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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mda 在 PTT [ PUBLICISS_PT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1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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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務] lamda的問題點
[ PUBLICISS_PT ]175 留言, 推噓總分: +18
作者: musashi0839 - 發表於 2014/10/23 15:52(9年前)
17Flamda: 因為0827那時候我還沒有完全理解不溯及既往的精神10/23 16:40
18Flamda: 0928那時候比較清楚些 在0827那個case裡 因為開始處理10/23 16:42
19Flamda: 一些言論 所以直觀上 我傾向以兩周內的時間點往前回溯10/23 16:42
21Flamda: 以示公平 但如果沒人要求解釋 實務上還是以公告後的新10/23 16:43
22Flamda: 檢舉案來生效 之所以會想要往前回溯兩周 是怕說有一方10/23 16:44
23Flamda: 因某種言論被桶 那另方因此公告發出後修正言行 因此以後10/23 16:44
24Flamda: 桶不了對方 因考慮被桶方心情之故 所以那時候在直觀上10/23 16:45
25Flamda: 提出往前回溯兩周的建議 當然 這個公告並沒有發出去10/23 16:45
26Flamda: 他只是留在內部的討論 因為我知道我的直觀想法10/23 16:45
27Flamda: 也就是主觀想法 必須要與其他兩位板務討論過後再行決定10/23 16:45
28Flamda: 當然如果從我現在的立場來看 如果要作出與以往差距較大的10/23 16:46
29Flamda: 判決 例如如果有人檢舉飯盒永和這種標籤涉及侮辱10/23 16:47
30Flamda: 那如果合議庭決定採用新標準的話 因為過去並沒有因為這種10/23 16:47
31Flamda: 現像被懲處的按例 因此 我現在會主張先公告宣示以後10/23 16:47
32Flamda: 這種標準會列入處罰標準 類似新法施行前必須先公告的做法10/23 16:48
33Flamda: 當然 是否要採行與過去不同的標準 這當然不是我一個人10/23 16:48
34Flamda: 說了算 也必當經過合議討論後才會予以實行 若有必要開放10/23 16:49
35Flamda: 看板討論亦無不可 所以說到判決標準飄浮這方面來說10/23 16:49
36Flamda: 如果因為有了新的體驗新的了解 因此對法理有新的見解10/23 16:50
37Flamda: 因此改變想法 應該也算是種有積極意義的"飄"吧10/23 16:50
38Flamda: 而且 我也是從當上板主後 才開始研讀刑法的相關知識的10/23 16:52
39Flamda: 當然伴隨對刑法理解的加深 心證思考的"質"也自然會有所轉10/23 16:53
48Flamda: 不想看就跳過囉 犯不著貼上標籤吧 也沒人強迫你不是嗎10/23 17:08
50Flamda: 再說都已經點名回應了 論述一下也剛好而已10/23 17:09
73Flamda: 其實每個人的心證每天都在變動的 心證就是你主觀的認知10/23 17:33
74Flamda: 以前總認為自己是對的 但看的越多之後 也可能會比較不確10/23 17:34
75Flamda: 定自己觀點的絕對性 這也算是種變動吧 像我以前在看板上10/23 17:35
76Flamda: 道歉 這也算是一種心證的變動10/23 17:36
79Flamda: 是 我從來沒有否定過範例的重要性 相反我還很願意去10/23 17:37
80Flamda: 帶領大家討論範例 因為我認為目前的範例對於人身攻擊的10/23 17:37
81Flamda: 描述還不夠全面 因為描述的不夠 所以需要仰賴心證的部份10/23 17:38
82Flamda: 就越多 所以 將板規定的更具體來制衡心證的不確定性10/23 17:38
83Flamda: 這絕對有其必要 事實上 我主張陪審團之一的理由 就是10/23 17:39
84Flamda: 為了制衡單人心證過於擴大可能產生的流弊 但話說回來10/23 17:39
85Flamda: 雖然規範具體有其必要性 但在具體規範中 卻也必須保留10/23 17:40
86Flamda: 人為心證的裁量空間 因是之故 我們可以看到刑法上有些10/23 17:40
87Flamda: 法條雖然有列出具體行為 但有時候也會故意使用一些10/23 17:41
