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這樣處理會出事嗎???

看板Civil作者 (請問)時間12年前 (2011/09/16 10:17), 編輯推噓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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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kempton1953 (你的我的)》之銘言: : 標題: [閒聊] 這樣處理會出事嗎??? : 時間: Thu Sep 15 20:07:38 2011 : : ※ [本文轉錄自 PublicServan 看板 #1ESUfu_D ] : : 作者: skempton1953 (你的我的) 看板: PublicServan : 標題: [閒聊] 這樣處理會出事嗎??? : 時間: Thu Sep 15 20:07:18 2011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22.121.128.30 : ※ 編輯: skempton1953 來自: 122.121.128.30 (09/15 20:09) : 推 intelb06385:主謀變共犯而已 09/15 20:21 : 變共犯???是那位承辦阿姨嗎??? : ※ 編輯: skempton1953 來自: 122.121.128.30 (09/15 20:36) : → askingts:錄音又不會有問題 任何人都可以密錄跟自己有關的錄音 09/15 21:03 : → askingts:即使在公共場合也是無罪 算是合法錄音 09/15 21:03 : → askingts:公務員若能證明是受到上級指示的話 那就無罪 所以不只錄 09/15 21:04 : → askingts:音 連被退回來的公文(有第一名按照主任指示的那一張)也要 09/15 21:05 : → askingts:自己保留 等到被檢察官傳喚到徵查庭就把那張拿出來給主任 09/15 21:06 : → askingts:死 承辦人就會換得飭回 主任就會換得看守所收押 等價交換 09/15 21:06 : → askingts: 行* 09/15 21:07 : : ※ 編輯: skempton1953 來自: 122.121.128.30 (09/15 21:11) : → askingts:被退可以再給他一張 其碼被退兩張 然後老大退文時所講的 09/15 21:15 : → askingts:話也要錄起來 以後連那兩張退的文合併錄音給檢察官看 09/15 21:16 : → askingts:公務員如果能證明是受到上級指示 法律上就無罪 09/15 21:17 : → askingts:我說的內容是真有其事的新聞 有一個小技士就這樣換得飭回 09/15 21:18 : → askingts:刑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09/15 21:25 : → askingts: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 09/15 21:25 : → askingts:法條下面也有旦書 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09/15 21:34 : → askingts:適合在合法違法之模糊地帶使用 若確定違法就不行 09/15 21:35 : → askingts:再加上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修正 後面的旦書又被改了 09/15 21:42 : → askingts: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 09/15 21:42 : → askingts: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 09/15 21:43 : → askingts:務(這也是為何要呈兩張公文被退回錄音的原因 你要提醒他 09/15 21:45 : → askingts:這違法 他若硬要你改 這時你就盡完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 09/15 21:46 : → askingts: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09/15 21:46 : → askingts:;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09/15 21:47 : → askingts:其實口頭下達命令也行 法律效力等同書面下達 但前提是你 09/15 21:48 : → askingts:要有錄音 證明你是受到上級長官口頭指示的 09/15 21:49 : → askingts:還有補充一點 所謂錄音違法是指你錄跟你本人完全不相干 09/15 22:03 : → askingts:的錄音 例如你是A偷錄B跟C的談話 這就是違法錄音 09/15 22:04 : → askingts:若你錄的是A跟B或A跟C的談話 不管B或C知不知道 有無偷錄 09/15 22:05 : → askingts:都是合法 不會有刑事上的責任 法條來源我忘了 在某bbs站 09/15 22:06 : → askingts:剛好看到人討論錄音合不合法的問題 就順便記下來了 那串 09/15 22:07 : → askingts:有人有po法條 我沒記也忘了 09/15 22:07 找到法條了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5-1 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所保護的對象以「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為限」 (這條說明 假如你是A 你偷錄B跟C的談話 屬於違法 而且還只是在非公開場合偷錄才違法 在公眾場合還是合法)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 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 理期待者為限。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受保護的通訊為 「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 (「合理的隱私期待」才是被這條法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保護的客體 所謂「合理的隱私期待」在主觀上被監察人有隱私期待, 且在客觀上該期待為社會所認為合理的,當被監聽人自願地將訊息通知在場人, 就算被監聽人對該訊息有在場人不得對其他人揭露的主觀期待, 但客觀上這種期待並非社會所承認為合理,欠缺「合理的隱私期待」的客觀要件, 因此不成為憲法「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的保護客體。故在場人將 談話密錄的行為並無違法,更非對憲法秘密通訊自由或隱私權之干預。 所以這條說明就算你自己偷錄 但你是有合理的隱私期待 才偷錄 然後把偷錄內容跟檢察官公開 雖然這種缺德事並非被社會大眾認為合理的行為 但是客觀上這種「隱私期待」是合理的 不違法 雖然非社會大眾所認為的"那種"合理 所以 你(在現場人) 偷錄含你自己本人的談話 並非違法 也就是說你在辦公室拿錄音筆錄影筆偷錄上司跟你的談話 不用先知會他 也不用怕偷錄是違法沒有法律證據力 你偷偷錄起來 等到案情爆發後 才在偵查庭檢察官那邊 拿出錄音錄影婊他讓他進看守所 這種手段是可行的) 第 29 條 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依法律規定而為者。 二、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 (構) 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服務之目的 ,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 三、監察者通訊之一方 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 者。 (這條說明 你如果有錄到你本人在內的錄影跟錄音 然後沒有作出偷拍人作愛 偷拍人內褲那種非法事情 那你就沒有犯法 法律不罰) 結論: 人在公門是修行,修的是你對法律的了解度, 在你跟你直屬上司互拼生死的修羅場中, 要成功在這場終極爭鬥中勝出,你就一定要偷用錄音筆錄影筆, 這樣子在這 比誰比較會挖洞讓人跳坑 的比賽中 才有勝算, 不然就是 你迫於上司的壓力 當承辦人亂蓋章 蓋的章連自己都心驚驚 出事由於你是承辦人 上司的簽辦意見也是"如擬" 如你的擬 也就是說出事都是你的份 看守所你去蹲 不是上司去蹲 上司會被飭回 等於你被上司挖洞 讓你跳坑死 現在反過來你有錄音筆錄影筆 出事就把你蒐集到的跡證拿出來 讓上司去蹲看守所 你被飭回 等於你挖上司洞 讓上司跳坑死 至於有沒有上司跟你雙贏政策? 兩人都不用蹲看守所 大家和平無事的方法? 很抱歉沒有 出了事 弊案一爆發 就一定要有人負責 只差在誰要死而已 至於毒樹果理論 管他去死勒 這是一個人吃人的社會 你不吃人就是被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251.81

