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newfrank
作者 newfrank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462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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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你用錯條文了,要用第1162-2條第2項至第4項,另外乙要對03/27 18:04
2F→: 丙以自己責任財產負清償責任的金額不是150萬元,而是“03/27 18:04
3F→: 假設丙與丁戊各自以其債權比例就遺產受償的130萬元(39003/27 18:04
4F→: 萬元÷3)”,這樣才會符合1162-2條第第1項與第2項所稱03/27 18:04
5F→: “債權人應受清償部分”。03/27 18:04
6F→: 所以這題的操作應該是:甲將遺產390萬元全部清償丁戊各03/27 18:04
7F→: 自的180萬元債務後,剩餘30萬元用來清償對丙的180萬元債03/27 18:04
8F→: 務,丁戊各自不當受領的數額為50萬元(即前面依丙丁戊各03/27 18:04
9F→: 自債權比例所算出來就遺產應受償的130萬元,丁戊各自受03/27 18:04
10F→: 有超過該130萬元之50萬元不當受領數額),而丙僅受償3003/27 18:04
11F→: 萬元,就丙應受清償的130萬元中還有100萬元未受償,該1003/27 18:04
12F→: 0萬元丙依第1162-2條第2項可以對乙主張以其自己的責任財03/27 18:04
13F→: 產清償,當乙不清償該100萬元時,符合第1162-2條第3項丙03/27 18:04
14F→: 受有100萬元損害,因此丙得依第1162-2條第4項向丁戊請求03/27 18:04
15F→: 各自返回不當受領的50萬元。03/27 18:05
16F推: 返回(X)-->返還(O)03/27 18:26
15F→: 謝謝m大02/16 18:52
48F推: done01/28 16:39
3F→: 實務應該是認為以潛在應有部分作為買賣標的屬於以不能之01/02 21:42
4F→: 給付為契約標的而無效,但最高法院89台再81號判決卻留了01/02 21:42
5F→: 一句”’應不得任意處分讓與於共同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01/02 21:42
6F→: ’伏筆,似乎是指出賣潛在應有部分給其他繼承人不會使該01/02 21:42
7F→: 買賣契約無效。01/02 21:42
9F→: 了解01/02 22:27
10F→: 那請問Q2就是內文舉例那樣操作第828條第2項的準用嗎?01/02 22:27
118F→: https://www.google.com/amp/s/udn.com/news/amp/story/12/26 12:31
121F→: https://www.google.com/amp/s/udn.com/news/amp/story/12/26 12:31
119F→: 7238/686468912/26 12:31
122F→: 7238/686468912/26 12:31
120F→: 聽過意思表示解釋探求真意和無效法律行為轉化嗎?12/26 12:31
123F推: www.google.com/amp/s/udn.com/news/amp/story/7238/68612/26 12:35
124F→: 468912/26 12:35
1F噓: 憲法法庭表示:???11/22 20:52
13F→: 可以同時存在阿,借名登記債權契約、以甲為代理人的乙與11/09 21:10
14F→: 銀行間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及貸款所有權移轉物權契約、以甲11/09 21:10
15F→: 為代理人的乙與出賣人間不動產買賣契約與不動產所有權移11/09 21:10
16F→: 轉物權契約,這些法律關係互不相關。11/09 21:10
17F→: 借名登記契約效力,要討論的是有沒有違反禁止規定而無效11/09 21:10
18F→: (例如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認11/09 21:10
19F→: 為非原住民與原住民間成立由原住民出名為非原住民買受並11/09 21:10
20F→: 取得原保地所有權的借名登記契約違反山坡地保育條例第3711/09 21:10
21F→: 條第2項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而無效)11/09 21:10
22F→: 而即便借名登記契約有效,依最高法院106年第3次民庭決議11/09 21:10
23F→: ,也只是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的債權契約,出名人為登記不11/09 21:10
24F→: 動產所有人,借名人只能在出名人違反借名登記契約時向出11/09 21:10
25F→: 名人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11/09 21:10
26F→: 至於各該代理行為有沒有效要回去看代理要件,即代理權、11/09 21:10
27F→: 代理法律行為、以本人名義為或受意思表示、代理人不能為11/09 21:10
28F→: 無行為能力人及身分行為原則不能代理。11/09 21:10
29F→: 如果都沒問題,那有權代理的效果依民法第103條,直接對11/09 21:10
30F→: 本人發生各該法律行為效力。11/09 21:10
31F→: 回到這個例子,甲與乙間約定用乙的名義貸款並購買A屋(11/09 21:10
32F→: 沒提到A屋坐落的土地,那就假設買A屋也包含買A屋坐落的11/09 21:10
33F→: 土地,不然只買A屋可能要另外討論事實上處分權,那問題11/09 21:10
34F→: 會開花)11/09 21:10