88Flamda: 比較糊糊的字句 來給與法官部分伸縮的空間 因此 明確10/23 17:41
89Flamda: 具體的規範 與主觀 直覺得心證在判決上都同時必要10/23 17:41
90Flamda: 如何達成平衡 就是法學要探討的課題10/23 17:42
91Flamda: 那你想要討論什麼呢 以連橫這個人名來探討是否構成10/23 17:44
92Flamda: 公然侮辱的要件嗎?這是個好問題 可以辦個徵文比賽思辯10/23 17:44
94Flamda: 一下多元的觀點阿 我舉雙手贊成 但既然說是討論10/23 17:45
96Flamda: 就必須要接受:自己的觀點也有可能不夠全面的開放可能10/23 17:46
98Flamda: 如果預設自己的觀點必然絕對正確的態度來進行 那麼就無法10/23 17:47
99Flamda: 討論 也沒有理性思辯的可能 這一點的確很難 對每個板友10/23 17:47
100Flamda: 由其是公共議題討論板的板友來說 這更是必要的課題10/23 17:47
105Flamda: 這是技術面的問題 技術面都可以討論10/23 17:50
106Flamda: 其實陪審團的本質精神就是在思考 如何避免心證過於擴大10/23 17:50
108Flamda: 當然人多有人多的做法 人少有人少的設計 主要還是在於10/23 17:51
110Flamda: 如何設計制度 來實現這個精神10/23 17:51
124Flamda: 我還是那句老話 我覺得你直接去發起罷免連署比較快一點10/24 08:23
125Flamda: 板規範例與心證的相關話題 我一直都還沒有足夠的時間好好10/24 08:24
126Flamda: 討論 基本上這是一個法學層次的問題 他值得被好好討論10/24 08:24
127Flamda: 我對於各種結果都抱持一定程度的開放性 你可以翻翻我更早10/24 08:25
128Flamda: 的文章中有提到 如果規範定的更明確一點 需要使用到心證10/24 08:25
129Flamda: 裁量的機會就少一點 我本來的立場就是反對心證太過擴大與10/24 08:26
130Flamda: 專斷 這也是我為什麼要堅持判決必須經過三人討論合議 取10/24 08:26
131Flamda: 得多數共識後才能發出的理由 這是在我認為沒有更多人參與10/24 08:27
132Flamda: 心證的現狀下(例如陪審團) 可以有效制衡的方式10/24 08:27
133Flamda: 那為什麼我如此反對心證擴權專斷 言又必稱心證呢?10/24 08:28
134Flamda: 那是因為我覺得目前的板規範例不足以支撐處理現在互相攻擊10/24 08:28
135Flamda: 的爭吵狀況 而且 目前文規定中也沒有考慮到給予裁決者10/24 08:29
136Flamda: 量刑空間的問題 例如 某些人身攻擊狀況不太嚴重 但又到10/24 08:30
137Flamda: 了心證認定構成要件該當的程度 依板規記載 若認定成案10/24 08:30
138Flamda: 只能判定14天的處分 不論是情節的輕重 我之前取巧的方式10/24 08:31
139Flamda: 是 如當事人是初犯 就給予警告一次 若是累犯 則按照10/24 08:31
140Flamda: 板規處理 前面那個初犯給予警告的判定 其實嚴格來說10/24 08:32
141Flamda: 並不符合最嚴格的罪刑法定主義 也就是說 板規只有說一認10/24 08:33
142Flamda: 定成案 就是兩周 沒有其他刑度的選擇 所以給予警告其實10/24 08:33
143Flamda: 的確就是你說的心證超越條文規範 但是 如果又完全按照10/24 08:34
144Flamda: 條文內容來判決 就會發生有些人認為處理到14天太重 應該10/24 08:34
145Flamda: 給予警告即可 因此認為裁決不公有所不滿的狀況 反而之前10/24 08:35
146Flamda: 按照直觀心證在量刑上採取板規沒有記錄的警告 爭議反而少10/24 08:36
147Flamda: 了點 這就是我說的 目前的板規文字規範並不夠完整全面10/24 08:37
148Flamda: 所以目前的狀況還是必須比較大量的仰賴心證配合10/24 08:40
149Flamda: 我對於這一點的制衡方式就是如我在內部討論中所提到的10/24 08:40
150Flamda: 三人合議 並公開判決理由接受公評 只是不曉得怎麼搞的10/24 08:41
151Flamda: 也許心證理由大概我寫的比較多 因此所有矛頭都對準我而來10/24 08:41
152Flamda: 這大概也是我始料未及之處10/24 08:42
153Flamda: 另外我還要補充的是 我不堅持的政策不一定要得到支持10/24 08:55
154Flamda: 但我堅持他必須要經過討論 他值得被討論 因為陪審團的10/24 08:56
