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幹麻畫漫畫
※ 引述《Kaken (< 零分,卡肯 >)》之銘言:
: ※ 引述《augustbear (RAOH)》之銘言:
: : 確實,如Morisato所說的人各有志,畫漫畫確實是他們自己的選擇
: : 我想表達同樣是畫圖,同樣被認為是創作者、畫家或藝術家
: : 選擇像單幅作品、插圖、繪本是不是比較輕鬆。
: 你如果不承認漫畫存在的價值,
: 上述這句話是有可能被成立的。
我確實對漫畫沒什麼興趣,不代表我不承認漫畫的價值
: 但這問題…或許跟「有照相機幹麼還要攝影機」一樣詭異。
照相機、攝影機也是人各有志嗎? 我是認為是真的為了功能需要。
漫畫的功能需要是?
: : 我不知道日本沒出道的漫畫家後來是當萬年助手還是怎樣,
: : 台灣的艾雷迪後來不再考慮漫畫創作,選擇繪本和插畫
: 台灣算是個很有趣的地方,
: 因為插畫家的地位比漫畫家還高。
我沒有提到地位高低。
日本插畫家奈良美智被認為是現代藝術家,他的作品還被收藏西方幾間美術館中
但日本漫畫家能被稱為現代藝術家的又有多少個。
: : 村上隆的美少女人偶可以外國拍賣出1500萬台幣的高價
: : 看起來跟一般美少女人偶PVC真的沒什麼不同,而且還像是抄的,
: : 但他被認為是現代藝術作品。
: 魯夫的模型有沒有辦法用1500萬的高價賣出?
: 海賊王有沒有辦法創造出1500萬以上的商機?
: 這兩者的問題不該是相對的。
這是被當作商品或者藝術作品的不同
還是你認為目前娜美PVC也能在國際美術品中競標到1500萬
: : 台灣的眼球先生,頂著一顆眼球,像極了鬼太郎的眼球老爹
: : 這也是創作,在廣告合作、有自己的品牌,甚至還出唱片
: : 一些衣服圖案設計更不用說,bape跟marvel合作的T恤一件賣多少,
: : 再說他們畫一顆猿頭就有人掏錢了
: 是啊。
你不認為有問題,但同樣都是繪畫行為上,這群人比較吃香。
: : 插畫跟漫畫的根本不同嗎?
: : 同樣是畫圖,其他日本漫畫家或原型師卻很少會去做這種事
: : 是日本漫畫家不懂的利用自己的能力嗎?
: 不同得很。
我認為同樣都是在繪畫
: 而且你說了,漫畫工作者有可能只是個萬年助手,
: 但相較之下,插畫入門是不是門檻更低。
: 想爬到插畫界頂端有比較容易嗎?
: 我個人是保持觀望態度啦。
我沒提到門檻問題
: 專業的插畫對畫工其實相當要求,
: 更甚至對於「畫面藝術」可謂極挑剔,
: 這並不是一般的漫畫家所能創造出來的世界。
你認為在描繪插畫上插畫家>漫畫家
我不太懂你所謂專業插畫,但像幾米、可樂王、326、眼球先生,
他們也被當做專業插畫家,
我認為專業漫畫家的繪畫能力不可能畫不出他們的水準。
: 一張插畫用上一回週刊連載的時間去畫,
: 也不是什麼很了不起的事情。
: 可插畫家即使能用一張圖表現出五萬字的故事,
: 卻不見得能把那五萬字抽出來說個明白。
: 用講的還真的都很簡單。
: 漫畫在基本的畫面表現技術,
: 絕對比插畫來的簡單很多。
: 256階的世界,也永遠都比1677萬階的世界來的單純,
: 但漫畫家就是能創造出那個價值。
: 靠的就是除了圖像本身以外的東西。
你認為日本漫畫家沒辦法達到1677萬階的世界
感覺像是在否定他們的「繪畫」能力
: 如果你不認同這是「漫畫家」的能力,
: 那我想這也沒什麼可以討論的。
我認同和討論的是「繪畫」的能力
: 剩下來的,就是人各有志了。
: 創作者通常都是「想試著表達一些什麼」而從事創作,
: 就算是滿腦子為了錢的創作者也是。
: 而每個人都會選擇最適合自己的媒材,如此而已。 XD
確實,我也只能贊同前面一直講的人各有志這句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23.160
推
03/12 01:47, , 1F
03/12 01:47, 1F
推
03/12 02:12, , 2F
03/12 02:12, 2F
推
03/12 02:12, , 3F
03/12 02:12, 3F
推
03/12 02:25, , 4F
03/12 02:25, 4F
推
03/12 02:25, , 5F
03/12 02:25, 5F
→
03/12 02:25, , 6F
03/12 02:25, 6F
推
03/12 02:29, , 7F
03/12 02:29, 7F
→
03/12 02:32, , 8F
03/12 02:32, 8F
→
03/12 02:33, , 9F
03/12 02:33, 9F
→
03/12 02:36, , 10F
03/12 02:36, 10F
→
03/12 02:49, , 11F
03/12 02:49, 11F
→
03/12 02:51, , 12F
03/12 02:51, 12F
→
03/12 02:51, , 13F
03/12 02:51, 13F
→
03/12 02:52, , 14F
03/12 02:52, 14F
推
03/12 02:56, , 15F
03/12 02:56, 15F
推
03/12 03:25, , 16F
03/12 03:25, 16F
→
03/12 03:25, , 17F
03/12 03:25, 17F
推
03/12 03:31, , 18F
03/12 03:31, 18F
推
03/12 03:34, , 19F
03/12 03:34, 19F
→
03/12 03:38, , 20F
03/12 03:38, 20F
推
03/12 03:41, , 21F
03/12 03:41, 21F
推
03/12 07:12, , 22F
03/12 07:12, 22F
→
03/12 09:44, , 23F
03/12 09:44, 23F
→
03/12 09:45, , 24F
03/12 09:45, 24F
推
03/12 10:11, , 25F
03/12 10:11, 25F
推
03/12 10:15, , 26F
03/12 10:15, 26F
→
03/12 10:17, , 27F
03/12 10:17, 27F
→
03/12 10:52, , 28F
03/12 10:52, 28F
推
03/12 11:10, , 29F
03/12 11:10, 29F
推
03/12 11:25, , 30F
03/12 11:25, 30F
→
03/12 11:26, , 31F
03/12 11:26, 31F
→
03/12 11:27, , 32F
03/12 11:27, 32F
→
03/12 11:28, , 33F
03/12 11:28, 33F
推
03/12 11:31, , 34F
03/12 11:31, 34F
→
03/12 21:48, , 35F
03/12 21:48, 35F
→
03/12 21:49, , 36F
03/12 21:49, 3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討論
3
4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討論
17
20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0 之 27 篇):
討論
27
40
討論
12
23
討論
4
11
討論
14
21
討論
3
4
討論
2
2
討論
6
7
討論
7
9
討論
2
8
討論
17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