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LOL板規C子項與第六大項牴觸-判決過當申辯
前言:整個板務部,沒人有法律背景,okcool站長及所有群組長都沒有,
大多是去法務部跪求諮詢,感謝法務部多次接受板務部的... 騷擾(?)
主訴:使用者r君認為,板規執行具爭議,提出許多法律觀點,
相關爭點列舉如下,一一說明
爭點:
1.法律優位原則? 民法/刑法/大學法/TANet規範/BBS公約/NTU校網規範/契約 vs.站規
2.水桶限制發言自由/憲法人身自由的保障
3.無罪推定原則?
4.板規6/罪刑法定原則/從舊從輕/從新從輕?
5.累犯定義?
6.法規的追訴期限定義?
7.板規2C子,與版規6牴觸? 追溯期?
8.類推適用原則? 不能拿曾經的版規判例當作一個判決的標準? 版規11牴觸法律?
說明:
1.
本站對使用者的停權,依照的是使用者條款,是民事上的契約關係。
該條款第八條
您同意本站基於其自行之考量, 因任何理由 (包括本站認定您已經違反了本服務
條款的明文規定及精神) 終止您的帳號以及密碼. 本站亦得依其自行之考量, 隨
時終止本服務或其任何部分. 此外, 您同意若本服務被終止時, 本站對您或任何
第三人均不承擔責任.
跟憲法、刑法其實是無關的,組務申訴援的刑法法理,只是希望有個脈絡可循,
把現實中的法律用在處理 PTT 的紛爭,希望較為合理而已。
事實上水桶、砍ID也不是刑罰,違規也不是罪,沒有一定要用刑法的道理。
(群組長愛用那些刑法原則,純粹是這樣講起來比較有道理)
bbs從來不是法治,只是借用了上述的原則,想要讓管理朝法治的樣子去模仿,
實質上一直都是人治的。站與users之間的關係,是民事,而版主是~~
"替站方執行立法/司法/行政工作的行政人員",若okcool是連長,那我就是排長這樣
以上內容,講最嚴重點就是,如果哪天PTT看我不爽,沒理由就把我砍帳號了,
我也不能怎樣...
再來是申訴者提的那條站規,沒有什麼法律優位原則的問題...
那條站規是指法律禁止的事情,板規同意也無效,例如徵援交,版規沒禁也照殺不誤。
但沒違法的事情,站方也不見得就要同意讓人做,例如挑釁不違法,但站規禁止。
要舉例的話,"ptt連署規定違反選罷法",這就是錯誤的論述,
因為是限制users不能違反選罷法,但不是限制PTT要照選罷法來辦投票(帶身分證XD?)
PTT與users是民事關係,他高興不連署也行,版主都用內定的隨站方高興)
結論是,PTT 與 users 之間的關係,是民法中的契約關係,註冊之前點同意,
一切只能PTT說了算。至於在PTT上的users行為,除了遵守PTT自定站規外,
仍不得違反刑法/大學法/TANet規範/BBS公約/NTU校網規範.....等所有規定。
不是站規程序不能與法律牴觸,是說users不能在站上做出違法行為,站規同意也不行
2.
憲法第八條的人身自由主要在講國家機器對人民的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那麼一個私人網站對於同意其契約的users怎樣對待...基本上無關。
除非是國家把你關起來、嘴貼起來不讓你講話才屬於違反人身自由/言論自由~
只要你還能在別的站、能在你家巷口跑跑跳跳、發表意見,就沒有違憲的可能
3.
刑事上判決確定之前被告是無罪沒錯。但行政上,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一個人被判刑,他上訴直到還沒定讞之前,刑期就不能執行。
但一個人被斷水斷電,他訴願、訴訟,他仍然被斷水斷電。
不過站務處理上,兩者都可不遵守,因為PTT是人治,PTT管理群是"管理",
所以主要還是站在管理的立場。以自己訂定的站規/組規/版規為方針。
例如我的群組規中,一般申訴是不會先出桶,審完確定才入桶的,比較類似行政法;
但對於"分身連坐"的規定,我基於管理上的理由,我認為若真的不是分身那也太冤,
所以我自己規定分身連作的水桶要先解除,等帳號部判決出爐才加重水桶。
沒有任何法律有寫,上訴竟然有被加重刑期的,是的,這完完全全是管理上的理由,
我個人提出這樣的規定來平衡一些實務上可能發生的爭議,公平合理,那就夠了~
4.
我以前也因為實體從新、程序從舊的問題,去跪求法務部過,這次就直接援引判例~
#1EzMHkRk (Sub_GOnline)
程序:從新從優(輕)原則 實體:不溯及既往原則、從舊從輕原則
因此~~水桶天數是標準實體規定,所以從舊;申訴流程是程序,所以從新
5.
累犯/連續犯的區別,之前同一個判例有深究過,當時也是跪求法務部過XD
#1Ey62U6l (Sub_GOnline) 累犯/連續犯的區別
版主所說的"水桶歷史",是比較接近累犯定義,就是判過一次之後又再犯,
講"被桶過"是最簡單易懂的方式~
6.
所謂的追溯期,常被人亂用"保留法律追溯期"
但這不是Online Game能回溯...
刑法上是指"追訴權",就是行為發生多少時間內沒起訴就不能再告(例如江國慶案)
民法上叫做"請求權時效",就是時間內可以告(超過也能告,但對方可以不認帳)
7.
由於版規用詞的是追溯期,但從內文來看顯然不是請求權時效問題,必定是指追訴權~
而不是對累犯加重其刑的認定時間範圍之類
縱使撇開該規定對用字上的不夠精確,從內文看,已經不可能做出其它說得通的解釋。
節錄【板面上有尚未被處分之違規行為,....】已經非常明確顯示,
版規的追溯期三個字,其實就是指"對於漏抓的違規"只有一年期限能補桶,
而不是整套板規所有東西都是一年效果之類的邏輯。
這與申訴者"你傷了某個人"的舉例是不同的,與此例對照應該是,前年違規沒被發現,
兩年後版主要補桶,才會牴觸板規6。除此之外,都跟一年期限無關~
累犯無關、其它版規也無關,只有"尚未被處分之違規行為"才受此限制。
8.
這應該是我寫過最多判例的問題了,判例之所以有效,主要是當版規寫得不夠詳細時,
判例用來抓標準,抓心證,主要是為了避免雙重標準的問題,
版規只能寫什麼算違規,但很難寫出明確標準,而判例可以讓人參考版主的黃線~
至於版規11,其實是多寫的,只是把站規寫進版規讓users加強認知。
就站規上來說,版主所有的公告都是有效力的~
例如,若有前群組長的公告,我沒發現收進精華區規定專區,仍然是一直有效的,
除非被新的規定蓋過去。
那麼此案結案,維持原判
其實本案可以很單純,提出了很多東西... 算是扯太~~遠了
最後,板務方面,依新站規"保障一次申訴原則",上訴至站長板BC可能被打槍,
而上訴至法務部則不屬於業務範圍(那是2010年以前的程序了)
但到法務部諮詢站規解釋倒是OK,只是法務部也沒有一定要回答的規定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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