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對岸小說裡的宗教觀
因為份量太多,我還是直接開一篇好了。
有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會讓台灣方感到疑慮的大概是集中在這裡: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
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
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
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
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
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
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
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
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
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
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
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
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
償的權利。
這邊這幾條每一條都寫得很好,非常正義,非常普世價值。和中華民國憲法類似章節中的
內文幾乎完全相同。
但是,有哪一條被真正當回事的?是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本身帶頭違反憲法?例如說對
岸創作中常提到的城管綠霸五毛黨,其本身存在就可以說是違憲的。但是大家也都是無可
奈何啊。在這方面對岸並沒有提供一個可以進行修正的管道。
台灣這邊遇到類似的問題,可以去聲請釋憲,雖然走這個程序很慢又很沒效率。但是至少
可以期望一個合於法理的解釋出來,也可以期望有一個確實的判例作為日後相同事件的處
理依據。但是對岸類似的情況,似乎就只能不斷上訪,追求一個特定事件的解決。而要求
法理上的修正似乎就是困難了。畢竟,是目前持有政權的國家權力機關自己否定了憲法的
最高法理地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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