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中醫能否與其他傳統醫學交流與結合?
在中醫領域,不論是業界或是學界,與西醫的交流與結合是相當常見的
然而中醫與其他傳統醫學的交流甚至結合卻不多見?
已知在中國大陸蒙醫、藏醫、哈薩克醫、傣醫、壯醫、維吾爾醫等民族醫學皆有醫師官方
認證制度、正規醫療院所、高等教育機構等
在印度阿育吠陀、悉達醫學、尤那尼醫學、 藏醫、瑜珈等傳統醫學同樣也有醫師官
方認證制度、正規醫療院所、高等教育機構、科研機構等,並且和順勢療法及自然療法一
同交由Ministry of AYUSH管理
至於自然醫學在美國17州、加拿大五省、印度有著正規的醫療機構、執照制度、專門學
校,且自然醫學醫師能以naturopathic physician的頭銜執業
而整骨療法(Osteopathy) 的醫師在美國與現代西醫在法律上有著同等的地位
據美國法律CFR702.404定義脊醫(chiropractors)屬於醫師
同樣有專門的醫療機構、專門學校及執照制度
該法條所稱的醫師涵蓋MD ,surgeons, podiatrists, dentists, clinical
psychologists, optometrists, chiropractors, and osteopathic practitioner
所以在著個世界上,除了中醫之外,仍舊有著其他傳統醫學至少受到一個以上的國家或地
區承認
並且和東亞各地中醫一樣
有醫師執照制度、專門的醫療機構、專門的學校、甚至科研機構
表示這些傳統醫學仍舊有一定的臨床價值,並且在特定區域有著照護當地民眾健康的作用
因此中醫除了和西醫交流與結合之外,和其他傳統醫學之間是否也能交流與結合
或者說目前已經有相關管道呢?我對此相當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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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0.2.63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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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低卡的留言,我出現了一些想法
既然中西醫有病名對照大辭典,何不也設法撰寫一本"中醫與印度醫學病名大辭典"?
假設印度當局有學者已經撰寫印度諸醫與現代西醫的病名對照辭典
中印醫之間便可藉由這個媒介做出中印醫病名對照辭典
除此之外還有療效比較分析,已知阿育吠陀的marma point以按壓為主
然而可能受中醫影響,一些印醫師開始採用扎針的方式
所以我們可以:
1.找出想研究的疾病
2.一組人用marma point按壓方法治療
3.第二組用marma point扎針治療
4.第三組用中醫針灸
5.比對分析中醫針灸和兩組marma point的療效
得到的成果可以對中醫和印醫雙方提供臨床上建議
如果不具備印醫的治療技術
則可以查找印醫幾篇可靠的關於marma point對某疾病療效的文獻
再針對該疾病找針灸療效的文獻
一樣可以比對出兩著在療效的差異和作用上的分別
還有針對中藥和印度諸醫的傳統藥物也可以做療效及成分的比對分析
並可藉此為中醫及印度諸醫提供相關的建議
其他傳統醫學和中醫的比較也可以比照上述的方向研究
總之中醫和其他傳統醫學的交流和結合是有價值及意義在的
或許可以藉此開創一門專門的學問來?
譬如大陸除了中醫之外,也有承認多門民族傳統醫學
相關研究文獻也有在對岸刊出
中醫和其他傳統醫學的比對研究還有交流結合,同樣可以從這裡開始
※ 編輯: sdhws (118.170.40.60 臺灣), 10/16/2021 19: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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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拜讀林昭庚教授的中西醫病名對照大辭典,我認為這是一個可參考的文獻
接著我再去查找有無學者撰寫關於其他傳統醫學和西醫病名對照的文獻
有了相關基礎就可以得到中醫與其他傳統醫學的病名對照了
然後就可以根據著個基礎,針對某個疾病,中醫和其他傳統醫學的慣用方法之療效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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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拜讀林昭庚教授的中西醫病名對照大辭典,我認為這是一個可參考的文獻
接著我再去查找有無學者撰寫關於其他傳統醫學和西醫病名對照的文獻
有了相關基礎就可以得到中醫與其他傳統醫學的病名對照了
然後就可以根據著個基礎,針對某個疾病,中醫和其他傳統醫學的慣用方法之療效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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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規範的醫師(醫/牙/中)+獸醫師法規範的獸醫師=中華民國的所有醫師
同理香港中醫條例的醫師+牙醫註冊條例的醫師+醫生註冊條例的醫師+獸醫註冊條例的醫師
=全香港的醫師
另外法定頭銜直接表明身分,所以naturopathic physician在WA就是自然醫學的醫師
獸醫師,也是獸的醫師,如果法定頭銜不重要,為何法律會予以規範與保護?
因為有表明其身分的作用在,如果一個人的法定頭銜是總統,它就是總統
其他人愛怎麼自稱都不會因此成為總統
傳統醫學自然會受每個地方的文化影響,且至少的一個國家准許合法行醫的傳統醫學極多
即便法定頭銜無"醫師"或其他同意之字樣,但有執照制度並受法律保護者非常多
而且遍佈世界各地,中醫從不是孤例
最後,一樣的話我已經重複講解好幾遍
既然說服不了對方就尊重,然後停止無謂的爭論
※ 編輯: sdhws (118.170.40.60 臺灣), 10/19/2021 00: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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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opathic physician是什麼意思英文大家都看得懂
就算該法條旨在保障其職業,若ND不是自然醫學"醫師",何故用此頭銜?
