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m16ichaelkb
作者 m16ichaelkb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85則
限定看板:全部
看板排序:
6F→: 軍法哪裡全廢了?還在啊12/24 14:32
10F→: 被告律師的意思是說,被告有持有款項,但是該款項不12/25 15:23
11F→: 是屬於被告的,也就是主張被告類似保管人的身分12/25 15:24
12F→: 是說被繼承人還沒死亡,其他繼承人就被繼承人的款項12/25 15:27
13F→: ,沒有占有或所有權吧?除非有獨立告訴權人或特殊情形12/25 15:29
14F→: 才能為告訴主體,提告侵占有點奇怪12/25 15:32
15F→: 後三行是死亡前適用,死亡後就其他了12/25 15:42
21F推: 侵占其實有點困難,畢竟被告也是繼承人之一12/25 22:21
22F→: 舉例而言,被繼承人有三個孩子,但跟一個小孩子住,12/25 22:22
23F→: 被繼承人死亡後,一起住的小孩就持有被繼承人的存摺12/25 22:23
24F→: 、印章等。遺產未分配前,由其中一個人占有其實滿合12/25 22:24
25F→: 理的。被告律師也是朝這方面去著手,主張被告是保管12/25 22:25
26F→: 人。原po要證明被告私吞了財產才會有可能成立,但在12/25 22:27
27F→: 分配前,侵占其實難以成立,除非有辦法舉證出被告將12/25 22:28
28F→: 做非法處置等。12/25 22:29
29F→: 個人建議先完成遺產分配(協議或法院判決)的著手,您12/25 22:31
30F→: 的立足點才比較穩12/25 22:31
44F→: 被繼承人死亡後,就開始遺產分配了,協議不成的情形12/26 10:10
45F→: 那就請法院裁判分割,這部分請律師會比較好處理,會12/26 10:11
46F→: 幫你注意到細項的問題。這個本來就是你民法上的權利12/26 10:12
47F→: 分割判決後,各繼承人自然可獲得應有部分12/26 10:15
48F→: 而且照你現在的說法,刑法217第二項還比較有可能12/26 10:18
49F→: 這條罪很多地方用的到,但是在你的情況,依你所述12/26 10:24
50F→: 目前看來很難成立。再者被繼承人死亡,進行遺產分配12/26 10:26
51F→: 本就是該做的事,會出現不知道遺產不見的情形,也太12/26 10:28
52F→: 令人出乎意料12/26 10:28
53F→: 要了解不法所有,上網翻一下就有了,也會有非所有之12/26 10:29
54F→: 占有等舉例。總之,你這個案子在本人看來,搞定遺產12/26 10:31
55F→: 分配比告這個侵占,還比較有效率12/26 10:31
9F→: 岸巡是軍人啊,只有洋巡是警察12/23 09:57
12F→: 提告內容是甚麼?手頭有的證據是甚麼?可以提出來看看12/22 19:46
13F→: 嗎?上述都只有程序內容而已12/22 19:47
28F→: 依照你文內意思,換了很多位檢察官,表示說做出不起12/23 10:01
29F→: 訴的原檢察官都認為再議無理由,送上級檢察官後再發12/23 10:03
30F→: 回其他地檢檢察官的12/23 10:05
31F→: 其次,你所提告的妨害名譽,最重本刑二年以下,檢察12/23 10:10
32F→: 官本即有權不起訴,所以沒甚麼好懷疑檢方的12/23 10:13
33F→: 真覺得非告不可,就請律師交付審判,或自訴12/23 10:14
7F推: 鄰哨默契好的話就超輕鬆的~,不過要是天兵的話就....11/02 09:50
154F推: 祝福你,下個會更好,加油~~~!!11/01 17:50
3F→: 拿張紙記吧~不然就問值班囉11/01 17:48
2F→: 學校裡的步槍槍管是木頭的,去打靶的槍是借的10/31 16:36
48F→: 高中打靶的槍都是借單位的吧,學校裡的槍管是木頭啊10/31 16:41
49F→: 不管在高中還是部隊,每次打完靶我都沒看過有校級軍10/31 16:42
50F→: 官在擦槍的10/31 16:42
3F→: 這兩個點好像出站沒多久耶?10/28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