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最近DSLR版主罷免案之無效票認定
=======================================================
看板板務檢舉及水桶到期解除請先寄信給板主,
請給板主一些時間, 若三至五天後
板主都未處理, 或是不滿意其回覆時再貼文申訴
在未與板主聯繫前, 申訴將暫時不予受理
=======================================================
1. 檢舉人:thepilot
2. 被檢舉人/看板:LoLoLuan/Sub_DigiTech
3. 被檢舉看板所屬群組 :Sub_DigiTech
4. 檢舉事由:由本人及其他版友發起的DSLR罷免案中,
小組長LoLoLuan對於無效票的認定具爭議,並影響其罷免結果。
5. 舉證 (如有需要):
A.已循先行程序私信給LoLoLuan,但無回應。私信部分因涉及隱私,故已轉給群組長。
B.已於DSLR版 #1G7tgUfi 推文質疑LoLoLuan對於罷免案之判決標準,亦無回應。
C.小組長LoLoLuan判決罷免案之原文: Sub_DigiTech版 #1G7tfbot
根據
2-2 板主之罷免及免職
熱門看板:
罷免基本同意人數為50人,且贊成>=反對票的兩倍
ex 同意罷免50票:反對罷免25 成立
同意罷免51票:反對罷免26 不成立
DSLR板主 rugalex罷免案
經審核票數後 ,扣除理由不充足的連署
同意票84-18=66
反對票1
罷免案通過,rugalex即日起解職。
一年內不得在戰高內申請其他看板板主。
DSLR板主 stkeiko罷免案
經審核票數後,扣除理由不充足的連署
同意票84-18=66
反對票1
罷免案通過,rugalex即日起解職。
一年內不得在戰高內申請其他看板板主。
DSLR板主 stkeiko罷免案
經審核票數後,扣除理由不充足的連署
同意票64-16=48
反對票15
罷免案沒有通過,stkeiko繼續留任。
LoLoLuan
其上色部分與組規(Sub_DigiTech #1EQabR5v)、群組規定(ComGame-Plan #1BwM14bS)
之條文顯有認定上之歧異。
以下為部分條文原文:
<投票者>
投票須詳述理由,
無理由,語意不清,多重ID等連署票將由小組長/群組長於審核時剔除
並視情況永久取消於本組連署權
顯然小組長LoLoLuan在判決上:
a.條款上引用錯誤,根據群組規定,無效票的依據並無理由不充足一項
b.採取法條擴張解釋
根據ptt架構,連署罷免文章於有效期間內投票者皆可自由更改其立場及理由
不若現實投票中,一旦圈票即無法更改之情形
因此依照群組規定的定義其精神:
無理由,語意不清,多重ID等連署票將由小組長/群組長於審核時剔除
"無理由"及"語意不清"等字眼不應該從嚴認定,更不該採擴張解釋
畢竟ptt架構之下沒有投錯票的問題,因為投錯票仍可更改立場
(本案連署期間即有改立場之例子,唯反對票全數通過)
所以本人主張投票時的理由該從寬認定,並尊重票數結果。
投票期間填寫的"理由",應該作為佐證之用,不應該作為主要判定標準
畢竟贊成/反對的"票數"其"意思表示"的正確性要大於需要經過"人為認定"之"理由"
如果判決標準採取人文判定為主,那麼其結果必將容易遭操控,秩序必將大亂。
綜合以上內容,本人依照程序提起申訴,期待釐清判決標準及其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204.1
推
08/12 21:02, , 1F
08/12 21:02, 1F
推
08/12 21:02, , 2F
08/12 21:02, 2F
推
08/12 21:03, , 3F
08/12 21:03, 3F
推
08/12 21:03, , 4F
08/12 21:03, 4F
→
08/12 22:52, , 5F
08/12 22:52, 5F
→
08/12 22:54, , 6F
08/12 22:54, 6F
→
08/12 22:54, , 7F
08/12 22:54, 7F
→
08/12 22:54, , 8F
08/12 22:54, 8F
→
08/12 22:55, , 9F
08/12 22:55, 9F
→
08/12 22:55, , 10F
08/12 22:55, 10F
→
08/12 22:56, , 11F
08/12 22:56, 11F
→
08/12 22:58, , 12F
08/12 22:58, 12F
→
08/12 22:59, , 13F
08/12 22:59, 13F
→
08/12 23:00, , 14F
08/12 23:00, 14F
→
08/12 23:00, , 15F
08/12 23:00, 15F
→
08/12 23:01, , 16F
08/12 23:01, 16F
→
08/12 23:02, , 17F
08/12 23:02, 17F
→
08/12 23:02, , 18F
08/12 23:02, 18F
→
08/12 23:02, , 19F
08/12 23:02, 19F
→
08/12 23:10, , 20F
08/12 23:10, 20F
→
08/12 23:10, , 21F
08/12 23:10, 21F
→
08/12 23:10, , 22F
08/12 23:10, 22F
推
08/13 01:55, , 23F
08/13 01:55, 23F
→
08/13 01:55, , 24F
08/13 01:55, 24F
→
08/13 01:58, , 25F
08/13 01:58, 25F
→
08/13 01:58, , 26F
08/13 01:58, 26F
→
08/19 16:00, , 27F
08/19 16:00, 27F
→
08/19 16:00, , 28F
08/19 16:00, 2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5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