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這可以申訴嗎??

看板Bank_Service作者 (活化石)時間15年前 (2010/10/16 19:38),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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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有幾點疑問想請教 1.在本例中由於該行員是以電話通知本人未果,以致告知家人此項訊息 那麼如果是銀行以書面方式寄資料(如對帳單)給客戶核對時, 其實也無法確定是否為本人收件?一樣有洩密之可能? 2.客戶因為搬家或離職造成通訊地址不符現在之狀態,又未主動向銀行申請變更 造成寄件地址不對,這也難以控管 其實我只是想說 有時留給銀行的電話或住址並不一定就真的可以(被)聯絡到 只要不是本人接聽或收件都有可能洩密 想想不論是銀行人員或是客戶來看,其實都有無法預知的風險存在 除非親自去銀行拿資料或申請相關業務,並經行員核對身份無誤後,如此才沒有爭議吧? 但是就現行作業方式來看,似乎很困難.. ※ 引述《hoyi (所以呢?噗嗤。)》之銘言: : ※ 引述《mrniceguy (一生懸命)》之銘言: : : 有時候覺得,銀行動輒得咎真是有夠衰 : : 我碰過好幾個客人,存單到期忘記來換,金融卡忘記領被註銷...等等 : : 然後怪你沒通知他 : : 沒通知到本人,又說是洩漏個人隱私..... : : 拜託,銀行打電話是不用付錢膩? : : 如果是這麼重視隱私的人,拜託請你到銀行填基本資料時 : : 務必留下隨時可以聯絡到你本人的聯絡方式 : : 行員很可憐,我不是富邦的 : : 不過可以請你高抬貴手放了這位可憐的同業一馬嗎? : 對不起,好人先生(:p) : 恕我不能同意你的說法~ : 我也是同業,但是我從一踏進這一行就被前輩和老師三令五申: : 客戶的個人資料是需要絕對保密的,即使親如夫妻、父母、兒女, : 都不能隨意向銀行調閱客戶的個人(尤其是財務)資料! : 銀行員的保密義務,其實並不是近年才由法律規範的。 : 銀行法第48條第2項(民國78年修訂增列): : 「銀行對顧客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 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 任意洩漏顧客的存放款資料,銀行本身將(至少)被追究侵權行為責任, : 涉及洩漏的行員, : 民事上客戶可以對該行員求償, : 刑事上則可能依刑法217條或刑法318條論罪。 : 公營銀行行員尚負有行政責任,受公務員服務法、考績法、懲戒法之約束; : 民營銀行亦多有內規,處罰違規之行員。 : 這無關乎顧客個人是不是「很重視隱私的人」,而是就情理法三方面而言, : 銀行從業人員受公司及顧客之付託,依既有的規範來審核並紀錄顧客的個人資料 : 以使金融業務之推行成為可能。 : 在業務範圍之外,本來就不可以擅自利用或洩漏這些資料。 : 浪費這麼多篇幅,其實我的重點是: : 1.原po:建議你直接向該銀行客服或稽核投訴。 :     該行員的作法(將你的存款餘額洩漏給家人知道)絕對是站不住腳的, :     假如該銀行對這件事不予處理,請你保留相關證據 :     逕向主管機關(金管會)投訴。 : 2.各位銀行同業們,身在這一行,我們處理資料真的要很小心。 :  除了保護顧客的權益之外,更需要好好保護自己, :  不要因為一時業務推展的需要、或稍有不慎, :  造成顧客的困擾、更讓自己陷入是非官司之中。 :  不過是掙一碗飯吃,什麼業績目標都不值得你這樣把自己置入險境! : 3.我還蠻好奇原po所說的這位行員, :  職前訓練是怎麼做的…主管又是怎麼教的… :  我前後任職的兩家金融機構,對類似的事情都極為小心, :  甚且在個人戶想要利用電話查詢帳戶餘額的時候,都明令行員 :  「因電話當中難以求證確認是否為本人,對該要求應予婉拒,避免洩密」 :  害我連通知個外匯有匯入款都要偷偷摸摸: :  「啊?x小姐不在家嗎?欸,找她有什麼事喔…沒關係,我晚點再撥~」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66.140

10/16 19:44, , 1F
1.銀行寄的信都有寫非本人請勿拆閱吧。2.這應該就算客戶的
10/16 19:44, 1F

10/16 21:10, , 2F
信寄到客戶的聯絡地址 家人要拆信是他家家務事 跟銀行有關嗎
10/16 21:10, 2F

10/16 21:45, , 3F
銀行只要管好自己不要外洩就好,其他是他人的事
10/16 21:45,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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