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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icrosugar 在 PTT [ ChineseMed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549則
限定看板:Chinese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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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我就是因為這樣子去主管機關報到的12/22 22:29
3F→: 沒有要開戰場的意思,因為這是法律的問題12/22 22:30
7F→: 也就是說,違法與否是一回事,也和板主無關了12/23 08:16
1F→: 我沒有抱怨,只是陳述事實09/11 12:34
2F→: 至於化放療,建議您可以從商業角度來思考09/11 12:35
3F→: 或許會得到另一層不同的解讀09/11 12:36
18F→: 多元社會,多元思考。然後再回歸自己的想法09/11 14:03
20F→: 但這樣可能會讓人走向冷眼旁觀09/11 14:04
23F→: 我認為,醫師並不會試圖從中去獲取不當利益09/11 16:43
24F→: 商業的角度思考是在於醫療相關產業的廠商09/11 16:43
25F→: 透過一些方式進行影響。例如當一個檢驗標準變動之後09/11 16:44
26F→: 相關的廠商便可從中獲得許多利益09/11 16:45
27F→: 像高血壓的標準,如果調整成135/85就必須用藥09/11 16:48
28F→: 那麼相關藥商就會多賣很多09/11 16:48
29F→: 相關廠商進行遊說,或是經過一些研究來影響,不是新聞09/11 16:49
30F→: 而這其中影響的商業利益是好多個E09/11 16:49
31F→: 很多醫療的行為所需要的東西,都有類似的情況09/11 16:51
32F→: 雖然不是全部,但真的很多。錢,常常是一面照妖鏡09/11 16:51
5F→: 化放療,很痛苦。09/11 08:58
6F→: 同時,斷章取意。另外我的文章都刪光了09/11 08:59
7F→: 也沒有再發表任何有關的醫療意見,你又來提,太過份09/11 08:59
8F→: 更正前述,「斷章取義」09/11 08:59
11F噓: 也沒有任何文獻可以證明不痛苦、沒治死過人09/11 09:01
14F→: 見人見智09/11 09:07
16F→: 我逕送板主檢舉違反板規六了09/11 09:08
18F→: 我不是用「見仁見智」,用的是「見人見智」09/11 09:08
19F→: 有用與否,有需要者,心中自有一把尺09/11 09:10
27F→: 可能 vs 絕對。可能,存在不確定,機率09/11 09:13
28F→: 我不是醫生,不對醫療行為評論09/11 09:13
29F→: 但我看著長輩在醫院離去前,化放療過程確實很痛苦09/11 09:13
35F推: 所以我才會說「見人見智」09/11 09:19
36F→: 再者得救與痛苦是兩回事,就像八仙塵爆意外09/11 09:20
37F→: 人救回來了,但相對地後續的路是痛苦的09/11 09:20
38F→: 醫療行為過程,像清創。它是痛苦的09/11 09:21
39F→: 當你目睹高齡長輩,不斷揮手希望不要再治療時09/11 09:21
42F→: 我是孫子輩,不能對父輩表示意見09/11 09:22
45F→: 醫病之間相處是另一門學問09/11 09:22
46F→: 有很多東西需要從根本著手,我也無力改變什麼09/11 09:23
47F→: 只能對內人交代,若日後如何,她最清楚我09/11 09:24
50F→: 不要急救,該放手讓我走就要放手09/11 09:24
52F→: 醫療行為中,我相信有很多是醫師的無奈09/11 09:25
53F→: 不得不的選擇09/11 09:25
54F→: 不是全部,但很多情況醫生也不想惹麻煩09/11 09:25
55F→: 醫生,只是生命中的園丁,只能讓生命花朵開得更美一點09/11 09:26
