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任天堂在哥斯大黎加的官司敗訴
我直接查完了。
這篇新聞英文網站已經有詳細資訊跟講解。
先說結論,這篇新聞半真半假。
真實的地方是,
老任確實有要求哥斯大黎加的國家註冊局不要給該超市承續商標約。
假的地方是,根本不像新聞報得那樣,超市老闆贏得可以大肆宣傳。
老任也不是因為撞名才要對方不準用。
也沒有甚麼官員或法官說任天堂敗訴。
只是一個受僱於哥斯大黎加國家註冊局的“法律顧問”認為任天堂的要求沒有法律根據,
然後給那間超市延續商標了。
電玩網站Polygon有把整件事全數整理出來。
https://reurl.cc/oV6jOV
有興趣的可以去看英文全文。
英翻(機翻+修飾)如下:
位於哥斯大黎加聖拉蒙的Super Mario 雜貨店老闆於 1 月 28 日宣布戰勝任天堂,告知
Facebook 追蹤者,這家大型電子遊戲公司試圖阻止他註冊商標的行動已被該國的Registr
o Nacional(國家註冊局)駁回。這則貼文最早由 ResetEra 論壇的一名用戶發現。
在進行自身報導的過程中,Polygon 收到了Super Mario 老闆何塞·馬里奧·阿爾法羅·
岡薩雷斯(Jose Mario Alfaro González)的律師提供的數份文件,證實了他的說法。
任天堂沒有回應置評請求。
岡薩雷斯最初於 2013 年 12 月申請註冊Super Mario 商標。
然而,直到他在 2024 年 3 月嘗試續約商標,並特別註冊「Super Mario」這個名稱作為
canasta básica(當地對基本生活必需品如米、豆類和咖啡的分類)供應商時,任天堂
才首次注意到他。
根據記錄,任天堂美國分公司的一名代理人——其辦公室經常負責處理任天堂在哥斯大黎
加的商標事宜——於 2024 年 7 月向Registro Nacional 提交了對岡薩雷斯商標的正式
反對。
代表任天堂提交的反對意見提出了三個主要問題,聲稱Super Mario 雜貨店銷售的商品並
不限於canasta básica,並利用該分類來掩蓋其仿冒行為。
該店曾在 Facebook 上使用《超級瑪利歐》遊戲中的瑪利歐形象來進行宣傳。
此外,該店因販售帶有《超級瑪利歐》角色的產品,顯然對瑪利歐和該遊戲系列已有先前
認識。
岡薩雷斯的律師辯稱,”超級瑪利歐雜貨店‘’嚴格按照其選擇,以作為canasta básic
a(任天堂沒有去對該類別進行商標註冊)的供應商規範來營運外,
並且從未推廣過美國任天堂的產品
( Polygon 的粗略搜尋顯示了許多該商店 Facebook 頁面上發布的超級瑪利歐電玩玩具
為盜版)。
他還指出,「super」在哥斯達黎加是「超市」的俚語,而不是像超級瑪利歐系列遊戲那
樣用作最高級形容詞。
經過審查,國家註冊局的一名法律顧問於 2024 年 11 月得出結論,任天堂美國代表提出
的反對意見毫無根據。
一個月後,該機構正式接受了岡薩雷斯的商標續展。任天堂可以對此決定提出上訴,但截
至本文撰寫時,尚無跡象表明任天堂已經這樣做或將會這樣做
簡單來說:
老任認為那家超市"Super Mario"在哥國是註冊登記在案賣糧食一類的雜貨店,
這家糧食超市卻在店裡賣了其他東西,還順便賣任天堂的盜版遊戲跟玩具。
(Polygon有上網去搜尋,結果那間超市的FB還放了一堆盜版物在上面宣傳)
同時沒有經過老任許可,在超市FB上拿瑪利歐的影片來宣傳。
所以老任才要求哥國註冊局不要再給這家糧食超市用Super Mario這個商標。
(因為這間超市掛羊頭賣狗肉,應該只能賣糧食一類的生活必須品,結果卻賣了其他東西
,連老任的盜版商品一起賣,老任認為該超市不合法。)
Polygon這邊寫得很清楚明白,
老任不是因為商標撞名才不准這家超市用Super Mario。
是這家超市沒經過老任許可賣相關產品,同時賣得還是盜版貨。
老任認為這家店違法了,這才要求哥國注冊局不能再給這家超市繼續使用Super Mario商
標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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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ygon在第一段有寫到,他們拿到超市方律師的交給他們的文件。
該文件用於舉證反對任天堂對註冊局提出的三項要求,
所以可信度應該比其他網站高
如果照Polygon的說法,老任是真的沒告
只是在對方超市要續約的期間,
提交材料要求哥國註冊局別讓對方再續用Super Mario這一名字當商標了。
後續感覺像是超市老闆替自己臉上貼金,然後不明真相的網紅跟媒體就跟著起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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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這邊插一個題外話。
請問有懂法律的版友嗎?我剛剛有去看了一下歐美那邊討論區對任天堂此事的看法。
扣掉持正反兩方意見的討論,
有幾個有關商標的討論我覺得很有意思。
有人以法律層面表示說,
老任這次提出對那超市的商標有異議是很正常的。
因為商標法裡面有一個叫”商標棄用‘’的風險。
這也是所有大企業一旦遇到此類問題,都一定要下場去打官司表示自己沒有放棄這個商標。
如果任天堂沒有提出意見,
未來在哥國當地有可能會被認定是對Super Mario這個商標捨棄了。
之後如果要在當地販售Super Mario名字的商品除非改名,不然就是付費購買該商標使用
費。
另外也有討論提到,
商標法也有所謂”正當使用‘與‘’商標混淆’這個兩個要素需要考慮。
如果哥國當局認為該超市是正當使用,
那老任的要求不被受理就很正常。
有人也提出說針對該超市販售盜版與宣傳一事,
老任可以對該超市發出侵權通知,但商標認定跟著作權法是兩套法律。
老任還是得再面對商標官司的問題。
※ 編輯: KQ12 (42.74.104.236 臺灣), 02/02/2025 17: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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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任還沒告,但老任如果要上法院是能告的。
第一個是商標申請取得時間,
老任在1985年開始就走法律程序替Super Mario申請為商標。
哥國那間超市是在2013年才第一次申請用Super Mario為商標。
以法律申請商標時間順序上,那間超市遠晚於任天堂。
這是為何超市律師要特別說”Super”意思跟任天堂的不同外;並說任天堂沒在生活必需品這一類註冊Super Mario為商標。
再來因為我不知道哥斯大黎加的商標法怎麼規定的,因此不多講。
(商標法是屬地主義,各國有各自解釋與規定)
但假設這件事發生在台灣,
我查了一下台灣的商標法規定,那間超市其所作所為就是商標侵權了。
(賣盜版物這個直接出局)
唯一能例外就是善意先使用制度。
但這前題要建立在不知道該商標已經被別人申請走,而且不能有攀附他人已經建立起來商譽的舉動。
這點才能成立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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