35F→: 首先依題目的描述,甲乙間就貸款金錢與A屋成立借名登記11/09 21:10
36F→: 契約(其實也有可能是甲委任乙去貸款並買受A屋而成立委11/09 21:10
37F→: 任契約),假設消費借貸契約與金錢所有權權移轉契約及A11/09 21:10
38F→: 屋買賣契約與A屋所有權移轉契約都不是要脫免違反禁止規11/09 21:10
39F→: 定,那甲乙間的借名登記契約就有效。11/09 21:10
40F→: 之後甲以乙代理人名義去貸款並買受A屋,在符合上述代理11/09 21:11
41F→: 要件下,消費借貸契約與金錢所有權權移轉契約及A屋買賣11/09 21:11
42F→: 契約與A屋所有權移轉契約皆有效而使乙取得貸款金錢所有11/09 21:11
43F→: 權與A屋所有權。11/09 21:11
44F→: 我想你完全搞混了,借名登記契約既然是借名人與出名人之11/10 07:11
45F→: 間的債權契約,基於物權行為無因性,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11/10 07:11
46F→: 的借名登記債權契約效力根本不會影響出名人與第三人之間11/10 07:12
47F→: 物權契約效力,不會“因為借名登記契約有效就使借名人取11/10 07:12
48F→: 得第三人的物權”或“因為借名登記契約無效而使出名人取11/10 07:12
49F→: 得第三人的物權”11/10 07:12
50F→: 各該契約效力都是獨立判斷契約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至11/10 07:12
51F→: 於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麻煩去看一下,用裁定11/10 07:12
52F→: 字號去網路上隨便找都找得到),則是因為各該契約組合在11/10 07:12
53F→: 一起都違反禁止規定而無效,出名人無法取得原保地所有權11/10 07:12
54F→: 的原因是違反禁止規定,只是剛好借名登記契約也因為違反11/10 07:12
55F→: 禁止規定無效,所以才會有借名登記契約效力影響出名人或11/10 07:12
56F→: 借名人取得物權與否的誤會,但真正的原因是各該契約違反11/10 07:12
57F→: 禁止規定而無效。11/10 07:12
58F→: 再舉一個例子,甲乙間約定乙為甲取得丙所有之B地簽訂借11/10 07:12
59F→: 名登記契約(甲為借名人、乙為出名人)11/10 07:12
60F→: 第一種情形:甲實際上為無行為能力人,故甲乙間借名登記11/10 07:12
61F→: 契約無效,但乙丙間的B地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有效11/10 07:12
62F→: ,故乙取得B地所有權。11/10 07:12
63F→: 第二種情形:甲具完全行為能力,甲乙間借名登記契約有效11/10 07:12
64F→: ,而乙丙間的B地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有效,故乙取11/10 07:12
65F→: 得B地所有權。11/10 07:12
8F推: 重點在這個案子的決策要由鄉長的職務代理人為之,否則可10/30 13:28
9F→: 能屬未達刑事不法的圖利及決策應迴避未迴避而要裁處罰鍰10/30 13:28
10F→: 。10/30 13:28
11F→: 可能涉及法條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第2款10/30 13:28
12F→: 、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4款、第4條第1項及第2項第10/30 13:28
13F→: 4款、第5條至第10條、第12條、第16條及第17條。10/30 13:28
11F→: 上面審計法有討論了,就沒有阿09/25 11:36
14F→: 對機關裁罰的基礎是認為機關有責任能力,可以作為裁罰對09/25 12:18
15F→: 象;國賠法由機關先賠償的理由,一來是保障民眾權益,藉09/25 12:18
16F→: 由協議先行儘速賠償,避免由民眾對公務員民事求償可能況09/25 12:18
17F→: 日費時(這裡說的是立法理由,實際上也是一堆機關拖到敗09/25 12:18
18F→: 訴判決確定才賠是另一回事),二來藉由限縮對公務員追償09/25 12:18
19F→: 條件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避免公務員因動輒得咎要被追償09/25 12:18
20F→: 而膽小怕事,那在行政機關被裁罰的情況下,有類似上面209/25 12:18
21F→: 個考量嗎?並沒有,一來裁罰機關不會因為沒收到罰鍰就無09/25 12:18
22F→: 法運作,二來行政機關是自己被裁罰,公務員本身沒有被認09/25 12:18
23F→: 定違反行政法規而非裁罰對象,既然並非裁罰對象,根本不09/25 12:18
24F→: 需要討論追償的問題,也就是在國賠法第2條的情況,公務09/25 12:18
25F→: 員本身也對民眾負民事侵權行為賠償責任,所以才有機關賠09/25 12:18
26F→: 完後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向公務員求償的理由。09/25 12:18
27F→: 如果要類推適用國賠法第2條,那法條設計上必須公務員被09/25 12:18
28F→: 裁罰,而由機關先支付後,再向公務員求償。09/25 12:18
29F→: 以法條構造來說,類推適用國賠法第3條還比較合理,不過09/25 12:18
30F→: 國賠法第3條是公共設施責任,除非個案是違反物的管理責09/25 12:18
31F→: 任,例如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土地所有人清除狀態責任,09/25 12:18
32F→: 否則一樣欠缺類推適用基礎。09/25 12:18
58F→: 這裡只討論行政責任,至於p大想要每次用公務車都超速闖09/25 12:59
