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論文風波 郭明良鞠躬道歉:沒集體造假消失

看板AfterPhD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1/06 22:25), 編輯推噓53(5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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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科技部學術倫理處理要點來囉, 大家看是否可以亡羊補牢? 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 106年1月6日修正 一、(訂定目的)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確立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客觀公正之處理程序,特訂定本要 點。 二、(適用對象) 本要點適用於申請或取得本部學術獎勵、專題研究計畫或其他相關補助之研究人員。 三、(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類型) 本要點所稱違反學術倫理,指研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有嚴重影響本部審查判 斷或資源分配公正之虞者: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三)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 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四)隱匿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 (五)未經註明而重複發表,致研究成果重複計算。 (六)研究計畫或論文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七)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審查。 (八)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經本部學術倫理審議會議決通過。 四、(學術倫理審議會之設置) 本部設學術倫理審議會,審議學術倫理案件。 五、(委員之選任) 學術倫理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之;委員九人至十五 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本部相關司處主管、教育部代 表、學者專家或律師派(聘)兼之。 學術倫理審議會委員為無給職。 六、(委員之任期) 學術倫理審議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委員任期內出缺時,應依前點規定補行派(聘)之;其任期至原出缺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七、(學術倫理審議會之開會及決議方式) 學術倫理審議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但決議依第十二點第二款作成終身停權之處分建議者,應有出席委員四 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學術倫理審議會得邀請第九點第一款初審人員、學者專家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八、(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依職權發現及檢舉案件之處理)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經本部依職權發現者,應主動處理之;其為檢舉者,應由檢舉人 以真實姓名及地址,向本部提出附具事證之檢舉書。 前項檢舉案件以匿名方式檢舉者,非有具體對象及充分事證,不予處理。 檢舉案件經認定與本部業務無關者,應轉請相關權責機關處理。如當事人適有申請 案件在本部進行審查者,本部得併同檢舉案件為適當之處理。 九、(審查方式)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 (一)初審: 1. 由相關領域之學術司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如認有涉 及違反學術倫理之虞時,並應通知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答辯。 2. 初審結果認定涉嫌違反學術倫理而須提交學術倫理審議會者,審查結果須詳列事證、 審查方式、違反學術倫理類型、具體處分建議等。 3. 初審結果認定未涉及違反學術倫理者,無須提交學術倫理審議會複審,應視情形為 適當之處理。 (二)複審:初審結果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者,提送學術倫理審議會審議。 十、(審查期限)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審查期限如下: (一)初審:應於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 (二)複審:應於初審完成後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 十一、(檢舉案件不成立時之處置) 檢舉案件無確切證據足資認定當事人違反學術倫理時,應將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檢 舉人,並得視情形分別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屬學校或機關(構)。 十二、(處分方式) 學術倫理審議會就初審結果認定違反學術倫理之案件進行審議,如認定違反學術倫理 行為證據確切時,得按其情節輕重對當事人作成下列各款之處分建議: (一)書面告誡。 (二)停止申請及執行補助計畫、申請及領取獎勵(費)一年至十年,或終身停權;並追回 部分或全部補助費用、獎勵(費)。 (三)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費用、獎勵(費)。 十三、(資訊公開) 學術倫理案件經學術倫理審議會審議作成處分建議者,經審議會視情節輕重決議後 公開相關資訊。 十四、(處分之通知)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處分,應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受處分人及其所屬學校或機關( 構),並要求該受處分人所屬學校或機關(構)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並就受處分 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處理情形副知本部。 十五、(保密責任) 依本要點受理檢舉、參與調查或審議程序之人員,就所接觸資訊有予以保密之必要 者,應予保密。 本部進行審議程序時,就檢舉人之真實姓名、地址或其他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 學術倫理案件如涉公共利益,本部得適切對外說明,不受第一項規定限制。 十六、(學術倫理審議會委員及初審人員之迴避原則) 學術倫理審議會委員及初審人員與當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但第 二款至第五款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 (二)任職同一系、所、科或單位。 (三)近三年曾有指導博士、碩士論文之師生關係。 (四)近二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五)審查案件時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十七、(受補助學校或機關(構)之配合義務及責任) 本部於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時,除直接調查或處分外,得視需要請當事人所屬學 校或機關(構)協助調查,並將調查結果送交本部。 當事人所屬學校或機關(構)對於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未積極配合調查、有重大管理 疏失或其他不當之處理行為,經學術倫理審議會建議,得追回或減撥本部一定期間 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部分管理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70.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fterPhD/M.1483712716.A.C2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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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同一學校可以當委員,調查資訊可以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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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沒有特別意見) T 大您覺得如果把修正的部份特別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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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會不會比較方便大家討論啊?看其他修法法條在討論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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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好像都會放個修正前 vs. 修正後的版本,然後就會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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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回應哪裡應該怎樣改可能比較好之類的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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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看前法,所以無法標註, 但是這個應該是用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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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00:36, , 7F
台大案子, 1要具名檢舉, 2至少5個月的二審制, 3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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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要部份返還, 所以台大案有人具名檢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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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00:38, , 9F
按照目前進度, 至少還要2-3個月辦理初複審,才會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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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沒有符合1要件,就算以後pubpeer報再多料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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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感覺,台灣學術界被玩完,沒看到任何進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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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不是法律 是行政機關科技部發布的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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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不須經立法院的法律,科技部應該要更進步才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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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跟交通部一樣迂腐,創新比酒駕還要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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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都稱不上,行政規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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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嘛那麼麻煩,教育部直接認定無不法情事,連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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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送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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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哪來的錯覺教育部科技部會法辦台大?連前幾年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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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法辦其他國立大學的發票不實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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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無人做啦,要查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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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學術倫理的掛名情形應該明確列在要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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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0:08, , 22F
不過這種要點感覺沒有用,列心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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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1:50, , 23F
大家可以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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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2:29, , 24F
台大張智芬教授正在pubpeer. 與疑似假藉抓臭蟲真抹黑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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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2:29, , 25F
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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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2:44, , 26F
從公開的email 已可猜出此次調查會裡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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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2:54, , 27F

01/07 13:04, , 28F
我不會備份 不過這串文pubpeer可能依peer1 要求 被刪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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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6:25, , 29F
