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新聞] 詐經費買儀器 教授發監執行

看板AfterPhD作者 (ggg)時間13年前 (2011/04/08 10:2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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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inanuser (南南南)》之銘言: : 剛剛看了一下這位老師的經歷,在國立學校才任教約10年,剛升上教授沒兩年就要走, : 似乎是怪怪的。因為一般都會等到有月退俸的年資,才會離開學校換到私校去教書,以 : 他的狀況,根本就沒有到月退的任教滿25年資格,所以又找到一則新聞: : 原來是在92年就背起訴,一審也被判定貪污,所以那時候只好離開國立學校,轉任到南 : 華大學任教,而整件事情的導火線,竟然只是這幾張發票的稅金?以往的合作對象跳出 : 來檢舉?因為他拿了技術股份六千多萬,或許恐怕這才是導火線吧?牽涉到更複雜的公 : 司大股東的權力爭奪戰吧? : ----------------------------------------------------------------------------- : 檢察官不服持續上訴,余最終仍被認定觸犯七年以上重刑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法官認為,余是學有專精的學者,為求一時採購方便,偶涉貪瀆,惡性不重,情堪 : 憫恕,減刑一半為三年六個月。 : 余哲仁九十年十一月間,嘉大和綠益康生物科技公司簽約,委由嘉大進行三項研究, : 余為計畫研究主持人。綠益康提供嘉大一百八十萬元的研究經費,嘉大納入校務基金 : ,研究用的儀器物品,須經採購程序,專款專用,且歸學校所有。 : 余哲仁執行研究時,為分餾、萃取,必須購買兩台酒精泵浦裝在分餾機,但他找廠商 : 劉吉青幫忙,避開規定,將價金分成四張採購零件的不實發票,讓他可申請公款。 : 余哲仁隨後將這兩台儀器送到綠益康公司由他個人使用,並以技術入股方式投資綠益 : 康,取得該公司六千五百萬元的股權,成為股東。幾個月後,余因發票稅金等事與劉 : 吉青起爭執,劉向嘉大檢舉,也向調查局台北市調處自首。 ============ 大陸的清華大學控股有兩大公司, 一為資訊網路, 另一為生物科技. 大陸就是出了名的可以在學校圍牆邊開家對外營運的公司. 主要的差 異是在其所有制, 這類公司是集體所有, 非個體戶個人私有, 也非全 民所有不需將所有利潤全部上繳. 台灣只有一種兩類, 概念是分割成全私有, 政府算一種公法人以法人 身份私有. 但法律執法或認知上是把公法人的資產當成全國所公有, 也就是政府所有. 合作計劃也是如同民間的買賣契約, 如何約定應該是要經交易各方認 可, 若簽署同意 "研究用的儀器物品,須經學校審計採購程序,專款 專用,且歸學校所有", 計劃主持人刻意違反時, 因為只靠法律管轄 就很難及時制約, 一旦檢舉密告就一發不可收拾, 這就很難翻身. 大陸是以黨領政, 以黨領軍, 下層單位都有監督的黨委, 所以其非個 體所有公司或機關都派駐有黨委, 黨委做最後簽署同意但未必是第一 線出面的領導兼任, 所以較能授權相當於常務董監事的黨委協助總經 理. 但其缺點就是人治, 但黨委若能協調協助規勸動員, 比起檢舉檢 調的死硬較能解決問題. 何況美式的私人投資公司就是董監事監督總 經理, 但台灣公法人的董監事並非真正的股東, 並沒有巨大的利益關 係在內, 很容易被執行人收買或被律令規範成無利關係也就不肯盡責. 大陸的黨委另有系統監管其成效, 所以背有責任利害, 不能疏忽. 或謂台灣的檢調也能達成監管效用, 但檢調的成效只計其辦成了多少 個案子, 先天上就巴不得到處都是壞人可讓其表現, 其效果當然不同, 這就讓內部利益衝突造成更大的對立與不信任, 整個被自己搬起的石 頭打自己的腳. 美式系統若要保障權益就要有私人法律顧問, 利用繳保護費給律師來 審視契約, 但顯然這會有利於私人財團. 不讓利給別人, 別人如何肯替你服務? 酷吏比貪污更可怕就是這樣 互相逼出來的. 不過, 在台灣當書生, 名利要看開點, 本來就是高等乞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5.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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