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教學醫院的醫生是否該顧及病人感受?
※ 引述《CSIL (CSIL)》之銘言:
: ※ 引述《orangepink (Good Luck)》之銘言:
: 原本這個議題我想打住的,不過因為您都點名了,不回好像有點不禮貌...
: : 隱私權身體權等在教學診上到底需不需要退讓?
: : 前文中C大言之鑿鑿,然我想事實上是不需要的。
: : 如果一個保守的女生去看婦科,
: : 醫生要幫她內診,她可不可以拒絕?
: : 她當然可以因為害羞而拒絕,
: : 難道醫生要強迫幫她內診嗎?
: : 醫生可以不管病人的意願強迫觀看病人的私密處嗎?
: : 當然不行。
: : 醫生都不行了,更何況是實習醫生。
: : 請不要問我為什麼不行,為什麼醫生沒有這個權利?
: : 因為身體權是絕對的,
: : 就連對有犯罪嫌疑的人都要有法官的搜索票才能搜索,
: : 醫生為什麼能強行侵害一個病人的身體權?
: 第一,我不知道「身體權是絕對的」這句話您從何得出
: 先不說別的,既然是絕對,為什麼法官可以剝奪?
: 我認為權利都是利益衡量的結果,所以是相對的
: 這點您要不要再想想?
唔,您這樣說我會思考絕對二字我用的太草率,修正一下我的用詞好了。
首先我們所討論的這些權利都是憲法上的明定要保護的,
所以這些權利彼此在制衡時必需要考量比例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
身體權(人身自由)屬於高度法律保留、國會保留,
簡單來說就是要有法律明文規定一定之情狀才可以去侵犯。
有些權利,比方說受教育權,就沒有這的高度,
學校可以依據校規對學生做退學處分,
但法官需依照明定的法律條文和要件才能限制人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權,
我用絕對二字確是失當,但醫生並沒有在使病患退讓的權利。
: 第二,我所謂「退讓」,是站在立法論的高度(或低度),不是現狀
: 至於理由,我在前文已經說過,基本上是「前人種樹後人乘涼」的態度
: 當然,主張「後人沒涼乘也無妨」的人,自然可以不要求前人種樹
既然說到立法論,那是否有這樣的立法呢?
我反而覺得您的結論並非來自法律,而是來自現狀,
也就是我下論之不得不然的結果。
: 至於「註記教學門診已足以彰顯病患的同意」這點,您好像跟我看法一致
: 再來是「對實習醫師不信任」這點,據我所知,教學診並不是「讓實習醫師
: 看診」,只是「主治醫師在看診時對實習醫師進行教學」,換句話說,看診
: 的還是主治醫師,下判斷寫病歷的也是主治醫師,並不是實習醫師,所以跟
: 病患信不信任實習醫師似乎關連較低。當然,如果有醫院的教學診是變成讓
: 實習醫師下判斷,那就非常糟糕了。
這我也是知道的,但曾有聽說實習醫生可以動小手術,
不知道是否為繪聲繪影誤傳,
我只是依此做為立論,多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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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4 之 2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