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newfrank
作者 newfrank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182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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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看一下第603條05/09 18:25
1F推: 27渝上字2740原判例12/27 19:16
2F→: 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12/27 19:16
3F→: 及處分權,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即無訴訟實施權,其喪失之12/27 19:16
4F→: 管理及處分權既由破產管理人行之,此項訴訟自應以破產管12/27 19:16
5F→: 理人為原告或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12/27 19:16
2F→: 看不太懂問題,你是不是搞混證據使用禁止與傳聞例外?10/23 21:06
8F噓: CCwck是在說甚麼鬼?10/12 14:13
9F→: 949如果只能回復占有,那用962就好了啊,幹嘛還要有2年10/12 14:13
10F→: 除斥期間的用949?拜託看一下949第2項好不好!10/12 14:13
11F→: 用949回復原本權利(不以所有人為限,承租人、借用人、動10/12 14:13
12F→: 產質權人、其他有權占有人甚至是善意無權占有人都是請求10/12 14:13
13F→: 主體)的原因是因為948是原始取得所有權,所以上述請求主10/12 14:13
14F→: 體在依949請求善意受讓人回復前是喪失權利狀態的,只有10/12 14:13
15F→: 當行使949後才會溯及回復原本權利狀態。10/12 14:14
1F推: Q1(1)請問偵查中檢察官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是向檢察官06/25 13:32
2F→: 聲請撤銷嗎? (2)那可否向法院聲請呢?06/25 13:32
3F→: (1)原則上是向檢察官聲請撤銷(2)例外應該是第93條之06/25 13:32
4F→: 5第3項但書,偵查中第一次限制出境出海由檢察官作成處分06/25 13:32
5F→: 後,8個月內即行起訴,此時辯方聲請撤銷要向法院為之。06/25 13:32
6F→: Q2偵查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是指延長裁定嗎?06/25 13:32
7F→: 包含延長裁定或檢察官依第93條第2項向法院聲請羈押犯嫌06/25 13:32
8F→: ,法院認為無羈押必要而裁定限制出境出海(此為偵查中第06/25 13:32
9F→: 一次限制出境出海)(可參照第93條6增訂理由三)06/25 13:32
2F→: 用語有誤,應該是對質詰問觀點下的傳聞容許例外。05/05 08:19
1F→: Q2記得有認為(不確定是林鈺雄老師還是林俊益老師)基於檢04/18 13:24
2F→: 察一體與審檢分立,檢察官是否跨區起訴並非起訴合法要件04/18 13:24
3F→: ,所以肯定檢察官可以跨轄區起訴。04/18 13:24
30F推: 離島除了離島加給外,還有年資加成,想早點退休可以考慮04/15 12:40
31F→: 離島(高山偏遠也有這些補償)04/15 12:40
15F推: https://wwwc.moex.gov.tw/main/exam/wFrmPropertyDetai04/14 18:43
16F→: l.aspx?m=6267&c=11213004/14 18:43
17F→: 最下面有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表04/14 18:43
18F→: https://wwwc.moex.gov.tw/main/exa/wFrmPropertyDetail04/14 18:45
19F→: .aspx?m=6267&c=11213004/14 18:45
21F推: https://reurl.cc/d7A6qg04/14 20:40
1F推: 你用錯條文了,要用第1162-2條第2項至第4項,另外乙要對03/27 18:04
2F→: 丙以自己責任財產負清償責任的金額不是150萬元,而是“03/27 18:04
3F→: 假設丙與丁戊各自以其債權比例就遺產受償的130萬元(39003/27 18:04
4F→: 萬元÷3)”,這樣才會符合1162-2條第第1項與第2項所稱03/27 18:04
5F→: “債權人應受清償部分”。03/27 18:04
6F→: 所以這題的操作應該是:甲將遺產390萬元全部清償丁戊各03/27 18:04
7F→: 自的180萬元債務後,剩餘30萬元用來清償對丙的180萬元債03/27 18:04
8F→: 務,丁戊各自不當受領的數額為50萬元(即前面依丙丁戊各03/27 18:04
9F→: 自債權比例所算出來就遺產應受償的130萬元,丁戊各自受03/27 18:04
10F→: 有超過該130萬元之50萬元不當受領數額),而丙僅受償3003/27 18:04
11F→: 萬元,就丙應受清償的130萬元中還有100萬元未受償,該1003/27 18:04
12F→: 0萬元丙依第1162-2條第2項可以對乙主張以其自己的責任財03/27 18:04
13F→: 產清償,當乙不清償該100萬元時,符合第1162-2條第3項丙03/27 18:04
14F→: 受有100萬元損害,因此丙得依第1162-2條第4項向丁戊請求03/27 18:04
15F→: 各自返回不當受領的50萬元。03/27 18:05
16F推: 返回(X)-->返還(O)03/27 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