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227條2項與227-1的關係 101律師舉例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b02)時間2年前 (2021/12/23 19:59), 2年前編輯推噓10(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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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01年律師民法舉例 https://i.imgur.com/2ZURxAx.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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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川說侵害人身或財產固有利益的加害給付是227條2項 https://i.imgur.com/l2fVxvF.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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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璐前面那個人寫227-1準用197等規定,後面那個人只寫227條 我個人覺得是有意識在迴避這個問題 -- 之前的想法是(跟承攬怎麼競合就不提了 227條1項--不完全給付之瑕疵給付 227條2項--不完全給付之瑕疵結果給付(財產上之固有利益) 227-1條---不完全給付之瑕疵結果給付(前者以外之人格權固有利益) 而且會導致時效不同,與承攬競合後會變成 227條1項-1年 227條2項-15年 227-1條-準用197 2年或10年 -- 但我後來去查了一下立法理由 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 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第 227-1 條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 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債權人因債務不履行致財產權受侵害者,固得依規定求償。如同時侵害債權人之 人格權致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者,僅得依據侵權行為之規定求償。同一事件所發生 之損害分別適用不同之規定,理論上尚有未妥,且因侵權行為之要件較之債務不 履行規定嚴苛,如故意、過失等要件舉證困難,對債權人之保護亦嫌未周。為免 法律割裂適用,並充分保障債權人之權益,爰增訂本條。 我以為是227條2項是對所有瑕疵結果給付(不論財產或人身) 只是對人身的瑕疵結果給付如果有非財產上損害,需要慰撫金的話,因為18條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過去並沒有規定到這一塊,導致慰撫金之請求要回去依損害賠償之規定,對債權人保護不周 因此目前如果要慰撫金才寫227-1 時效也比較短是2年 固有利益之損害(人格權或財產權) 寫227條2項 時效比較長15年 是這樣嗎?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71.60.24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40260799.A.5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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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227條是「債務不履行」的規定,227-1條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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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不履行造成人格權「侵權責任」的規定。我手邊沒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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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賴川老師的書記得有個爭點在討論債務不履行跟侵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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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競合時,應優先適用哪項規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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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記錯的話,多數見解是採債務不履行優先適用,以避免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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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20:31, 2年前 , 6F
約責任規定被侵權責任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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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20:36, 2年前 , 7F
咦等等,我覺得這兩個好像可以合併適用耶,227請求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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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利益的損害,但還是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基礎是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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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227-1請求的是侵害人格權的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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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是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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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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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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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我也不是有意識地在迴避問題。我的看法認為,針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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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權侵害的慰撫金請求,要依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第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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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請求,也就是我在第一小題裡面寫的那樣。至於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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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第二小題會看到我只寫不完全給付,是因為在立法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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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裡,他顯然把227、227-1全部當成不完全給付。所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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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小題指的不完全給付,包括第227條之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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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21:22, 2年前 , 18F
不過,我真正心裡比較支持的看法是,針對人格權侵害,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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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是固有利益侵害,或許全部回到侵權主張即可,沒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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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21:23, 2年前 , 20F
妥之處。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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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好,謝謝您的回覆,我想表達的是可能這裡是爭議部分也不是爭點所以簡單帶過>_< 經過您的解釋後我懂了,謝謝! ※ 編輯: b020202 (123.192.27.92 臺灣), 12/23/2021 22:10:38

12/23 23:53, 2年前 , 21F
推張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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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0:09, 2年前 , 22F
老師推
12/24 00:09, 22F

12/24 11:54, 2年前 , 23F
老師推推
12/24 11:54, 23F

12/24 22:12, 2年前 , 24F
張璐推推
12/24 22:12, 24F

12/24 22:43, 2年前 , 25F
推樓上滾師及右右!
12/24 22:43, 25F

12/25 03:16, 2年前 , 26F
立法上意外的準用到了侵權的短期時效 造成適用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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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03:16, 2年前 , 27F
樣是超越履行利益之損害 財產反而享有更優惠於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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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03:16, 2年前 , 28F
損害的時效 對此學者並非沒有注意到 修法草案亦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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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03:16, 2年前 , 29F
將人身損害的消滅時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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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08:26, 2年前 , 30F
樓上說的完全沒錯,最高法院甚至明白表示過人身跟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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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08:27, 2年前 , 31F
時效適用上有所不同。
12/25 08:27, 31F
文章代碼(AID): #1Xn6I_MX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