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paggychen123
作者 paggychen123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6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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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超級喜歡第二集最後劉冠廷與陳庭妮的互動!真的很小04/28 08:26
4F→: 的動作,但道盡了夥伴之間的信任與默契04/28 08:26
3F推: 翻譯和出版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和散布權,沒12/30 09:06
4F→: 得到授權就翻譯出版就是侵權,譯者最好能透過白紙12/30 09:07
5F→: 黑字(無論是契約或email)請出版方確保他有權授權12/30 09:07
6F→: 譯者翻譯,屆時如果發現真的是侵權,譯者才能免責,12/30 09:07
7F→: 否則著作權人當然可以提告侵權的出版方與譯者12/30 09:08
8F→: 要判斷對方有無得到授權只能看他們的合約,但出版12/30 09:11
9F→: 方通常不會給你看,所以透過用白紙黑字請對方擔保12/30 09:11
10F→: 似乎是實務上比較可行的方法12/30 09:12
11F→: 我說的只是自保的方式,用不用、怎麼用要看你和出12/31 00:57
12F→: 版方的關係,沒有唯一答案12/31 00:57
13F→: 如果出版方擺明不願意擔保,譯者卻還執意要接當然也12/31 00:59
14F→: 是譯者的自由,後果自負而已12/31 01:00
37F→: 宮本から君へ今年金馬會上,片名譯為「男人真命苦」10/31 00:32
12F→: 吳講的是劇本發想起源,建議看了電影再行解讀吧07/18 02:15
3F→: 主題應該是創傷而不是潛規則,不覺得這部片有什麼非07/18 02:10
4F→: 得把床戲細節都拍出來的必要07/18 02:10
63F→: 我沒看過03版、任何版或原著,當成新的一部劇一樣沒06/04 23:15
64F→: 那麼好看...選角很怪+106/04 23:15
212F→: 不太懂這個到底有什麼好吵的,極端案例無法推翻大多04/17 11:59
213F→: 數一般案例存在的事實,我們不就也只能採用現有的04/17 11:59
214F→: 不百分之百完美的方式,然後盡量讓這個方式趨近完04/17 11:59
215F→: 美嗎...04/17 11:59
216F→: 更何況依還要排除那些像陳昌一心想死的精神病患,這04/17 12:01
217F→: 種人不但不詐病,還會裝沒病求死呢...04/17 12:01
218F→: 更正,不是裝沒病,而是沒有病識感04/17 12:02
82F→: 做研究這種事情本來就會經歷很多失敗和時間的浪費(04/14 01:23
83F→: 研究生的日常),如果研究那麼容易,那今天還會那04/14 01:23
84F→: 麼多人想找卻找不到答案嗎......04/14 01:23
49F→: 印象中白在電影中有說過「我和那些(跟你調情的)男04/13 16:09
50F→: 的不一樣,我要的不是婚姻」04/13 16:09
194F→: 理解與原不原諒是兩碼事,理解與憎恨是兩碼事,理04/13 00:45
195F→: 解與送人上死刑台也是兩碼事,完全不衝突啊...04/13 00:45
208F→: 我同意「強迫人理解他人」是種傲慢(雖然我認為本劇04/13 00:56
209F→: 沒有),但我同樣也覺得加害人家屬和被害人的痛苦無04/13 00:56
210F→: 法比較(試想如果老一輩說「我在戰爭中怎樣怎樣多痛04/13 00:56
211F→: 苦你這樣算什麼」,根本一點都不公平),更不需要04/13 00:56
212F→: 比較(當然前提是加害人家屬真的痛苦啊,如果毫不痛04/13 00:56
213F→: 苦就不完全適用與惡的例子)04/13 00:56
216F→: creep大,我也同意會差很多,我是在回原po。不過與04/13 01:03
217F→: 惡和板上的眾多討論也讓我們看到理解和對話這件事04/13 01:03
218F→: 有多困難,我想其中也包括了「對不理解的理解」,以04/13 01:03
219F→: 及「要別人理解我們的理解」04/13 01:03
220F→: 不好意思我沒仔細看推文,可能不小心插樓了orz04/13 01:06
221F→: 然後我不覺得理解和對話一定能找到正確解答或解決04/13 01:11
222F→: 問題,但是可以幫助人看到更多選擇,這樣就有機會04/13 01:11
223F→: 讓我們做出更有意義的選擇04/13 01:11
366F→: 酒駕和隨機殺人不一樣,指的是犯人,痛苦不能比較,04/13 09:27
367F→: 指的是受害人或者是加害人家屬,不能比較白話一點04/13 09:27
368F→: 講指的是你很痛苦不代表我比較不痛苦,我很痛苦不代04/13 09:27
369F→: 表你比較不痛苦04/13 09:27
374F→: 至於酒駕與隨即殺人的犯人有什麼不一樣,單就期限04/13 09:31
375F→: 來講的話挺簡單的,一個被判死刑隨時可能會消失,04/13 09:31
376F→: 而另一個沒有,跟要不要研究或是不是廢物毫無關係04/13 09:31
377F→: 我相信家暴、酒駕、霸凌加害人的研究一直都有在進04/13 09:35
378F→: 行,因為這類的發生實例多,通常也罪不至死刑,相04/13 09:35
379F→: 對容易研究。04/13 09:35
448F→: 純粹好奇想請問好奇覺得加害人家屬要負責的人會覺得04/13 16:03
449F→: 「家屬」應該只限直系血親,還是要擴及祖宗十八代,04/13 16:03
450F→: 如果覺得有發覺異樣沒把他送醫這件事需要負責,那04/13 16:03
451F→: 老死不相往來的家族要不要負責?朋友、路人、鄰居、04/13 16:03
452F→: 老師、同事要不要負責?04/13 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