57F→: 但無法改變生、老、病、死。 引自柯語錄09/11 09:27
7F→: 引戰意味濃09/11 06:57
8F→: 想想,何苦。本來無一事,何處惹塵埃09/11 06:58
9F噓: 醫師理論上不會放著不理09/11 07:01
10F→: 但有多少的醫療手段,是讓病人更痛苦09/11 07:02
11F→: 癌症病人,有很多可能是被治死09/11 07:03
12F→: 很多醫師對 治與整 可能根本就不知09/11 07:07
13F→: 這篇文章同時再自回,老板友都知道寓意09/11 07:08
14F→: 而且回覆的開頭引用針對性09/11 07:11
15F噓: 故意跳過部分推文,最後再帶些別的09/11 07:13
16F→: 擺明就是打算引戰了09/11 07:14
17F→: 這篇轉錄原文從頭到尾都與密醫無關09/11 07:16
18F→: 然君卻硬將之牽扯到密醫,意圖明顯09/11 07:17
19F→: 是不是密醫,不是你說了算09/11 07:18
20F→: 你轉錄來的文章,那是別國家事,就回歸該國家法律,與09/11 07:19
21F→: 台灣無關09/11 07:19
22F噓: 轉錄文章沒問題,但後面評論內容...09/11 07:21
15F噓: 爛文章一篇。不同醫學流派都有成功與失敗,只抓失敗點09/09 19:41
16F→: 加以放大看,不合理。09/09 19:41
26F噓: 有執照中西醫也是常常看著病人不治,癌症病人是怎麼痛09/10 06:54
27F→: 苦,最終離去,有執照的中西醫也一樣清楚09/10 06:54
28F→: 這種情況和這篇文章敘述是差不多,差別只是從中西醫09/10 06:56
29F→: 換成自然醫學醫師09/10 06:56
30F→: 如樓上所述的,這種打擊不同流派的文章都有存於對應各09/10 06:59
31F→: 處,很大的目的是商業利益09/10 06:59
32F噓: 但原po在文章將自然醫學與密醫相連結非常不可取,只要09/10 07:02
33F→: 是通過相關程序取得執照,就是合格醫師09/10 07:02
34F噓: 自然醫學也有非常優秀的醫師09/10 07:03
35F→: 只能說,要遇到好醫師,運氣09/10 07:07
47F→: 想起以親人癌末在南部某醫學中心住院時情況09/10 08:50
48F→: 每位醫師都有執照,面對各種的治療,心中只有不忍09/10 08:51
2F→: 也不太需要討論,執照可以免一些問題05/03 11:16
3F→: 沒執照,醫好了病人也得吃官司05/03 11:17
4F→: 執照,從法的角度,保護兩邊05/03 11:18
5F→: 也同時某種程度限縮05/03 11:18
6F→: 法律的問題,還是只能從法律解決05/03 11:20
7F→: 對醫師而言,為了免責也會有很多處置05/03 11:21
8F→: 例如,手術同意書。因為這是法律的產物05/03 11:22
9F→: 在既定的規則下的結果05/03 11:22
11F推: 感謝樓上的指教,也因為你的提點05/03 16:09
12F→: 讓我決心透過法律來保護板上文章的合法05/03 16:10
13F→: 也更明白自己中醫相關知識仍不足05/03 16:12
14F→: 更不可發表與中醫有關知識言論05/03 16:12
15F→: 更應以自己親身經驗,協助本板05/03 16:13
20F→: 我沒有不準別人發言,請收回05/03 21:53
21F→: 同時,所有人都可暢所欲言,在合法下05/03 21:54
22F→: 經歷,以前說過,不再重覆05/03 21:54
23F→: 僅就對相關法令,協助板上文章合法05/03 21:55
4F推: 法律的問題,法律解決05/02 21:24
5F推: 故近期會將板上可能違反法律之文章,逕送主管機關認定05/02 21:28
6F→: 處理05/02 21:28
7F推: 不是你違法05/03 00:24
8F→: 以前我去過後,已協請e板主刪除舊文05/03 00:25
9F→: 我已經在以前被處理完並結案05/03 00:26
10F→: 同時,我不威脅別人05/03 00:26
11F→: 直接執行之,並無要求任何事,沒有威脅05/03 00:27
12F→: 刪除舊文是當初答應承辦人員之事05/03 00:28
13F→: 我不會在此板上威脅任何人05/03 00:28
14F→: 同時,逕送主管機關亦需再經認定05/03 00:30
