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nvfp
作者 nvfp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497則
限定看板:全部
看板排序:
21F推:可以去工作 只是要再弄一下口試 還不錯了04/13 12:50
22F→:有些人連要去工作都不行04/13 12:51
7F推:社會觀感 應該算 大學教授會比殺人犯在意的東西04/12 12:26
7F→:代表的是97學年度 也就是97年9月到98年6月間畢業04/11 11:24
9F→:補充一下 找學生的論文也可以用估狗學術搜尋04/11 11:25
11F→:http://scholar.google.com.tw/ 只是同名的可能多些04/11 11:26
15F→:那要看該校一個學期結束的日期訂在哪一天04/11 11:36
16F→:以學生中文姓名+口試 可能也能估狗到口試日期04/11 11:37
24F→:嗯嗯 歡迎任意收錄轉載 ^^04/12 12:18
16F→:某北部國立科大資工系大頭教授 請自行留意04/09 13:23
6F→:這是第四篇囉 大部份他都會要吃04/07 19:51
6F→:只能說 跟到卡慘死04/07 19:50
3F推:不要想報仇 就當十年行一善為學術界除害好了 XD04/01 09:55
1F推:但是學生坐領乾薪也是要老闆掛他助理又不給他事做03/30 23:53
2F→:亦即 所謂的受迫配合可能從報助理時就發生了03/30 23:54
3F→:這種情況下 學生主動報一般也是沒事 不報被發現事比較大03/30 23:57
4F→:簡單的說 從當不當助理 到當了助理有沒有什麼事做03/31 00:50
5F→:到助理費要不要提出來放到公費 到公費要放哪裡03/31 00:51
6F→:這些事情的掌控權在誰手上 責任就在誰身上03/31 00:51
10F→:我想了想 主持人請助理不要他做事 助理好像沒什麼不對03/31 08:52
11F→:不對的部份好像只有提助理薪水退回03/31 08:55
12F→:不過不動薪水並主動提報是比較好沒錯03/31 08:59
13F→:就像打假球 自己報料並把收的錢都捐給公益團體事應該會較小03/31 09:02
14F推:再想一想 打假球還是有相當的差異 其中的責任分配不同03/31 09:50
15F→:脅迫方並沒有教育球員不應打假球 或控管不發生打假球的責任03/31 09:52
16F→:我想這也是相對下 教授罪責會更加重 學生則更減輕的原因之一03/31 09:53
17F→:與此例比擬的話 球隊總教練脅迫球員配合打假球 會更貼近一點03/31 09:54
11F→:到時大家一起測個謊就不一樣了 現在相關技術進步很多03/30 23:14
12F→:就算不測 都是學生自己搞錢進到我的戶頭 本身就很可疑03/30 23:15
13F→:責任老師一般會重很多 因為這本來就是老師該比學生清楚03/30 23:16
14F→:主持人該比助理清楚的事 不該做是老師該教學生的 是主持人該03/30 23:21
15F→:監督把關防止計劃經費遭濫用的03/30 23:23
16F→:刑罰自然落在理該清楚掌控 負有較大責任的人身上03/30 23:25
25F→:嗯 我也相信都活到博士班的歲數 這種情形要打贏教授不會困難03/31 13:49
26F→:都懂法律只保護懂法的人 去搞懂一下法律也不會是太困難的事了03/31 13:50
27F→:當然還是沒辦法說一定會如何 只是以此例來說很難有什麼意外03/31 13:58
37F推:不用等那麼久 除非是論文亂做 學位發出後老闆也沒法說徹就徹03/22 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