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為什麼小說作者應該有獨立權力
※ 引述《wl01305497 (襯衫)》之銘言:
: 正常的聘請合約才沒有買一送一
: 一本書就是一本書 優先簽約權是可以考慮可以商量沒錯
: 但簽約期間發布的所有作品都歸起點所有這是不是太過分了?
: 還有完本後一年內發布的作品,以及一年後發布的第一件作品也歸起點所有是怎樣?
: 這是空手套白狼吧?
合約內文10.1
簡述:在協議作品完本一年內除協議作品外之文字作品,甲方擁有相關權利的優先權
乙方需於30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協助甲方行使著作權等優先權,又超過一年後才有新作
品,甲方同樣擁有上述的優先權。限制30日內,如甲方未行使則可轉讓第三方....
上面是10.1也就是你講的合約原文簡述
所以你或許應該去看一下合約原文,他只是講一個三十日的優先權而已,沒有甚麼一部
又一部.....你搞錯了
另外歸起點所有是對的,所謂的競業條款,但是根據第六條,以此取得的版權,全部都要
淨收益五成給作者
條約全文可以去看一下,網路貼的大岡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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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再去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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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甲方必須出優於或是等同第三方條件的價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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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我不清楚你可能看不懂,合約中優先權是指我出一百萬和閱文搶,閱文在這個條款下
可以只出一百萬就買下,不能夠因為作者很恨閱文在同等條件或是較差條件下賣給第三方
這個在兩岸三地都一樣,而我再賣給第三方前也必須因為這個條款先通知閱文,第三方還
是可以出價,並不是說有這個條款就只能賣給閱文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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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shuang (220.129.21.182 臺灣), 05/09/2020 15: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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