09/16 10:19, , 1F
推ask大的分享~~我比較有疑惑是所謂非公開的定義??
09/16 10:19, 1F

09/16 10:20, , 2F
因為是老二把阿姨拉到廁所講的.....
09/16 10:20, 2F

09/16 10:24, , 3F
非公開沒有切確定義 有學者引用美國模範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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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10:25, , 4F
第二五○‧一二條的規定,定義「私的場所」為「能合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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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10:25, , 5F
待不會被偶然地或惡意的侵入或窺視所侵害的場所,但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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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10:26, , 6F
括公眾或其他相當部分的人能進入的場所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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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10:27, , 7F
若照這位學者的說法 廁所屬於公共場所 而且你也沒去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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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10:27, , 8F
人如廁 所以沒有不能作為證據的疑慮 這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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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10:29, , 9F
謝ASK大的想法~~話說我有個疑問是被主管拉到賓館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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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10:29, , 10F
講的話這樣也算是公開嗎???
09/16 10:29, 10F

09/16 10:34, , 11F
我是不曉得賓館房間算不算非公開 賓館若要算也可以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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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10:34, , 12F
公眾或其他相當部分的人能進入的場所 算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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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10:35, , 13F
如果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行不通的話 還可以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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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10:36, , 14F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3 條「合理的隱私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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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10:37, , 15F
因為你是對主管找你去房間瞧事情 你為了保全自己的權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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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10:38, , 16F
偷用錄音筆錄影筆 算是「合理的隱私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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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10:38, , 17F
會受到此法條保護
09/16 10:38, 17F

09/16 10:39, , 18F
但是如果你的目的是 跟上司到賓館房間上床 偷拍你跟上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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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10:39, , 19F
翻雲覆雨的錄像 然後勒索上司 如果是這種目的的話 那就
09/16 10:39, 19F

09/16 10:40, , 20F
不算是「合理的隱私期待」所以不受到此法條的保障
09/16 10:40, 20F

09/16 11:11, , 21F
剛剛發現 也可援引第 29 條第三款 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
09/16 11:11, 21F

09/16 11:12, , 22F
,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 所以到賓館房間偷錄音偷錄
09/16 11:12, 22F

09/16 11:13, , 23F
影 但你也是主角之一 而且非出自於不法目的者
09/16 11:13, 23F

09/16 11:13, , 24F
那也會受到此法條保護 不罰。
09/16 11:13, 24F
※ 編輯: askingts 來自: 122.116.251.81 (09/16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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