59F→: 紅燈,還是會有相應的懲處或懲戒。09/25 12:59
72F→: p大要這樣認定執行法定預算,那我也沒什麼好說的了。09/25 13:33
84F→: 回一下n大09/25 15:35
85F→: 國賠法第2條要採自己責任還是代位責任的確是有爭議,如09/25 15:35
86F→: 果採自己責任,那機關向公務員求償的規定就只能解釋成是09/25 15:35
87F→: 公務員對機關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在這樣理解下,民09/25 15:35
88F→: 法第186條第1項後段是實體要件。09/25 15:35
89F→: 不過依照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公09/25 15:35
90F→: 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09/25 15:35
91F→: 權利者 ,有請求權人僅得依本法之規定,向賠償義務機關09/25 15:35
92F→: 請求損害賠償,不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向09/25 15:35
93F→: 該有過失之公務員請求損害 賠償。如原告逕向該有過失之09/25 15:35
94F→: 公務員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09/25 15:35
95F→: 第二項規定,認其訴顯無理由,逕以判決駁回之 。」是以09/25 15:35
96F→: 訴訟判決駁回來看,司法實務上應該是傾向將民法第186條09/25 15:35
97F→: 第1項後段當作是訴訟要件,而對國賠法第2條採代位責任說09/25 15:35
98F→: 。09/25 15:35
65F推: 行政罰法09/24 15:30
66F→: 第十七條 (0940114 制定)09/24 15:30
67F→: 條文 09/24 15:30
68F→: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09/24 15:30
69F→: 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09/24 15:30
70F→: 理由 09/24 15:30
71F→: 一、本法係行政罰之總則規定,應將行政處罰之對象規定明09/24 15:30
72F→: 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如有違反行政法上義09/24 15:30
73F→: 務之行為時,實務上肯定其有受罰能力而得成為行政制裁之09/24 15:30
74F→: 對象,惟仍視法律或自治條例是否將其列為處罰對象而定。09/24 15:30
75F→: 為求明確,本條特別加以宣示規定,以免爭議。09/24 15:30
76F→: 二、本條規定之目的,除宣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09/24 15:30
77F→: 織有受罰能力而得作為行政制裁之對象外,並特別強調中央09/24 15:30
78F→: 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時,係依各09/24 15:30
79F→: 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亦即除09/24 15:30
80F→: 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09/24 15:30
81F→: 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對於該機關或組織之人員設有併罰之規09/24 15:30
82F→: 定外,對於該人員並不當然併予處罰。09/24 15:30
83F→: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09/24 15:33
84F→: =310819&rn=-1792709/24 15:33
85F→: 另外請搭配釋字第638號解釋理由書,以下節錄:09/24 15:33
86F→: 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裁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09/24 15:33
87F→: 其處罰之構成要件、法律效果,應以法律定之;以命令為之09/24 15:33
88F→: 者,應有法律明確授權,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09/24 15:33
89F→: 則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三九四號、第四0二號、第六一九號09/24 15:33
90F→: 解釋足資參照。行政罰之處罰,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09/24 15:33
91F→: ,而實施處罰構成要件行為之義務主體,自屬依法處罰之對09/24 15:33
92F→: 象。立法者並非不得就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課特09/24 15:33
93F→: 定人防止之義務,並因其違反此一防止義務而使其成為行政09/24 15:33
94F→: 處罰之對象。是行政處罰之處罰對象規定,亦涉及人民權利09/24 15:33
95F→: 之限制,為符合法治國家處罰法定與處罰明確性之要求,除09/24 15:33
96F→: 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外,不得逕以09/24 15:33
97F→: 行政命令訂之。09/24 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