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Win] 事件相關討論個人整理跟看法
這幾天看到很多認真討論的文,所以想發一篇文,
以不懂法律的人(我)的視角,
梳理一下我所理解的iWin事件,
讓有心支持議題的人更快進入狀況,
避免討論失焦。
先聲明,小弟是資工學生,不懂法律,
在此事件前完全不關心政治,
本文是我用高中程度的公民寫的,
有錯的部分我會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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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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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少剝削條例)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
兩者在法律位階上是行政法,
刑罰(徒刑、罰金)的解釋是由法院解釋,或立法院三讀通過修訂子法,
罰鍰則能由衛福部保護司訂定行政規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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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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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Win
衛福部基於兒少法第46條成立的民間機構,
接受民眾檢舉,審核後轉告網路平台有違反兒少剝削條例的可能。
只是一個檢舉平台,權力來自衛福部保護司。
只要衛福部保護司沒有權力,就沒有用,因此不是問題癥結點。
- 衛福部保護司
有權力根據兒少剝削條例第8條要求網路平台下架有「犯罪嫌疑情事」的內容,
如果不服從,可以根據兒少剝削條例第46條對平台罰鍰。
如果該篇有罪,還有其他連帶責任(更多罰鍰)。
因此網路平台(如PTT)為避免事端,
收到iWin轉告的下架要求後通常會選擇先下架。
因為是行政罰鍰,衛福部保護司有權認定什麼是「犯罪嫌疑情事」。
- 兒少團體,如展翅協會
看起來是支持嚴格審查的主要推動者,
想法很保守,可以藉此一窺支持審查的群眾的想法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06850505.A.AB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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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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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會造成實際損害的主要問題有兩個。
(1) 衛福部可以決定兒少剝削條例第8條「犯罪嫌誼情事」的標準,並根據第47條罰鍰。
由於這條是行政罰鍰,屬於行政權,因此衛福部有權解釋。
在最極端的情況下,衛福部可以要求平台下架任何貼文,平台不服從會被罰鍰。
直接受害的是網路平台跟創作者,不刪文便會被罰鍰。
間接受害的是平台使用者,因為平台可能會因避免惹事刪除使用者內容。
(2) 兒少剝削條例第36條標準不明,是否包括虛擬色圖,又如何判定虛擬兒色?
第36條涉及刑罰,因此衛福部沒有解釋權,
由法官判決時解釋,或是立法院通過新的子法來解釋該條例。
若36條包括虛擬色圖的話,那在網路上貼虛擬色圖就會是1~7年的徒刑,留下前科。
受害的是所有會貼動漫圖的人。
(1), (2)的標準由不同機構解釋,
因此有可能發生平台因不下架被罰鍰,但是使用者不起訴或無罪的情況。
但上述情況是衛福部在削弱自己的公信力,浪費行政資源,
因此出現幾個案例後便不太可能會發生。
而且(1)的情況平台也可以透過體制內的行政訴願跟行政訴訟,
以無罪作為正當性,來捍衛自身的權益。
但若兒少剝削條例第36條被法官定罪,
那麼行政訴願跟行政訴訟就沒有正當性了,
維護權益的方式剩下修法跟釋憲,難度非常高。
因此我個人覺得底線是是(2),讓虛擬色圖跟現實兒色切開來。
當然讓(1)的標準也正常化最好,
因為平台跟創作者都會受害於濫權的行政標準,
但對一般使用者來說,關鍵在於(2),
無罪的話平台就會有正當性對抗衛福部,保護使用者。
確立主要訴求以後,還有一些細節可以討論,
像是要不要切割擬真色圖、酪梨色圖、R18等等,
這部份還有討論空間我不多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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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論點羅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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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我列出一些常看到的論點,作為參考。
其中部分有參雜我個人的想法,並不客觀。
- 有其他更該管的東西,像是交友軟體,真實犯罪
- 如果...要禁,那...要不要也禁?
是對的,可以顯示出這個法案的荒謬,
但無法說明虛擬色圖無罪、不該管束。
上述這些論點跟虛擬色圖無罪、不該管束無關。
- 侵害言論自由
由於聯合國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當兒童利益跟其他普世價值衝突的時候,
會傾向保護兒童。論證虛擬色圖無罪,言論自由不是很充足的理由。
以大眾角度來看,虛擬色圖的確有促使他人犯罪,導致兒童受害的疑慮。
所以個人覺得我方最理想的情況,要能夠積極說明虛擬色圖不會促使犯罪,
這難度可能過高,退一步而言,也要說明目前無證據證明虛擬色圖會促使犯罪,
以及現行犯罪虛擬色圖不是直接手段。
- 難以界定虛擬中「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標準
虛擬圖像中是不是兒童、少年,跟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都很難定義。
但這個論點保護不到像是梓喵買醬油,明確設定為高中生,劇情中打炮的作品。
- 管制虛擬色圖無法達成「保護兒童」此目的
有研究跟數據都支持這點,用虛擬兒童色情 犯罪率當關鍵字就能找到了。
雖然虛擬色圖跟犯罪的相關研究我查到的都是十幾年前的,
而且沒有找到很權威的,
數據也有一些瑕疵,如相關性不等同因果性、
不同國家國統計犯罪的標準不同、
同一國家不同時期統計犯罪的標準不同等,這部分可能還要再討論。
但相較之下,對方的論述完全沒有研究跟數據背書,完全是空話,論點更加薄弱。
補充:
#1blwZwRQ(C_Chat)本文有辛苦整理的客觀數據,
說明目前沒有犯罪跟虛擬色圖有直接關係,
*個人覺得這個論述對擬真色圖不適用,之前有發篇文: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07056090.A.DD8.html
- 動用到刑罰來處罰虛擬色圖的散播者是否合理?
