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上網複製+貼上 學界文抄公遽增
※ 引述《jasonsr (跳脫平行空間)》之銘言:
: 我念博士時也曾與一位非常優秀的學弟共同打拼,
: 兩年過去,學弟順利畢業,當然當初一起產生的成果,
: 也都先成為學弟碩士論文內容。
: 換我畢業時,我也將當初成果放在博士論文內,
: 論文初稿我也拿了一本給學弟參考,沒想到他指稱我抄襲其成果,
: 對我當然打擊很大,不是學術上打擊,而是當初患難與共
: 所經歷的一切都化為湮滅。我跟學弟說你論文內很多都是我的想法,
: 他淡淡說:沒辦法誰叫我比較早畢業。
: 我後來做法是與他論文有雷同的圖表都打上學弟論文出處,
: 博士論文口試時,有委員提問到,怎麼你的論文部分內容都是引用他人成果,
: 這樣有原創性嗎?當下指導教授立刻跳出說明,後來就一片沈寂,聽到很多嘆息聲。
: 有委員就說,那如果以後投稿,是不是內容圖表都要引用我指導學生的
: 碩士論文,後來另一個委員附和說,看來以後老師要自己下去做試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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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的圖被列為智財權, 是因為文書電腦化以前的圖要特別找專人繪製, 或用
特別昂貴的照相與過濾技術才能複製. 所以出版商都用圖的額外版權取得來卡
住競爭者. 所以會有:圖如同文字的表現形式, 賦於表達形式(如不同的唱腔展
現錄音)的智財權.
這種事到電腦的二進位碼程式時, 表達給機器看,那裡需要法令保障那個不是人
的機器何以要有人格上的智財權? 程式碼問題爭議到後來, 還是用程式是控制
機器, 讓機器展現對人服務的各種展現型式來賦於著作人有智財權. 智財權的
有效期是及於著作人終身, 比專利還可怕還要長, 著作權不同於壟斷式的專利,
因為展現形式可以換不同的方式, 如同樣一本電腦網路教科書, 同樣都是在敘
述電腦網路, 內容本質可以都相同, 但表現的形式不同是不侵犯著作權法的.
所以, 以前的書表達同樣性質說明的圖都要重新換不同形式與符號的圖表達.
但在教育用途上, 可以引用註明原始的圖來自何處, 就可直接複製使用並不算
侵犯版權法. 這是常說的教育用途老規矩.
同一個作者的書出現不同版本, 即使換了不同出版商, 只要著作者沒有賣斷全
部版權, 新出版的書不會看見對同一作者群的書內容或圖加註引用, 作者直接
再用,根本沒有著作者的版權侵犯問題. 很多出版的論文也經常使用不同刊物
的同一論文圖表, 也未曾在圖表下另加來源之引用註記. 要加註就顯得是畫蛇
添足, 若要加註也沒有不可以, 但對同一群作者的多著作言, 絕不是非加註不
可. 從著作者的同一身份言是沒有必要的. 最該介意的其實是出版商. 那麼,
國家的法令是只會保護國外的出版商嗎? 這些出版商在台繳稅納糧嗎?
碩士論文與博士論文如果都是同一人, 博論裡用到碩論的圖未特別加注來源,是
否也是博論抄襲碩論? 因為學位論文通常是單一作者, 雖然人文領域也有學位
論文是學生與指導教授是該學位論文共同作者的特例. 如果教授發表的論文使用
博論的圖表, 不管論文的作者也有博論的學生, 若不引用註記就是抄襲, 那會一
定成立嗎? 國際上有此強制性的要求嗎?
這就如同戒嚴時代的票據法, 支票未即時兌現, 即使隔天才繳清了款項, 三次觸
犯就爛用公權力抓去坐牢, 此爛法獨步全世界, 人家皆為民法, 只有台灣是刑法.
結果台灣成為全世界監牢裡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區, 而且是用公權力保障黑道高利
貸的地方, 也是全世界老弱婦孺坐牢最多的地方.
