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saphire
作者 saphire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88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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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F推: 只能推了01/13 18:53
6F推: 請問我盃數不夠,但每天都會上線捐卡可以加入嗎?05/18 10:55
12F推: 已經請求加入了喔05/18 23:02
6F→:h大,黃師的論證是"合法"的手段不會構成強制罪,但你的理05/19 12:45
7F→:解似乎是,"犯罪"的手段才構成強制罪,邏輯上是否有些跳躍05/19 12:47
7F→:樓上的,是你沒看清楚,實務說法是"先"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05/10 11:50
8F→:,得手"後",欲自收銀台離開之際05/10 11:51
9F→:如果要以收銀台為認定基準,那論述先後要倒過來,變成離開05/10 11:52
10F→:收銀台之際,將物品置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先後順序不一樣05/10 11:52
11F→:參照17上字509號判例,竊盜既未遂區別,應以所竊之物,以05/10 11:56
12F→:以否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05/10 11:57
13F→:所持,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依實務論述,維持向來一貫見解05/10 11:59
14F→:並非以收銀台為標準....05/10 12:00
15F→:有沒有離開收銀台是證立主觀犯意用的,不是既、未遂標準05/10 12:01
16F→:推樓上,看不懂S要表達什麼,能否證明跟破壞持有是兩回事05/10 00:44
11F→:樓樓上的,法定監護這個名詞不是給父母用。05/05 23:26
45F→:就算有生命權又如何?殺人犯也只會喔一聲,然後把你殺掉阿05/01 18:44
46F→:天賦人權的說法過於先驗,生命權不過是因為我們想要有,05/01 18:46
47F→:所以主張有。05/01 18:46
53F→:邏輯上~要先有某個東西,你才有放棄的可能,依照前文,05/01 19:03
54F→:你說人"沒有"生命權阿05/01 19:05
56F→:拿什麼交換?05/01 20:06
59F→:邏輯錯亂,依你的邏輯,我"沒有"生命權,沒法跟你換。05/01 20:12
62F→:你的假設前提是人沒有生命權,所以必須透過交換,拿什麼換05/01 20:13
66F→:所以我的生命來自你的尊重,權利的實現要透過你的尊重05/01 20:15
68F→:你"沒有"的東西我想尊重我也尊重不了阿05/01 20:16
70F→:如果你不尊重我,我就沒有生命"權"?05/01 20:17
77F→:放棄...05/01 20:21
109F→:我不想尊重n的言論自由權,所以n的言論自由"權"被我剝奪?05/01 21:42
126F推:推樓上的05/01 23:11
9F→:消保法10條之104/19 00:46
1F→:看了E大的PO文,和你所提最高法院判決,我的結論是,不是04/18 23:43
2F→:一概可以主張或不得主張,必須看停車場經營的型態,和場所04/18 23:44
3F→:管理者與消費者間特殊信賴的強度而定。飯店、旅店強一點04/18 23:46
4F→:如果像我舉的高等法院判決,就比較難期待場所管理者,負04/18 23:48
5F→:保管責任,至於由無對價關係,跟定型化契約條款一點關係04/18 23:48
6F→:都沒有,甚至消保法第7條也跟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效力無甚關04/18 23:49
8F→:聯,回到大家常講的那句:要看具體個案而定。04/18 23:50
2F→:無行為能力人的發票行為無效。不得向無行為能力人主張權利04/19 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