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清國征服明國之後,有無建設?
引用Kenshilo的銘言:
清國的法律規定,要是達到某種人數以上共處一室,就以謀反罪論處
今天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也有類似規定,值得考究。
清國能延續兩百多年,就在於各種統治的權術,而非它有多大的德政讓人民擁戴。
※ 編輯: Kenshilo 來自: 114.45.189.118 (11/14 17:58)
噓
11/14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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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4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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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說,別人用功過的文章放在網路上都不可信
只有自己在這裡夸夸其談最可信?
※ 編輯: Kenshilo 來自: 114.45.189.118 (11/14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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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8:04,
11/14 18:04
恩...我找一下
不用找了,我幫你找到了。
《大清律例‧刑律‧賊盜上之一》
凡異姓人但有歃血、定盟、焚表、結拜弟兄者,照謀叛未行律。
為首者擬絞監候,為從減一等。若聚眾至二十人以上,為首者擬絞立
決,為從者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其無歃血、盟誓、焚表情
事,止序齒結拜弟兄,聚眾至四十人以上,為首者擬絞監候;四十人
以下,二十人以上,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及二十人,為首者
杖一百,枷號兩箇月,為從各減一等。若年少居首,並非依齒序列,
即屬匪黨渠魁,聚眾至四十人以上者,首犯擬絞立決,為從發雲、貴
、兩廣極邊煙瘴充軍;未及四十人者,為首擬絞監候,為從杖一百,
流三千里。其有抗官拒捕、持械格鬥等情,無論人數多寡,各按本罪
分別首、從,擬以斬、絞。如為從各犯內審明實係良民被脅,勉從結
拜,並無抗官拒捕等事者,應於為從各本罪上再減一等;僅止畏累出
錢,未經隨同結拜者,照違制律杖一百;其聞拏投首,及事未發而自
首者,各照律例分別減免。儻減免之後復犯結拜,不許再首,即於應
擬本罪上酌予加等:應絞決者,改擬斬決;應絞候者,改為絞決;應
發極邊煙瘴充軍者,改發新疆酌撥種地當差;應滿流者,改為附近充
軍;應滿徒以下,亦各遞加一等治罪。其自首免罪各犯,由縣造具姓
名住址清冊,責成保甲、族長嚴行稽查約束,仍將保人姓名登記冊內
。如有再犯,即將保甲、族長擬杖一百。至結會樹黨、陰作記認、魚
肉鄉民、陵弱暴寡者,不論人數多寡,審實,將為首者照兇惡棍徒例
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減一等,被誘入夥者杖一百,枷號兩箇月
。各衙門兵丁、胥役隨同結會樹黨、陵弱暴寡者,照為首例與起意糾
結之犯一體擬軍。鄉保、地方明知不首,或借端誣告者,照例分別治
罪。該管文、武各官失於覺察,及捕獲之後有心開脫,即照例參處。
若止係鄉民酬社賽神,偶然洽比,事竣即散者,不在此例。
這東西隨便找就找得到了。
而且大清律例裡下了不少但書,並不禁止一般的結拜、集會。
您知道大清律例裡有不能集會至一定人數的條文,
但是所知未審,不知道要滿足這麼多條件才會被認定有罪,就遽然拿來說嘴,
結果被人問到頭上了才說:哦,我去查一下。
學術討論是不能用這種態度的。
而且您一開始的主題便下錯了,清朝根本不曾「征服」過「明」。
明是亡於流寇,不是滿清征服的。
光是您的題目訂錯了,我本來就不想跳出來講的,
誰叫我是這麼好心的人呢?看到有人一副義正辭嚴的樣子講了一大篇,
結果人家問他根據的東西在哪,他反而要去查,
我就好心幫忙查一下囉。
好,要辯要講的請繼續講,我只是提供資料,恕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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Ψ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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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5.80.7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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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提醒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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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amNotyet 來自: 115.80.72.182 (11/14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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