: 這一系列討論的內容,已不是單單是否有將碩士班學生列為共同作者,
: 而是論文裡面的圖表都要引用其指導的學生論文。
: 其實我看法不是這樣,我認為只要圖表有重新繪製,像我引碩士學弟論文圖表都完全
: 重新繪製,詮釋角度也不同。而我當初有共同參與試驗,產製的數據我當然有使用的
: 權力,當時我也跟學弟說,同樣數據看法不同,哪有抄襲的問題?
關鍵點在改換不同的表達形式就能以自己製的不同圖, 不必再加細注於圖下. 表
明創見來源只需在對應的敘述處將碩論列入參考資料引用即可.
很多人喜歡說那是 "我的數據", 這是自我膨脹. 數字與文字只是大家共用的符號
不被認為可以據為私有專用, 智財權給的是那串數據意義的表達形式. 即使像 普
蘭克常數 這個數據是眾人為表達對創見者的尊崇, 賦於一個榮譽稱號. 從來也沒
有說使用這個數據的就要付費否則就是侵權! 再以配方的數據來說, 那得要將療
效與配方申請專利, 才有利用公權力而來的限期保障, 過了保障期那就是被充公了.
如果配方不想公布那就是屬私有機密不受公權力保障, 一旦被別人知道也無能為力.
今天的博論引用不同作者的碩論圖表, 基於智財權應該依教育研究性質依法加註才
能直接抄用. 但若換了不同的表達形式也引用創見者之來源, 就沒有侵權也沒有漠
視創見者的貢獻. 如果換了不同的表達形式, 但明知數據的創見者來源卻故意不提
甚至有意讓第三者誤會是後者的創見, 那就會有鏢竊的嫌疑. 工作記錄簿有內外兩
層涵意, 對外部別人的機密資料在不知情之下, 獨立發現記下過程是不侵犯其機密
的, 但對同一工作團隊的成員言, 若有人發現告知與提示之後, 就不能說是不知情
使用, 就會犯上知情的故意竊取. 所以, 同一團隊的分工合作是有保障的.
今天最大的問題會出在國科會, 因為這不是國家法令, 她是以給錢一方的態度在設
定其自以為是的單邊條文, 而且不給明確的條文只有懲處辦法, 有如行政命令但卻
假借道德的學術倫理為之. 偏偏今天很多學校為了爭取其經費就把學術升等辦法都
改為配合其數P的辦法, 現在又為了數P泛濫, 假借國內外研究資料竄改事件又祭起
不明確的 "引用" 術語來行控訴抄襲之罪名, 讓很多評審可以假借這些不明的疑似
抄襲來做不當的競爭.
商鞅立法, 作法自斃. 就出在這些作法者不是 "為人民大眾服務" 的.
他只為自己與主子的利益而服務, 表面是維護倫理, 其實是壓制自己的民眾正常生
機, 不鬧得互相桎梏敗亡不會停息.
: 可惜每個人對於學術道德倫理看法不同,也被過度放大解釋。
: 看來”學術道德倫理”這一部份是要很明確地被定義。
這是解不了問題, 只會用爪耙子互鬥的手段在殘害自己, 製造一些可乘之機還自以
為道帽岸然!
: 我未來可能遭遇的問題是,最近要整理一些過去博士論文內容發表,
: 不想要掛指導教授,因為聽到很多前輩告知,如果提升等的文章就算是
: 參考著作有列名指導教授,那要升等就會被冠上 “還沒斷奶”
: 不曉得各位看法如何? 如果沒有掛指導教授會不會也被冠上什麼?
: “不恩不義” “過河拆橋” 還是…”疑似抄襲”
升等的論文在當今的數P互耙的芬圍下, 掛指導教授變成誤己誤他. 若感謝指導
教授的指導, 掛他的名的論文就當成敬禮給了, 莫想收回再利用.
※ 編輯: ggg12345 來自: 140.115.4.90 (05/18 20:34)
推
05/19 22:30, , 1F
05/19 22:30,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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