於其他東西,前面S大講得很好的了, : 引勞先生那段話當然也是很精要的,只是感覺還是不免理學架構色彩強了點? : (話說用公私解義利好像也是到了理學才喜歡用的一組觀念, : 用天理人欲講義利,又用公私講天理人欲,這幾組觀念才整個串起來的。) : 我倒並不覺得孟子有那麼強的「普遍/個別」對立的觀念或了解? : 要說「仁義」或「義」是有普遍性的當然是(人皆有之嘛) : 但利難道就沒有普遍性嗎?(食色性也啊!) : 或許放到大體/小體的區別來看會比較合適? : [當然理學會說大體小體就是公私之別啊!不過我覺得好像稍微有點不同...... : 因為這樣「公/私」說好像會含有某種輕視個別/私/利欲的危險?] : [不能推文 結果發成一篇好長的問題Orz 請不吝賜教] 其實以「公/私」區別「義/利」這個問題,也正是我想問的, 這似乎是以「公/普遍性/群體/義」合併為一組觀念,「私/具體 性/個體/利」合併為另一組觀念,重視前者而輕視後者。儘管「食 色性也」也有普遍性,但這普遍只是生理結構上的普遍,不是儒家所 要講的道德普遍性。但孔孟所講的「義」,是否只重視群體而不重視 個體,只重視普遍而不重視具體呢?S大舉孟子的「行一不義、殺一 不辜而得天下,皆不為也」為例,這恰好是將義歸屬在個體上,不願 為了群體的利益而犧牲個體。如果從「大體/小體」的區別來看,義 的根源是人先天內在的道德價值感,也就是孟子所說的「四端之心」 。利則是出自耳目口鼻等感官,是生理的自然。人活在這世界上,總 要從事吃飯穿衣等生存活動,使物質生活不至於匱乏,我想孟子也不 至於反對這一點。孟子所要反對的,應該是如S大所說,在義與利兩 者衝突的時候,優先考量生理本能而非道德價值,比如孟子見梁惠王 的那一段: 孟子見梁惠王,王曰:「叟!不遠千里而來,亦將有以利吾國 乎﹖」孟子對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 王曰『何以利吾國﹖』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 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萬乘之國,弒其君者, 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國,弒其君者,必百乘之家。萬取千焉, 千取百焉,不為不多矣。苟為後義而先利,不奪不饜。未有『 仁』而遺其親者也;未有『義』而後其君者也。王亦曰『仁義 』而已矣,何必曰『利』﹖」(梁惠王上) 孟子所要反對的並不是「利」這個概念,而是梁惠王的動機。如 S大所說,戰國時代很多國君是將國家當成私產,他要利於他的國, 不是為了大家好,只是為了增加自己的財產罷了。儘管國君在追求個 人利益的過程中,或多或少也會做出一些有利於人民的事,但出發點 顯然不是為了「仁義」,不是對人民有真正的惻隱之心。後來法家就 將「國君的利益」與「國家的利益」完全等同起來,一切以追求最大 利益為標準。從梁惠王的問句中,孟子敏銳地察覺出他的出發點不是 道德,而是以追求利益為優先,即所謂「後義而先利」,這用心正是 孟子要強力批判的,而不是否定「利」的概念本身。孟子主張國君應 時時以義為念,在追求「仁義」的過程中,自然會有「利」的產生, 不必刻意求取。 至於孟子是否沒有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的觀念,我想也不盡然。 孟子書中也有談到具體的經濟政策,或如S大所說的「仁政王道」: 五畝之宅,樹以之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 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八口之家 可以無飢矣。謹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義,頒白者不負戴於 道路矣。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飢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 也。(梁惠王上) 能夠滿足人民在「小體」上的需求,這當然是一種公共利益。追 求公共利益、追求群體的最大發展,這舉動並不算錯,但如果讓公共 利益危害道德價值,或者說公共利益的追求,不以道德為根本、為優 先的話,這就是孟子所反對的。反過來說,若能以道德價值為目標, 將公共利益當成實現道德的手段的話,基於上述前提追求公共利益, 不僅不會為孟子所反對,而且還是他所積極主張、十分讚許的。 回到一開始以「公/私」言「義/利」的問題。「公/普遍性/ 群體」與「私/具體性/個體」是量的不同,「義/利」則是本質上 的差異,兩者不可混為一談。換句話說,重視「私/具體性/個體」 也有可能是「義」的,優先考量「公/普遍性/群體」,有時反而只 是落入利害的計算。勞思光先生說「義即理,有普遍性;利則只有特 殊性。特殊性不能作為價值規範之基礎……義利之辨亦即公私之別。 」這或許是繼承宋明理學而來的講法,但在先秦,由孟子平日的教學 及與學生的問答中,他所講的並不是一個抽象的、普遍的原理原則, 而是思索處在各種情境、面對各種事件下的自己與他人,應當以什麼 樣的方式來實現道德價值?是在「具體」的情境下,在「個體」與「 個體」的對話中,指出人應當如何行動,而不是直接講一個抽象的理 。逕以「公/普遍性/群體」解釋義,以「私/具體性/個體」解釋利, 這樣的講法或許是可以再斟酌的。一點淺見,請大家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5.221.168

04/24 10:16, , 1F
寫得頗清楚~板主們不妨考慮m一下吧~
04/24 10:16, 1F

04/24 12:28, , 2F
04/24 12:28,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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