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跟騷法上路滿三個月了

看板Boy-Girl作者 (泡泡龍)時間1年前 (2022/09/02 11:06), 1年前編輯推噓-2(9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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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tgplayer ()》之銘言: : 還記得當初立法的新聞出來的時候 : 板上不少人把此法視為毒蛇猛獸 : 幻想了各種情境說這個法條會被濫用 : 什麼每天倒垃圾打招呯會被告 : 長太醜跟女生下班走同一條路會被告 這個在《跟騷法》出來之前就有例子啦,只不過用的是《社維法》第89條的「跟追(騷擾 )他人」就是了,至於《跟騷法》是否會加劇被濫用,還是根本不差《跟騷法》呢?這我 就不知道了,但是擔心一下,也沒有那麼不合理ㄅ 衰男總是遇到她…3度挨告「跟蹤女人」 倒個垃圾也挨罰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79240 : 追一追不想追了也可能會被女生報復性提告 : 最好笑的是有某自稱法界之花的男友出來說 : 此法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 : 現在法案上路施行滿三個月了 : 新聞也看到不少噁男、恐怖情人被依法告誡、開罰甚至拘提的案件 : 除此之外,不知道有沒有人身邊親友明明沒有跟騷行為卻無辜受害的? 至於真的跟《跟騷法》有關的也有個例子,那是去年九月,阿偉跟小芳合夥開了一間越南 小吃店,但是因為阿偉懷疑帳戶有問題,想要看帳戶又被小芳拒絕,於是決定退夥。沒想 到小芳死賴著不還錢,好不容易告上法院勝訴,卻因為不知道小芳住址無法強制執行。 然後某天,阿偉在便利商店影印東西的時候,剛好看到小芳接小孩放學,於是阿偉決定尾 隨小芳母子看看他們到底現在住在哪裡,沒想到小芳居然騎到了一間鐵工廠,阿偉雖然不 知道這是什麼地方,但還是決定先拍下門牌再說——然後就被拿著鐵棍衝出來的小芳暴打 了一頓,兩個人再次鬧上法院之後,阿偉告小芳傷害,小芳則反告阿偉跟蹤騷擾。 還好法院並沒有採信,不過這應該也能算是「可能」濫用的例子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3.126.7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662088006.A.EFE.html

09/02 11:09, 1年前 , 1F
沒有採信也能叫濫用?那實務上殺人性侵竊盜吸毒罪通
09/02 11:09, 1F

09/02 11:09, 1年前 , 2F
通被濫用完了。
09/02 11:09, 2F
如果「沒有採信」就不叫濫用,那這世界上就沒有濫用啦。畢竟如果法院「有採信」小芳 的說詞,我們就會以為阿偉真的有罪,而不會知道那是濫用了不是ㄇ

09/02 11:11, 1年前 , 3F
案例中連用法都沒用也能叫濫「用」,中文差?
09/02 11:11, 3F

09/02 11:14, 1年前 , 4F
你要不要先搞懂什麼叫「認事用法」
09/02 11:14, 4F

09/02 11:15, 1年前 , 5F
就算法院不予採信,女方沒有提起確認的權利?這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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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1:15, 1年前 , 6F
叫濫用,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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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1:16, 1年前 , 7F
提起訴訟沒定罪就叫濫用,那以後敗訴都判誣告?縣太
09/02 11:16, 7F

09/02 11:16, 1年前 , 8F
爺思維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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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塞,我說她「可能濫用」就是侵害她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喔?那你不准我說她濫用法律, 是不是侵害我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權啊?而且我也只說她濫用,又沒說她誣告。法務部也 說「假性財產犯罪」的案件是濫用刑事程序,妳要不要先罵法務部侵害人民訴訟權啊XD

09/02 11:17, 1年前 , 9F
還是你覺得尾隨、拍下門牌這種行為很好,告了就是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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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1:17, 1年前 , 10F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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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妳不要只是一直丟問題嘛,妳認為我的判斷標準不合理,妳可以提一個合理的啊~

09/02 11:20, 1年前 , 11F
樓上講的對法盲來說太難了XD
09/02 11:20, 11F
抱歉我台大法學碩士法盲QQ

09/02 11:32, 1年前 , 12F
我嘴我的你嘴你的叫侵害你言論自由哦?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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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聽過一個詞叫「歸謬」嗎?

09/02 11:33, 1年前 , 13F
小芳舉出一個有可能構成法定構成要件的案例事實,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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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1:33, 1年前 , 14F
法院認定與法不容,你哪裡能得出她有濫用法律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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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1:33, 1年前 , 15F
主觀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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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1:33, 1年前 , 16F
哪個詞看不懂記得問啊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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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喔,不是一個詞,而是一整句話:「妳認為我的判斷標準不合理,妳可以提一個合理的 啊~」妳可以幫我解釋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嗎?還有「濫用」跟「誣告」是一個意思嗎?以 及為什麼法務部可以說假性財產案件是濫用刑事程序呢?