這部分要看衛福部以什麼理由提出這點,
如果只是基於道德,而不是實務的犯罪防治,那個人覺得就有討論空間。
畢竟用言語跟道德譴責對方噁心,
跟把人丟進牢裡或用公權力罰鍰是兩回事。
相關可以參考刑法235條的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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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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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是我個人這幾天跟板友討論得出的想法。
目前司長說三月中會開通則跟子法修訂的會議,要過立法院。
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266/7748291
但司長又說有沒有罪由法官判斷,三月中只是下架的標準,不必過立法院。
來源: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06924896.A.89A.html
兩者相互矛盾,個人覺得三月中應該是行政執法規則的會議,
因為前者流程較複雜,後者行政機關有自行決定的權力。
如同我先前提到,最重要的是虛擬色圖不要入罪,因此
- iWin機構合理與否,
- 兒少剝削條例處罰是否過重,
- 衛福部是否該同時有下架內容跟審查內容的權力,
等等檢討兒少法跟兒少剝削條例的問題,
個人覺得不是當下最迫切的。
為了讓虛擬色圖不入罪,不被行政處罰,
現階段能做的應該是想辦法讓我們的論點曝光,像是
- 在公開討論區良性討論
- 讓有價值的論點有機會流入在三月中的會議上
- 寄信給立委
等方法。
或許這些努力對於減少大眾對虛擬兒色的負面觀感是杯水車薪,
但希望讓論點曝光,
能加減影響到法官或立委對虛擬色圖要不要處以刑罰的判斷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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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陰謀論闢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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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件初期,即一月中旬時我看到很多陰謀論,
我因此浪費了很多時間來求證這些陰謀論是錯的。
這邊特別開一個篇幅來闢謠,
怕被4-11,我只會提到一些客觀的事實,
不會提到具體的陰謀論。
1. 目前相關事件政府發言人都是衛福部保護司司長,
這個職位是事務官,意即不是執政黨指派的,是考試升職上去的,
也不是政府想換人就能換的。
而且司長102年就在職到現在了。
102年開會連結:https://ivod.ly.gov.tw/Demand/Speech/73480
個人覺得把現在狀況當成是保守人士想利用大眾看法,
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
定一些思想罪,完成自己腦中的理想世界會比較妥當。
2. iWin只是個檢舉平台,
沒有司法權立法權行政權等,
有權力的是衛福部
3. 衛福部只能制定兒少剝削第7條「嫌疑情勢」罰鍰的規則,
解釋兒少剝削條例的話,只能是
- 法官判決
- 立法院制定新法
行政規則不能解釋涉及刑罰的判罰標準,
這是國中教的法律位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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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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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是非常支持虛擬不被行政或司法判罰的,
但也還是要站在大眾價值觀去了解普遍的看法,
一直待在同溫層裡面對議題沒幫助。
說一些發洩性的氣話雖然也能凸顯目前衛福部做法的荒謬之處,
但聚焦在如何反駁對方看法跟加強我方論點應該會比較有意義,
這篇文目的是提升討論的品質,我沒資格也沒意願教育任何人,
希望這篇文看起來不會太自以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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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16.17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07185116.A.33D.html
※ 編輯: headender (140.112.16.175 臺灣), 02/06/2024 10: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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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了一些文字
更強調行政標準不明的危害
不入罪只是最後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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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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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沒有明確的單位監督衛福部,
但是有提到這是衛福部在拿自己的公信力開玩笑,
至於救濟措施,有行政救濟跟行政訴訟
只是可能很沒效率,
所以只要行政標準不明,就會造成嚴重損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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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行政訴願跟行政訴訟
但效率很差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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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所以三月還是要盡量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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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不在乎自己的公信力
也不怕被民意或立法質詢
那是這樣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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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m大的熱情討論
這是我沒想過的觀點
我想補充是這沒辦法說明虛擬色圖完不會助長潛在犯罪,
只能說明虛擬色圖不是犯罪手段。
但要人證明虛擬色圖完全無害本身就是滿無理取鬧的要求就是了,
我想能說明虛擬色圖跟犯罪沒有直接關聯,
並且也沒有數據或研究證明虛擬色圖跟犯罪率有關,
就有一定的說服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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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是,立委發聲後我覺得理性討論的人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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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論點是錯的。
這次事件跟虛擬人物人權無關,
賦予虛擬人物人權也不違背憲法。
我支持任何想對議題有幫助的發言,
但發言前請意識到自己是在公共空間發言,
對自己的言論做多一點功課。
※ 編輯: headender (101.10.47.56 臺灣), 02/07/2024 08:15:31
※ 編輯: headender (101.10.47.56 臺灣), 02/07/2024 08: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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