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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heseus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65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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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F推: 別人我不知道,張璐的話,博班才是原本想作的事,教補習05/27 14:47
19F→: 班本來只是碩班時為了籌錢出國。05/27 14:47
1F推: 那你有發現講義後面附的112台上974判決嗎?我一直很好奇12/16 14:55
2F→: 那一段有沒有被剪掉?12/16 14:56
3F推: 啊我說的是張璐的總複習12/16 14:58
4F→: 我覺得你呈現爭點分岐方式真的很好,希望大家不要只是在12/16 15:00
5F→: 記憶背誦問題。12/16 15:00
16F推: 而且我覺得念一些不是國考科目的東西超有趣,對思維能力12/18 12:22
17F→: 非常有幫助。你裡面提到念女性主義法學、法理學,就都12/18 12:23
18F→: 超級超級有趣!12/18 12:23
11F推: 真的很難教完,有好多好多東西都想講,也都能講。11/16 07:33
7F推: 推!解題確實就該像故事一樣鋪陳,知道問題源起、處理模01/20 09:25
8F→: 式及其侷限,而後形成自己意見。其實理想的解題就是像文01/20 09:25
9F→: 章一樣。01/20 09:25
1F推: 先決問題可能是「潛在應有部分」可否單獨出賣,成為買賣01/02 20:48
2F→: 的標的?01/02 20:48
8F推: 所以已經回答了你的第一個問題了吧?01/02 22:21
1F推: 其實你民法不低耶12/15 00:40
18F推: 什麼暗黑兵法啊?08/30 18:26
1F推: 我認為關鍵在於戊在受讓該健身房時,對於該健身房所座落06/29 11:36
2F→: 的不動產,其所行使的權利想像是什麼。是對於坐落不動產06/29 11:37
3F→: 有租賃權或者是對於該健身房坐落於其他不動產上其實是有06/29 11:38
4F→: 所有權?換言之,一種類似於區分所有的情況。如果是後者06/29 11:39
5F→: 由於是對於不動產行使物權,無法享有占有的權利推定,應06/29 11:39
6F→: 該也無法主張由此而來的第952條善意占有之優惠。06/29 11:40
7F→: 如果是租賃權,那麼要考慮的問題則會有所不同。首先是06/29 11:41
8F→: 占有狀態的繼受取得下,合併或分離主張前手占有狀態問題06/29 11:42
9F→: 。換言之,戊要不要去繼受前手的惡意占有狀態,是可以自06/29 11:42
10F→: 行決定的。此由民法第947條容許繼受人「得」合併主張可以06/29 11:43
11F→: 看出,法制上並不是要求繼受人必須繼受,而是賦予其選擇06/29 11:43
12F→: 權。如果繼受,當然會是惡意,應無疑問。若是不繼受,在06/29 11:44
13F→: 訴之前確實可能是善意,但問題是,起訴後就會是惡意,因06/29 11:44
14F→: 而需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在此情況下,從邏輯上來說,題06/29 11:45
15F→: 目所問的,可否對戊主張不當得利,答案必然是肯定的。因06/29 11:45
16F→: 為即便是第二種情況中的第二種,都還是可以構成,無法完06/29 11:47
17F→: 全否定掉對戊的不當得利請求。06/29 11:47
12F推: 嗨,我也不是有意識地在迴避問題。我的看法認為,針對人12/23 21:19
13F→: 格權侵害的慰撫金請求,要依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第19512/23 21:19
14F→: 規定請求,也就是我在第一小題裡面寫的那樣。至於為什麼12/23 21:20
15F→: 您在第二小題會看到我只寫不完全給付,是因為在立法者的12/23 21:20
16F→: 理解裡,他顯然把227、227-1全部當成不完全給付。所以我12/23 21:21
17F→: 在第二小題指的不完全給付,包括第227條之1的規定。12/23 21:21
18F→: 不過,我真正心裡比較支持的看法是,針對人格權侵害,甚12/23 21:22
19F→: 至是固有利益侵害,或許全部回到侵權主張即可,沒有什麼12/23 21:22
20F→: 妥之處。以上,供您參考。12/23 21:23
25F推: 推樓上滾師及右右!12/24 22:43
30F推: 樓上說的完全沒錯,最高法院甚至明白表示過人身跟財產的12/25 08:26
31F→: 時效適用上有所不同。12/25 08:27
6F推: 不建議抄解題書,應該是理解它推論的思考層次比較重要。11/11 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