即便是旨在保障其職業,定義仍是法條中重要的一環
先有一套法律定義那些人是醫師,之後再立新的法律將其他類型的醫師再加進來
這完全是不是什麼特殊的作法
香港現行醫生註冊條例訂於1957年,中醫條例訂於1999
牙醫註冊條例訂於1959就是這樣的例子
那麼我國民國32年先修醫師法將先定義哪些是醫師,再於48年訂獸醫師法讓獸醫師加進來
美國聯邦先訂702.404定義哪些人是醫師,之後各州依其需要立法將其他種類醫師納入
這哪來違背702.404?華盛頓州的現行法律也根本算不上鑽漏洞
※ 編輯: sdhws (118.170.40.60 臺灣), 10/19/2021 00: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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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如你所說naturopathic physician不是702.404所稱之physician
但依其字面意思稱呼其為"自然醫學醫師","自然醫學的醫師"也沒有不妥
因此根據現有的法條,何為ND可以這樣表述:
"據CRW18.36a ND是自然醫學醫師(naturopathic physician)
且根據美國自然醫學會官網的介紹,自然醫學醫師是primary care physician
同時自然醫學醫師與MD等702.404所稱的醫師存在差異"
如此一來既可兼顧naturppathic physician是華盛頓州法定頭銜的事實
也強調了如你所說他不是702.404所稱的醫師
另外primary care physician 並非只有702.404所稱的醫師能承擔該任務
專護和針灸師也可以,因此自然醫師醫學會這樣自稱也沒問題
總之即便考慮你所說的,依法仍可如我在引號中那樣表示何為ND
這樣一來我在開頭主文中所"在印度及美加部分州省,自然醫學醫師可以使用
Naturopathic physician的頭銜行醫"完全沒有問題
也符合當地現行法規,所以後續和我的爭論是不必的
※ 編輯: sdhws (118.170.41.211 臺灣), 10/19/2021 07:59:58
同樣是那段話,若簡化如下仍舊與CRW18.36a相符且不違背702.404:
"以自然醫學行醫者為自然醫學醫師(naturopathic physician)
且承擔著primary care的職責,並與MD/DO/DDS/DVM存在差異"
話說回來台灣的中醫師也可以這樣介紹:
"依據醫師法,以中醫行醫者為中醫師(英文版法條:doctor of Chinese medicine )
且根據台北中醫師公會的說法,中醫師有著增進國國民健康的任務
但不是醫師法第二條所稱之醫師"
※ 編輯: sdhws (118.170.41.211 臺灣), 10/19/2021 08:54:13
※ 編輯: sdhws (118.170.41.211 臺灣), 10/19/2021 09:01:48
何為香港牙醫也能這樣描述:
“依據牙醫註冊條例,針對口腔衛生行醫的人員為牙醫,註冊牙醫有維護民眾口腔健康之職
責,同時和醫生註冊條例所稱之醫生有所不同”
※ 編輯: sdhws (49.217.182.139 臺灣), 10/19/2021 13:49:40
※ 編輯: sdhws (49.217.118.108 臺灣), 10/19/2021 14:36:18
總體而言,在華盛頓州,比起說什麼"naturopathic physician不是physician"
這種語焉不詳的話,說"naturopathic physician不是702.404所稱之physician"會精確的多
畢竟在實務上所謂的醫師就是能夠且被准許獨立行醫的人
正如oxford languages對physician的解釋:"a person qualified to practise medicine"
而依華盛頓州法律,自然醫學醫師執行的業務確實是行醫
因此只能說"naturopathic physician不是702.404所稱之physician"
不能說"naturopathic physician不是physician",否則就會有歧義發生
最後這個世界上有著無數的傳統醫學被承認
也就是能合法的獨立行醫,設有執照制度,專門醫療院所,專門的正規學校
有的甚至設立研究機構,有的能在頭銜裡出現"醫師"或其他語言的同義詞
並且承擔著世界上無數人的醫療照顧
也不乏相關醫學實證的論文(即便多為OCEBM3~4級的證據,但仍有參考價值)
因此各大傳統醫學我認為有互相交流,甚至結合應用的意義
※ 編輯: sdhws (118.170.55.166 臺灣), 10/19/2021 19:09:01
※ 編輯: sdhws (125.224.96.30 臺灣), 10/21/2021 08: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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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大確實有耐心,但他的論述確實存在問題
據oxford languages的解釋,醫師(PHYSICIAN)的字義便是指能合法獨立行醫的人
即便考慮到NP/PA的問題,稱能合法獨立行醫
且被法律稱為"physician"或"某某physician"者為醫師或"某某的醫師"是合理的
接著再看D大的論述
1.他雖然說只有CFR702.404所稱的醫師才是醫師
但本法條只是定義CFR: Title 20. Employees' Benefits
所宣稱的醫師為何,至於具體何人可以獨立的合法行醫
還有哪些可以合法獨立行醫的人能用含有"physician"字樣的頭銜完全是各州的權利
因此直接說"naturopathic physician不是醫師"是不精確的
畢竟naturopathic physician可在部分州份使用這份頭銜,且能合法獨立行醫
依其職權及字義,何故不能稱他們為"自然醫學的醫師"?
說到底我從未稱其為702.404所稱的醫師
而是說"自然醫學醫師可以用naturopathic physician的頭銜執業/獨立行醫"
2.D大稱只有MD/DO/DDS在美國是醫師,而他的依據是CFR702.404
但是CFR702.404所稱的醫師還包含podiatrists,clinical psychologists,
optometrists, chiropractors,遠不止他所說的那三類人
而他並沒有承認後面四種醫師在美國是醫師,反而是堅稱美國醫師只有MD/DO/DDS
恐有斷章取義之嫌
※ 編輯: sdhws (125.224.96.30 臺灣), 10/21/2021 10: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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