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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ewfrank 在 PTT [ PublicServa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8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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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上面審計法有討論了,就沒有阿09/25 11:36
14F→: 對機關裁罰的基礎是認為機關有責任能力,可以作為裁罰對09/25 12:18
15F→: 象;國賠法由機關先賠償的理由,一來是保障民眾權益,藉09/25 12:18
16F→: 由協議先行儘速賠償,避免由民眾對公務員民事求償可能況09/25 12:18
17F→: 日費時(這裡說的是立法理由,實際上也是一堆機關拖到敗09/25 12:18
18F→: 訴判決確定才賠是另一回事),二來藉由限縮對公務員追償09/25 12:18
19F→: 條件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避免公務員因動輒得咎要被追償09/25 12:18
20F→: 而膽小怕事,那在行政機關被裁罰的情況下,有類似上面209/25 12:18
21F→: 個考量嗎?並沒有,一來裁罰機關不會因為沒收到罰鍰就無09/25 12:18
22F→: 法運作,二來行政機關是自己被裁罰,公務員本身沒有被認09/25 12:18
23F→: 定違反行政法規而非裁罰對象,既然並非裁罰對象,根本不09/25 12:18
24F→: 需要討論追償的問題,也就是在國賠法第2條的情況,公務09/25 12:18
25F→: 員本身也對民眾負民事侵權行為賠償責任,所以才有機關賠09/25 12:18
26F→: 完後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向公務員求償的理由。09/25 12:18
27F→: 如果要類推適用國賠法第2條,那法條設計上必須公務員被09/25 12:18
28F→: 裁罰,而由機關先支付後,再向公務員求償。09/25 12:18
29F→: 以法條構造來說,類推適用國賠法第3條還比較合理,不過09/25 12:18
30F→: 國賠法第3條是公共設施責任,除非個案是違反物的管理責09/25 12:18
31F→: 任,例如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土地所有人清除狀態責任,09/25 12:18
32F→: 否則一樣欠缺類推適用基礎。09/25 12:18
58F→: 這裡只討論行政責任,至於p大想要每次用公務車都超速闖09/25 12:59
59F→: 紅燈,還是會有相應的懲處或懲戒。09/25 12:59
72F→: p大要這樣認定執行法定預算,那我也沒什麼好說的了。09/25 13:33
84F→: 回一下n大09/25 15:35
85F→: 國賠法第2條要採自己責任還是代位責任的確是有爭議,如09/25 15:35
86F→: 果採自己責任,那機關向公務員求償的規定就只能解釋成是09/25 15:35
87F→: 公務員對機關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在這樣理解下,民09/25 15:35
88F→: 法第186條第1項後段是實體要件。09/25 15:35
89F→: 不過依照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公09/25 15:35
90F→: 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09/25 15:35
91F→: 權利者 ,有請求權人僅得依本法之規定,向賠償義務機關09/25 15:35
92F→: 請求損害賠償,不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向09/25 15:35
93F→: 該有過失之公務員請求損害 賠償。如原告逕向該有過失之09/25 15:35
94F→: 公務員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09/25 15:35
95F→: 第二項規定,認其訴顯無理由,逕以判決駁回之 。」是以09/25 15:35
96F→: 訴訟判決駁回來看,司法實務上應該是傾向將民法第186條09/25 15:35
97F→: 第1項後段當作是訴訟要件,而對國賠法第2條採代位責任說09/25 15:35
98F→: 。09/25 15:35
65F推: 行政罰法09/24 15:30
66F→: 第十七條 (0940114 制定)09/24 15:30
67F→: 條文 09/24 15:30
68F→: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09/24 15:30
69F→: 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09/24 15:30
70F→: 理由 09/24 15:30
71F→: 一、本法係行政罰之總則規定,應將行政處罰之對象規定明09/24 15:30
72F→: 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如有違反行政法上義09/24 15:30
73F→: 務之行為時,實務上肯定其有受罰能力而得成為行政制裁之09/24 15:30
74F→: 對象,惟仍視法律或自治條例是否將其列為處罰對象而定。09/24 15:30
75F→: 為求明確,本條特別加以宣示規定,以免爭議。09/24 15:30
76F→: 二、本條規定之目的,除宣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09/24 15:30
77F→: 織有受罰能力而得作為行政制裁之對象外,並特別強調中央09/24 15:30
78F→: 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時,係依各09/24 15:30
79F→: 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亦即除09/24 15:30
80F→: 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09/24 15:30
81F→: 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對於該機關或組織之人員設有併罰之規09/24 15:30
82F→: 定外,對於該人員並不當然併予處罰。09/24 15:30
83F→: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09/24 15:33
84F→: =310819&rn=-1792709/24 15:33
85F→: 另外請搭配釋字第638號解釋理由書,以下節錄:09/24 15:33
86F→: 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裁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09/24 15:33
87F→: 其處罰之構成要件、法律效果,應以法律定之;以命令為之09/24 15:33
88F→: 者,應有法律明確授權,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09/24 15:33
89F→: 則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三九四號、第四0二號、第六一九號09/24 15:33
90F→: 解釋足資參照。行政罰之處罰,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09/24 15:33
91F→: ,而實施處罰構成要件行為之義務主體,自屬依法處罰之對09/24 15:33
92F→: 象。立法者並非不得就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課特09/24 15:33
93F→: 定人防止之義務,並因其違反此一防止義務而使其成為行政09/24 15:33
94F→: 處罰之對象。是行政處罰之處罰對象規定,亦涉及人民權利09/24 15:33
95F→: 之限制,為符合法治國家處罰法定與處罰明確性之要求,除09/24 15:33
96F→: 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外,不得逕以09/24 15:33
97F→: 行政命令訂之。09/24 15:34
6F推: 分發在公所辦國賠,目前過得很爽(呵呵)09/23 15:32
12F→: 別的地方我不清楚。09/23 15:43
13F→: 我這裡的情況是,一開始申請國賠的時候會接觸民眾,有些09/23 15:43
14F→: 受害人不會寫申請書,要跟他(她)說怎麼寫,之後都是業務09/23 15:43
15F→: 單位表示意見跟委員會審查,這階段不太會接觸民眾,最後09/23 15:43
16F→: 看是拒絕賠償還是跟民眾協議賠償。09/23 15:43
17F→: 基本上進入委員開會以及之後的協議賠償,承辦人都只是記09/23 15:43
18F→: 錄(跟民眾協議的是業務單位主管),找個非法律系出身的也09/23 15:43
19F→: 能做,不過如果遇到委員比較隨性(廢),討論過程東扯西扯09/23 15:43
20F→: ,那在打會議紀錄時就要看自己的(邏輯)功力了。09/23 15:43
1F→: 你當地方議員都是吃素的嗎?05/11 20:25
4F→: 你是不是漏看了第30條,代履行跟怠金是互斥的啦(傻眼)05/11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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