15F→: 先前我就已經告訴r板主05/03 00:31
16F→: 若再有可能觸法之文,我就會檢舉05/03 00:31
17F→: 清理板上有可能觸法,回歸合法,才是對的05/03 00:33
18F→: 不能放任違法之文留於板上05/03 00:34
19F推: 法律的概念是一罪不兩罰05/03 00:36
20F→: 當時檢舉我的人,幾乎全部文章都送05/03 00:37
21F→: 但出爆擊只有一篇,但也夠令人痛苦05/03 00:37
22F→: 如果你要再把相同的文章再送一次05/03 00:38
23F→: 那是你的自由,衛生局會怎麼處理重複案05/03 00:39
24F→: 你也應該明白的05/03 00:39
25F→: 為了避免浪費資源,我不會亂送05/03 00:40
26F→: 但讓本板文章合法,本就是該如此05/03 00:41
27F→: 你也有相同的責任維護板上的合法05/03 00:41
28F推: 你的發文說明你懂法令05/03 00:43
33F→: 以現實層面而言,法治為首要05/03 08:37
10F推: 好資訊,有根據05/02 18:50
11F→: 可惜的是,這是引用來的,不是你的觀察與統計05/02 18:51
12F推: 前篇內容的敘述,建議修改為引用文獻05/02 18:52
13F→: 柯語錄:專業的問題,專業解決05/02 18:54
3F噓: 所以是建立在你的統計與觀察嗎?04/30 07:15
5F噓: 我想看統計數據,麻煩了04/30 11:59
7F→: 文章中他自己的統計數據04/30 18:43
9F噓: 我攻擊什麼?04/30 19:26
12F噓: 統計數據必須要有所本05/01 17:22
13F→: 有其嚴謹的過程。若無,僅為個案05/01 17:23
14F→: 以內文敘述,僅原po之推臆,以個案視之,或是原po亦可05/01 17:27
15F→: 提出相關統計數據的根據,樣本數,信效度05/01 17:27
20F→: 數據、根據05/02 00:34
4F推:切中核心03/12 09:23
8F→:把脈必定中槍,適用。這我有印象,衛生署有解釋文03/12 10:17
9F→:除非是在醫院進行相關實習才可以排除28條適用03/12 10:18
10F→:我找一下,我確定有解釋文03/12 10:18
11F推:衛署醫字第一一六0五三號函03/12 10:27
13F→:解釋函明確載明,白紙黑字03/12 10:35
14F→:衛署醫字第八二0七五六五六號函,有明確排除範圍03/12 10:36
15F→:故相關的醫療行為已經明文規定,不能觸就是不能觸03/12 10:37
18F推:目診不進行任何說明或寫出文字,我想在法律面難以認定03/12 11:00
23F→:我之前到案說明,承辦人員帶著一本厚厚的法規書跟我談03/12 14:35
24F→:那本書幾乎被翻到快爛了,邊談邊翻03/12 14:35
25F→:個人認為他們對相關的法令函釋非常熟悉03/12 14:42
26F→:函釋,若無特別說明,後文壓前文03/12 14:44
27F→:另外,承辦人也擔心被檢舉擾民,亦相當小心處理03/12 14:45
28F→:我只記得當時檢舉我的人,資料一大疊03/12 14:45
29F→:但承辦人對我說,有刪選過,有問題的只一篇03/12 14:46
30F→:但一篇出爆擊,就夠了03/12 14:46
31F→:以前去過回來,如驚弓之鳥。回來也顧不得一切03/12 14:50
32F→:當時水桶中,無法處理。已協請e板主刪除所有個人文章03/12 14:50
33F→:我也沒有留備份....(更不可能留,留著再讓人玩?)03/12 14:52
34F→:關鍵點在於「是否進行相關判斷」03/12 14:54
35F→:診斷為要件,因此如果在板上回文之內容,牽涉到03/12 16:27
36F→:就可能被認為醫療行為而移送03/12 16:27
37F→:到案說明的最後一個問題,是問我是否具備醫師身份03/12 16:28
38F→:不同身份別,對應條文不同03/12 16:28
39F→:剛想到,補充一下。我記得我當時發文,有引述書本內容03/12 17:07
40F→:但也被認定為「我有進行判斷」03/12 17:07
41F→:就是因為這樣,所以被認定為「診斷」03/12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