本要點所稱違反學術倫理,指研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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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有嚴重影響本部審查判斷或資源分配公正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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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本案雖確有造假之情事;惟因國立臺灣大學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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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僅為台大之一小部分,尚不至於嚴重影響本部審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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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資源分配公正之虞者。故本案擬簽結,不予送學術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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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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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6:48, , 35F
樓上有志當科技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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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7:40, , 36F
如果作假的人沒有被懲處,以後編輯會怎麼看待台灣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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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7:41, , 37F
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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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7:42, , 38F
為了台灣學術界的未來,這些人通通轉去外交部任職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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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8:01, , 39F
未來?那是什麼可以吃嗎?就跟那些年金退休金的問題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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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67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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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芬所公開的那些CC大頭的名單,應該是想把事情在搞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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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外面的人不知道調查委員會內發生甚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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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那些大頭真的都不管事,否則事情鬧這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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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事主安全下庄的機率蠻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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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CC有好多分號,猜想應該是有些其他人也在CC名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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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21:05, , 112F
但不知道為何都被刪掉,沒被告知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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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02:28, , 113F
DouglasT列出pubpeer的連結 提出指控的peer1說 他在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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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打了問號 並沒有指控喔!有沒有這麼弱啊?別丟人現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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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02:52, , 115F
Peer1 那回應已經改過了,在我跟蘇振良2006CR那篇的Peer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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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怒地大吵一架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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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03:01, , 117F
Shilia大大,拜託請給我們您上述狀況的連結,讓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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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容易follow事件的發展,希望更能因真正產生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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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我非生醫領域,也很關心此事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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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3NAvK4 (Shilia是Peer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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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1:45, , 121F
張智芬在池子裡丟的那幾塊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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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1:46, , 122F
看能不能達到濺起水花引起軒然大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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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1:46, , 123F
一個調查委員會被踢走一個人,月中的調查報告都很難服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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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2:43, , 124F
超扯的啊,檢舉者造假張智芬的論文後用改過的圖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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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3:02, , 125F
n大,這事確定嗎?如果是真的,那真是無法無天到了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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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3:10, , 126F
J大:https://goo.gl/rjiwY8 有人在問檢調可以介入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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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3:12, , 127F
對呀我是 Peer8,昨天在跟 Peer9 吵為什麼 PubPeer 上對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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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芬老師論文的造假質疑是 "政治問題" ,並不是正常理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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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3:14, , 129F
科學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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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3:25, , 130F
我看不到n大說在pubpeer上有關於檢舉者造假圖片的討論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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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4:11, , 131F
GATA-1 and Gfi-1B Interplay To Regulate Bcl-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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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4:12, , 132F
Tran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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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4:18, , 133F
是這篇論文的討論,希望我沒有誤解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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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4:20, , 134F
那麼peer3為何說"We will submit a corrigendum to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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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4:20, , 135F
journal editorial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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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4:24, , 136F
我的理解也是作者上傳raw data (很讚!), 然後發現的確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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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的圖不同,所以要去勘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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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4:28, , 138F
對, 這樣看來反而是Z.-F.Chang要去跟期刊勘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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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4:28, , 139F
我是先看到fb的靠北生科討論區才注意到這篇,先入為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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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fb上的留言影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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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4:31, , 141F
那時peer3應該剛上傳raw data的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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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4:33, , 142F
fb靠北生科網友的回覆有錯,除非他是指其他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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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4:54, , 143F
另外兩篇看來也沒有,我以訛傳訛了,很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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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5:16, , 144F
不過照這樣發展的話,張教授恐怕也不願意出來指控調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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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5:17, , 145F
被外洩,自己被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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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20:04, , 146F
認同peer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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