09/02 11:34, 1年前 , 17F
你舉小芳「可能濫用」跟騷法,是你要具理由說明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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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1:34, 1年前 , 18F
濫用情形跟主觀犯意,說理義務不在我這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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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1:38, 1年前 , 19F
就像你舉的,「跟騷法上路前」,濫用法律的問題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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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1:38, 1年前 , 20F
。詐欺、與金錢財產相關的法條,濫訴問題尤其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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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1:38, 1年前 , 21F
日後會不會發生在跟騷法上?總有一天也會有,且屆時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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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1:38, 1年前 , 22F
聞也會被見獵心喜的人在八卦、女板、此板貼得到處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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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1:38, 1年前 , 23F
。但還是覺得在討論這些前可以先想想,「為什麼」立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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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1:38, 1年前 , 24F
些法,發生在詐欺等法上的濫訴、誣告這麼多,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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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1:38, 1年前 , 25F
不乾脆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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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在討論這些前先想想」的理由有三個:第一,我也支持要有跟騷法;第二,我想 跟騷法會繼續存在應該是個穩定現況;第三,我就是不爽有人堅持跟騷法不會被濫用(因 為就像你說的,「有沒有人濫用」跟「要不要這個法」是兩回事,我們應該是要承認有濫 用,然後權衡利弊同時思考怎麼降低濫用的可能性,而不是嘴硬否認不會有濫用。)

09/02 11:40, 1年前 , 26F
所以濫用的客觀情狀跟主觀犯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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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1:42, 1年前 , 27F
你整篇文章連上述兩點都沒提,連濫用兩個字都無法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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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1:42, 1年前 , 28F
證,請論述你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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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1:43, 1年前 , 29F
論述一下尾隨拍門牌,絕非跟騷的理由,論述一下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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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1:43, 1年前 , 30F
疑有濫用法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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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1:44, 1年前 , 31F
基本上任何法條都有被濫用的可能 跟騷法的成立要件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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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1:45, 1年前 , 32F
已經相對很多法條不容易成為濫用的目標了 沒必要因為它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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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1:45, 1年前 , 33F
而去廢除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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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妳說的,也沒有要廢除它啊,就只是不爽有人在那邊睜眼說瞎話而已,如果大家都 是一開始就好好說人話,我也就沒什麼意見了XD

09/02 11:53, 1年前 , 34F
只能說對於多數人而言一件幾乎不可能發生的事 跟那件事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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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1:54, 1年前 , 35F
發生的可能是沒有區別的 畢竟大家又不是在寫論文去討論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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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1:55, 1年前 , 36F
根本不會發生的事有沒有可能發生並沒有意義啊
09/02 11:55, 36F
但沒有討論,怎麼知道是幾乎不會發生呢?當然我同意不需要像論文那樣的討論啦,但還 是可以討論一下啊~而且相較於「不會被濫用」,我覺得跟騷法更大的優點(也可以說是 缺點)其實是「就算被濫用」也不會有太大後果——就是發個保護令而已,超不痛不癢, 而且都還要通過法院,不像社維法警察就能直接罰你三千= = 這樣的討論沒有比自以為很懂法律,開口閉口要別人論證客觀情狀跟主觀犯意過分吧XD

09/02 12:01, 1年前 , 37F
這倒是……就像西瓜刀、球棒、扁鑽一樣,廣泛可知的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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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2:01, 1年前 , 38F
設用途是什麼很清楚,但斬釘截鐵說出這些器具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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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2:01, 1年前 , 39F
能被拿來殺傷人也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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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2:10, 1年前 , 40F
跟騷法的狀況更像是棉花棒 不僅預設用途明確要拿來濫用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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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2:11, 1年前 , 41F
幾乎無法造成傷害 所以大家就沒興趣知道這東西怎麼濫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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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2:45, 1年前 , 42F
台女:這杯水想強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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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3:34, 1年前 , 43F
原po說得很客觀了吧 怎麼有人反應那麼大 不要自己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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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3:34, 1年前 , 44F
椅子來坐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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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4:21, 1年前 , 45F
笑死人 原PO舉的不就是濫用 濫用基本上就是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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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4:22, 1年前 , 46F
有沒有這樣做 有沒有這意圖 能告 就給你先 下去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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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4:22, 1年前 , 47F
就像告強姦之類的 很多根本情同意和 後面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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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4:23, 1年前 , 48F
而且雞掰點的 你可能從對方家拿走啥 有問過 還是告偷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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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4:23, 1年前 , 49F
這些當然法院多半判無罪 問題是傳出去 別人信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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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5:38, 1年前 , 50F
我不知道有人在激動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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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5:38, 1年前 , 51F
狂噴原po
09/02 15:38, 51F

09/02 19:41, 1年前 , 52F
一開始把你提的兩個問題混淆的就是發這種文的人的心態,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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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9:41, 1年前 , 53F
又叫大家要分別待之,啊如果包括跟騷法在內的法律都會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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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9:41, 1年前 , 54F
「濫用」,那整天只提跟騷法不提「無辜受害」程度規模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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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9:41, 1年前 , 55F
的刑法民法的人不就司馬昭之心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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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9:44, 1年前 , 56F
然後科法所錄取人數跟純血台大法碩差這麼多,自稱台大法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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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9:44, 1年前 , 57F
真的很微妙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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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識的純血都自稱法研,不會自稱法碩耶,所以我才想說這樣錯開的。而且再怎麼微妙 我也不是要炫耀自己專業啥的,就只是拿來證明自己不是法盲也還好吧QQ (不過這就讓我想到之前基法組被嗆連科法都不如就是了= =) 然後我同意發文人居心叵測,但是反過來說,檢討假性財產犯罪的濫用的時候,也不會有 不知道哪來的傢伙,烙一堆法律名詞說你侵害別人憲法保障的訴訟權ㄅ

09/02 22:34, 1年前 , 58F
其實原PO自己都說這個法的濫用根本不痛不癢 這樣還拿出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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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22:36, 1年前 , 59F
論幹嘛? 難道你要寫論文啊?
09/02 22:36, 59F
我自己知道不代表別人知道啊~ ※ 編輯: BoBoLung (1.173.126.77 臺灣), 09/03/2022 06:19:15

09/03 12:56, 1年前 , 60F
不爽就明說,「這我就不知道了」裝屁中立
09/03 12:56, 60F
文章代碼(AID): #1Z4ND6x- (Boy-Gi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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