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LOL板規C子項與第六大項牴觸-判決過當申辯
首先感謝r51303對於LoL板(以下簡稱本板)板務方的建議
並促使本板板規更能趨近於完善 不至以被他人輕易誤解
這裡主要是本板板務方針對該申訴的主要答辯點
其重點只有一個 也是最關鍵的一個
----
"不論什麼法律都有一個追朔期
不可能說無限上綱無限期的去追究一個人的刑責"
----
但基於當時板規的敘述
站規第五條法律優位原則
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原則
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的保障
我們可以清楚認定C項板規的子項追朔期
與板規第六大項有牴觸無效之餘
子項固然可追朔一年內的板規紀錄
一年以上依照當時版規中定義的追朔期問題
版主不可能無限上綱的向上追朔
----
以上敘述 本板板務方於實務原則上並不認同
並且本板既以並非以該原則進行板務運作
其主要原因在於 本板板規中有兩個特殊板務名詞 (*註1)
本板板規第六大項所敘述之"板規違規追溯" 並非等同於本板的"違規水桶歷史"
前者為追溯尚未舉發之違規嫌疑(也就是所謂的追訴權)
後者為被認定違規並且以水桶處理之紀錄
由於此二者根本就不是意指同一項目標事宜
所以本板板規第六大項
其實根本不能適用於[T2].[C].[E]項板規內標註之 所謂本板"違規水桶歷史"的調閱權
自然也沒有任何牴觸的問題
----
T2【實況文】
嚴禁台港澳區伺服器之代打行為實況文,違者直接以A項之板規水桶處理,
並累計該項水桶歷史。
該項累計次犯者雙倍其刑責,並將累計三犯者以涉嫌具商業性代打宣傳意圖者論之。
----
◎ C項板規,水桶十五天。情節嚴重者劣文。以發文方式違規[C1][C2]者予以劣文處理。
具C項板規水桶歷史者,次犯雙倍其刑責,三犯四倍其刑責。
四犯以上水桶歷史之累犯,板主群可視情況給予繼續等比級數加倍刑責,
或是視為[E1]鬧板處理。
----
E1【鬧板】
具惡意意圖,使板面秩序混亂,罪行重大者。
[包含但不限定]以下行為:
使用分身與免洗ID洗板;
多篇連續過度惡意連推連噓;
連續多次自行刪除具違規嫌疑或閱讀觀感問題之文章,以意圖規避板規處理;
具連續多次[A4]發文違規歷史;連續多次發言意圖藉機挑釁釣魚、反串等惡意行為。
經板主群認定為惡意鬧板後永久水桶。
----
基本上本板板務方認為此乃為r51303與板務方 對於板規解讀上的認知差異
於原則上本板板務方 從來並未曾將板規第六大項 適用於調閱違規水桶歷史之權限中
並且本板自古(*註2)至今已既有多篇類似判例
其調閱之違規水桶歷史時間點 已超越判定累犯違規當下之一年以上
----
● 3314 m38 9/29 memy □ [公告] 板規patchnote 及 多人警告水桶處理
┌─────────────────────────────────────┐
│ 文章代碼(AID): #1GPVWW-S (LoL) [ptt.cc] [公告] 板規patchnote 及 多人警告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oL/M.1348859936.A.F9C.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47 Ptt幣 │
└─────────────────────────────────────┘
07/14/2011 20:15:55 memy 限制 ALOVET 發言,期限為 15 天
理由: c2
具C項板規水桶歷史者,次犯雙倍其刑責,三犯四倍其刑責。
ALOVET次犯雙倍其刑責 故刑期加倍至30天
----
●13067 s43 1/24 icyfang □ [公告] 多人水桶處理
┌─────────────────────────────────────┐
│ 文章代碼(AID): #1H0IYioA (LoL) [ptt.cc] [公告] 多人水桶處理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oL/M.1359030444.A.C8A.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2 Ptt幣 │
└─────────────────────────────────────┘
11/20/2011 21:18:04 memy 限制 fwert2000 發言,期限為 15 天
理由: C1
10/16/2012 04:25:28 icyfang 限制 fwert2000 發言,期限為 30 天
理由: [C2]*2 = 30 天
具C項板規水桶歷史者,次犯雙倍其刑責,三犯四倍其刑責。
[B1] + [C1]*4 = 7 + 60 = 67 天
----
●13288 s43 1/28 icyfang □ [公告] 多人警告水桶處理
┌─────────────────────────────────────┐
│ 文章代碼(AID): #1H1LGUzX (LoL) [ptt.cc] [公告] 多人警告水桶處理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oL/M.1359303710.A.F61.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3 Ptt幣 │
└─────────────────────────────────────┘
11/27/2011 01:10:40 memy 限制 howerd11 發言,期限為 15 天
理由: C4
具C項板規水桶歷史者,次犯雙倍其刑責,三犯四倍其刑責。
[C1]*2 = 30 天
◎ C項板規,水桶30天。
----
其餘不另舉證
而 本板於 #1HGZLV_8 所公告之板規更動 也就是其上舉證之"多項板規patchnote"該篇
其底下也有因應板有詢問所做之說明
----
推
03/15 04:46,
03/15 04:46
→
03/15 04:47,
03/15 04:47
→
03/15 04:48,
03/15 04:48
→
03/15 04:49,
03/15 04:49
case1 由於根本就沒有更動到該板規應用原則 因此也沒有修改板規既往不咎之虞
----
而上述這些既有判例之效力 基於本板板規第十一大項 其效力等同板規
----
● 十一、
板主群可視需要,增減修訂板規公告,或額外公告附註條例或判例,其效力等同板規。
----
因為此乃板規立意與使用原則之曲解之案件
故板務方於申訴回應時 引述本板板規第五大項
本板板規第五大項其目的即是避免此類事態之發生
希望當事者r51303能了解 "板規其實不是照你那樣想的方式去運作行政的"
----
● 五、
懲處性板規皆具[包含但不限定]之屬性,均依板主群透過視察或檢舉後,
主觀判定是否具違反板規主要違規定義之事實,並給予相應處罰。
板主群擁有本板板規最終判定解釋權,以及爭議文章、違規文章之鎖定權,
以避免任何意圖規避板規漏洞之行為,具擾亂看板秩序之事實者。
----
至於這條板規之立意 乃對於板主群具有板規未盡事宜的自由心証裁量權
這個部分應無牴觸站規
至於板規是否有牴觸實質法律層面或原則等問題 個人是建議r51303去法務專板進行詢問
PTTLAWSER 法務 ◎站內法規諮詢板
以上
--
──────────────────── 技術或許能讓你取得對線優勢
但是能帶給你勝利的是大局地圖觀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3.236.186
※ 編輯: memy 來自: 114.33.236.186 (03/20 05:28)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6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