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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icrosugar 在 PTT [ HateP_Picket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48則
限定看板:HateP_Pic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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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每句都有進行必要之註解,並非無意義。 板規是規定12/03 07:13
2F→: "推、噓"文,並未提及"註解"12/03 07:13
3F→: 故依板規之定義,應加入"註解"之選項(未來若修改12/03 07:15
4F→: 方可實行)12/03 07:15
5F→: 話說回來,原來原PO在乎12/03 07:16
6F→: 板規的文字必須明確,故未規定之行為不能裁罰12/03 07:20
25F→: 就照規矩,判決一致即可。所以要撤銷原判決我也ok11/28 22:21
26F→: 但相對地,判例結果很重要,變成認證我就會善用11/28 22:22
30F→: 講真的,我是懶得像benothing玻璃心講一堆有的沒有的11/28 22:30
31F→: 我提出檢舉讓板主判決,判決結果不一致是這次的爭點11/28 22:30
32F→: 廣義來看,這是個網路平台,就通通都是文章11/28 22:31
33F→: 對文章的同時,也就是對人。刻意分開兩種我覺得不通11/28 22:32
34F→: 但我會接受判決結果。同時未來也會善用判例進行援引11/28 22:32
49F→: 法學概念,就是「文字」。法律只保護懂法的人11/29 00:00
50F→: 先建立在法的基礎上,再來談光明磊落,這是基本概念11/29 00:02
51F→: 講半天,意義不大。這個平台就是文字的世界11/29 00:03
52F→: 法治社會,你說的一切要先符合法再說,不然只是空談11/29 00:05
53F→: 事實上,我已經開始援引並使用這個判例11/29 00:06
2F→: 公投是每個人價值的選擇,不應被污衊11/26 15:31
4F推: 那麼,智障選擇就是認證通過可以名詞11/28 10:29
5F→: 以後類似的情況,將援引此篇判決11/28 10:30
6F推: 智障+非對本人的直接用語11/28 10:32
7F推: 對文意見解給以不合適言論不構成人身攻擊的判決,我會11/28 10:35
8F→: 接受,但相對地未來也請一致判定,這個判例非常重要11/28 10:35
3F→: 沒有比較可愛,而且充滿貶抑與挑釁11/24 22:51
8F→: 所以,現在又在玻璃了嗎?然後開始亂版鬧版了11/24 22:56
10F→: 算了,秀才遇見兵11/24 22:56
17F→: 真的很玻璃心11/24 22:59
19F→: 版主3-3做出裁定,現在你就在那邊玻璃心11/24 22:59
24F→: 所以,你的腦袋壞了?11/24 23:01
25F→: 玻璃心,是你自己承認的11/24 23:01
28F→: 關你屁事11/24 23:02
31F→: 關你屁事11/24 23:02
30F→: 自己承認自己玻璃心11/24 23:02
36F→: 刷新我三觀,第一次看到被檢舉入桶後,如此玻璃心的11/24 23:04
37F→: 而且這麼快就老羞11/24 23:04
2F→: 政黑檢舉板規3-3。此案檢舉人非當事人11/23 12:38
4F→: 請不要洗板、鬧板11/23 17:10
24F→: 公投是選擇,不應接受污名。11/19 10:34
25F→: 你有發表言論的自由,但不可以人身攻擊11/19 10:34
31F→: 請板主秉公處理11/19 11:03
36F→: 你不需要如此玻璃心,就靜待板主判決即可11/19 11:05
40F→: 麻煩請板主依秉公處理,謝謝!11/19 11:06
52F→: 很煩,不要看就好了,沒人逼你看。也希望你不要再洗了11/19 11:17
3F→: 公投是選擇,不應接受污名11/18 07:08
4F→: 難道未來選擇同意的都成了智障嗎?11/18 07:09
3F→: 「mark2165還變相違法主動處理水桶案件」←文章載明04/20 08:23
4F→: 亦未提出相關證明04/20 08:24
9F→: 點名我本人,當然是針對我所在群組03/1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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