155Flamda: 點不再於他的形式 而在於這個制度的精神 在主觀心證裁量10/24 08:56
156Flamda: 無法避免的狀況下 如何設計制度 來降低主觀心證產生偏差10/24 08:57
157Flamda: 的可能 這才是這個討論的核心本質 而不是在於陪審團那三10/24 08:57
158Flamda: 個字的形式 精神可以被滿足 那麼形式可以有不同的可能10/24 08:58
159Flamda: 有時候不需要執著在非要某種方式來實現 這高靈傳訊中說的10/24 08:58
160Flamda: "允許形式發展他自己" 你主張依條文規範文字載明決行10/24 09:00
161Flamda: 是為了避免心證有所偏差 而我是主張心證無可避免 因此10/24 09:00
162Flamda: 建議以多人合議的方式對主觀心證進行校正 並進一步再擴大10/24 09:00
163Flamda: 心證參與人數 由3人心證擴大到5或7人心證等等 這兩個主張10/24 09:01
164Flamda: 仔細看一下 是互相排斥的嗎?其實並不是 並非使用了陪審10/24 09:01
165Flamda: 團制就從此不需要處理板規條文了 也不是有了絕對完美的10/24 09:02
166Flamda: 板規條文後就可以不再需要裁量者的心證了 所以 這並不是10/24 09:02
167Flamda: 一個非A即B的二分問題 而是一個問題有不同的面向與觀點10/24 09:03
168Flamda: 他都直得討論 值得思考 透過不同面向的觀點 才能得出10/24 09:03
169Flamda: "full spectrum " 比較完整全面的視野 我覺得彭明輝這一點10/24 09:04
170Flamda: 說的很好 值得大家再參考一下10/24 09:04
171Flamda: http://mhperng.blogspot.tw/2014/06/blog-post_9.html10/24 09:04
173Flamda: 最近比較忙 大概等到周末周日再回覆10/24 14:27
174Flamda: by the way 如果公投下台的話 那大概就不回覆了......XD10/24 21:15
[推文] 15535
[ PUBLICISS_PT ]6 留言, 推噓總分: -1
作者: rocfrank - 發表於 2014/10/17 11:50(9年前)
7Flamda: 中共黨羽一句未達侮辱標準 同理指稱對方為國民黨黨羽10/19 15:58
8Flamda: 民進黨黨羽 柯文哲黨羽 連勝文黨羽亦同10/19 15:59
[文章] 15424
[ PUBLICISS_PT ]38 留言, 推噓總分: -10
作者: rocfrank - 發表於 2014/10/14 20:24(9年前)
5Flamda: 這條看來是該處理掉了10/15 02:07
9Flamda: 你說的是這篇吧 PI:#1JMsICnY 上次發起討論也沒有共識10/16 08:51
10Flamda: 既然如此維持原狀就是共識 那大家就注意互相自我提醒10/16 08:51
32Flamda: 我說明一下我所謂的"處理掉"是什麼意思 的意思只是要10/17 09:45
33Flamda: 發起討論重新審視此板規目前存在的必要 重點是 就算這條10/17 09:45
34Flamda: 文真的要修改 也不會溯即既往 所以目前這個case還是10/17 09:46
35Flamda: 適用現階段存在的板規(如果未來討論過後需要修改的話)10/17 09:47
Fw: [討論] 香港民眾爭民主,公民板主群搞戒嚴?
[ PUBLICISS_PT ]0 留言, 推噓總分: 0
作者: lamda - 發表於 2014/10/06 08:33(9年前)
127Flamda: i am watching you09/29 15:28
Fw: [選舉] 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 參選里長加油!
[ PUBLICISS_PT ]0 留言, 推噓總分: 0
作者: lamda - 發表於 2014/10/06 08:32(9年前)
24Flamda: 動機可議10/03 12:38
[檢舉] hariseb 鬧板
[ PUBLICISS_PT ]16 留言, 推噓總分: +7
作者: musashi0839 - 發表於 2014/10/03 12:51(9年前)
1Flamda: agree10/03 13:18
Fw: [通告] 公民覺醒板板規修正提案
[ PUBLICISS_PT ]6 留言, 推噓總分: +4
作者: musashi0839 - 發表於 2014/10/02 11:24(9年前)
6Flamda: agree10/03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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